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营销中的虚实之计

营销中的虚实之计

时间:2023-06-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公司市场营销部赵经理与某中间经销商口头商定,公司提供A种产品250件和B种产品10件。田律师心生一计。田律师见此复电大喜,中间商的第二封回电已成为A种产品不是代销的书面证明。老刘认为田律师使用了虚实之计中的“无中生有”之方。无中生有作为兵法计谋,也是一种虚实之计,“无”指“虚”,“有”指“实”。

公司市场营销部赵经理与某中间经销商口头商定,公司提供A种产品250件和B种产品10件。前者每件120元,由中间商验货付款;后者每件180元,由中间商试销。中间商验货入库后,一晃3个月有余,公司仍不见汇来货款,几经派人催款均无功而返。赵经理无奈,求助于公司的法律顾问田律师。田律师认为,空口无凭,这官司不好打。在人证、物证均无的情况下,不能起诉对方,弄不好打草惊蛇,甚至败诉。赵经理很后悔,因为以前关系较熟,就没有签合同,真是“早知如此,何必当初”。

田律师问:“这个中间商拖延付款总得找点理由吧?”

赵经理回答:“他说货未销完,借口代销,等销完付款。”

田律师心生一计。他让赵经理通知中间商:因找到新的销路,请将交给你们的A种产品退回,已销部分按原定价每件180元结清。

中间商很快回电:“你们搞错了,我们进的A种商品每件120元。请来人提回委托代销的B种产品10件。”

田律师又拟电稿:“我公司即派车取回A、B两种产品共260件,如A种产品已售完,请将货款同违约金交来人带回。”

中间商复电:“有言在先,A种产品属于进货而非代销,并约定销完付款,现并未销完故不存在违约。”

田律师见此复电大喜,中间商的第二封回电已成为A种产品不是代销的书面证明。其实,田律师通过市场调查已经证明A种产品全部卖到一家大商场。我们公司成功地取得了有效的法律证据,于是正式向法院提出诉讼。最终结果是我方胜诉。高明的田律师以一个“找到新的销路”为由,套出一个中间商自己承认A种商品是进货而非代销。

事情过去后,赵经理提起此事仍心有余悸,告诫大家今后办事绝对不可轻信他人,任何交易必须要有书面合同。提起田律师,赵经理赞不绝口。老刘认为田律师使用了虚实之计中的“无中生有”之方。虚实之计就是真真假假、虚虚实实,真假互变,虚实互变,以使对方判断失误。无中生有作为兵法计谋,也是一种虚实之计,“无”指“虚”,“有”指“实”。

心得

兵战与商战虽然有极多的相近之处,但毕竟不是一回事,因此,“诡”道在商战中必须慎用。运用虚实之计需要讲商德,不可违背道德与法律。但是,对于商界中的一些无耻之徒,就该用计谋制约他们。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