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亚洲国家法律合作的历史与现状,论坛学者讨论了“亚洲国家法律合作中面临的现实问题”、“亚洲国家法律合作的现状”、“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外交”、“价值与制度的普遍性”、“儒家司法:中韩法律史的比较视角”、“亚洲国家知识产权法律合作的挑战与可能性”等问题。主体内容简述如下:
1.1 亚洲国家法律合作中面临的现实问题
复旦大学法学院孙笑侠教授认为,亚洲地区是世界上法律传统最丰富、法系最多样化、法律“基因”最复杂的区域。在这里,有亚洲固有的中华法系传统和阿拉伯法系(伊斯兰法系),过去有研究者还认为亚洲存在着蒙古法系、印度法系、俄罗斯法系等等,还有英美法系(如印度、新加坡、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孟加拉、文莱、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大陆法系(如日本、中国台湾地区),还有许多国家是跨法系的,兼具不同法系的特点。因此,亚洲各国间法律合作也存在着许多有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亚洲的多样性带来的负面影响问题。亚洲富有多样性,并且多样性十分突出,各国社会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各异,价值观念也存在差别。这是有正面的积极意义的,这种多样性为亚洲各国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创造了有利条件。但是也给亚洲合作带来难度。亚洲国家间发展水平、经济与社会制度以及文化背景的差异突出,亚洲法律文化传统差异明显,现行法律制度存在多样性、差异性、复杂性。如何保证这种多样性、差异性和复杂性不会成为泛亚合作的障碍,并进而成为合作的动力呢?如何在充分尊重多样性的现实,谋求多样化发展,在区域合作、团结互助的道路上迈出更加坚实的步伐?
其二,亚洲社会的技术与制度风险问题。根据当代“风险社会”理论,在全球化发展背景下,由于人类实践导致全球性风险占据重要地位,在这样的发展阶段里,各种全球性风险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存在着严重的威胁。经济发展必须具有可持续性。在亚洲一体化的过程中,合作中的技术性风险与制度性风险并存,保障亚洲经贸、金融等诸方面合作的安全,具有迫切的需要和深刻的意义。比如,如何改善亚洲金融和金融法律体系和结构,为亚洲地区实体经济的发展和区域金融稳定作贡献?亚洲国家环境、资源与海洋生态环保的法律合作的方式是什么?
其三,亚洲地区的社会公害问题。经济全球化及市场化正在改变私人和公共领域、国家和国际社会之间的平衡,促使贫穷及弱势人士的困境恶化;并且危害到人类生命中很多有价值的东西;科技导致非人化,市场以物质为导向;人越来越没法控制自己的生活和环境;恐怖主义活动在亚洲有蔓延趋势。如何保障亚洲地区的人权?如何控制亚洲地区的国际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跨国犯罪以及环境、艾滋病、贩毒、难民等国际性违法犯罪活动?
其四,亚洲各国间法律基础体系建设问题。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与中日韩(10+3)合作、东盟+1(中国、印度、日本、韩国)合作、上海合作组织、南亚区域合作联盟、经济合作组织、孟印缅斯尼不泰经济合作、亚洲相互协作与建立信任措施会议和海湾合作委员会等区域合作机制为增进互信与相互理解、推动区域经济合作与一体化所作的贡献。这些机制构成了一个合作网络,为开展全亚洲合作、造福亚洲人民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是亚洲法律基础体系还是较弱的。法律合作还有待加强,比如亚洲的区域性民商事司法合作的协议条约几近空白,双边层面的合作也十分有限。法律合作的平台和机构虽然建立了,但法律合作的协议和条约是不够的。
1.2 亚洲国家法律合作的现状
自世纪交替到进入新世纪以来,亚洲法律合作的相关活动日趋频繁。1998年,《亚洲人权宪章》(1998年5月17日,韩国光州签署)。2002年39个亚洲国家的议会领导人和议员在北京和重庆就“多极化与世界和平、全球化与发展中国家、加强国际合作、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等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了广泛共识”,签署了《亚洲议会和平协会重庆宣言》(2002年中国重庆)。2004 年6月亚洲合作对话(ACD)第三次外长会议,签署了《亚洲合作宣言》、《青岛倡议》(2004年6月22日,中国青岛)。2006年11月,亚洲议会大会(Asian Parliamentary Assembly,简称APA)在伊朗德黑兰成立,由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的主权国家议会组成,拥有39个成员国、18个非成员国。其宗旨是为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的各国议员提供一个相互交流、加强合作、增进友谊的论坛,促进本地区乃至世界的和平与发展。此外,专门关于亚洲法律合作的学术性高层论坛也开始受到关注,比如2007年第三届“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与发展高层论坛”在重庆召开。与会的中外法学专家、学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对中国—东盟贸易区建设中的总体法律框架、争端解决机制、商事仲裁制度、外贸投资法律、法律实务合作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研讨交流中提出的一些创新性观点和对策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了很好的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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