赵经理让我起草一份合同。这是一份我们公司委托一家研究所研制新产品中的一个关键部件的技术合同,我方为甲方,对方为乙方。写好以后,我拿给经理看。赵经理看得很仔细,逐字逐句地斟酌。最后指着一句话问我,这句话有毛病吗?我看了半天也没看出有什么不妥之处。这句话是这样写的:“……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先付研究经费75%给乙方,其余的25%在研制工作完成并通过技术鉴定会后,由甲方付给乙方。”
赵经理说:“这句话有两个毛病。一是‘通过技术鉴定会’不等于‘通过鉴定’了。按你起草的合同,只要开了鉴定会无论鉴定结果怎样,我们都必须付钱给对方,这一处毛病显然对我方不利;二是出现了两个‘后’字,语意不明确,容易产生歧义。可以理解为一天、一周、一月、一年,对方会对这个‘后’字提出疑问。”
赵经理讲得有道理,我忙说:“您讲的对,我再去把合同的文字改一下。”说毕便要走。赵经理说:“你先别忙着要走,我得把写合同的注意要点给你讲清楚,以后你独立工作,签订合同的事多了,一不小心,便会给公司带来损害。”
赵经理讲道,为了便于经济合同的履行,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减少纠纷,在起草、审查、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内容一定要具体、周全。如一份技术转让合同,就要逐一写清技术转让的名称、内容、范围、资料清单、交付日期、商标使用、实施计划与进度、技术服务、技术保证、验收、保密、权利和义务、酬金计算与方法、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法等。如果合同内容考虑不周全、不细密,只要有一项订得不具体,都可能引发出经济纠纷,或者损害合法权益。
语意一定要明确、严谨,忌词语含义模糊。经济合同的文字条款钉是钉,卯是卯,那些诸如“基本上”、“大体上”、“大部分”、“具体问题”、“个别”、“略多”、“较好”、“一般”等含义模糊的词语,不应当使用。
合同措词一定要准确无误,忌词语产生歧义。如某研究制造新产品的合同书上写“待甲方有产品销售时,3年内将新产品(按台出厂价)的产值4%交给乙方。”这个“产值”,既可以理解为新产品的总产值,又可以理解为某台新产品的产值,产生了歧义,出现了误解。某些可以作为多种解释的词语不应在合同中使用,以免事后理解不一致而产生麻烦。
合同订立并不等于合同生效。已经成立的合同如果欠缺生效要件,也不会受法律的保护。所以,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不但要考虑自己的利益,更应考虑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只考虑自己的利益而做违法之事,将使本来应获得的收益也化为泡影。
赵经理给我讲了一件他刚搞营销时的一个教训:他和另一位同仁代表公司与某外地商场签订了一份产品包销合同。合同规定:“包销后,由公司给商场提供一个月的场地,一个月后的场地费、短途运输费等由商场付给。”后来,这个“等”字使双方产生了纠纷。咱们公司认为这个“等”还应包括保管费、货物自然损耗费,商场认为这个“等”字是指“等”的前面,不含后面,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因为这一个“等”字,双方都受到了损失,都品尝了因合同内容不明确而酿下的苦酒。这个“等”字语意不明确,完全可以取消。
心得
一切营销谈判的结果都要签订书面协议,这就是合同。在合同签订的执行过程中,曾出现过“签订合同是亲家,执行合同是冤家”的现象,其原因之一,往往是合同内容考虑不周全,某些项目订得不具体,语意不周密。因此,在执行合同时,争端、推诿之事就会时有发生。
合同风险的存在,常使当事人本应获得的利益化为泡影。企业谈判人员一定要避免签订合同的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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