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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帮的评价

时间:2023-06-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明清商帮兴起的背景一、社会背景(一)交通条件的改善明代中后期,全国交通条件得到大幅度改善,有利于大规模远距离的商品贩运,从而推动各地商帮的兴起。江南是全国最大的棉布生产地区,每年向全国各地输出几千万匹棉布。以盐商为主体的徽商正是在开中制变化的前后迅速发展的。工匠以银代役,商品劳动人手增加了,商品总量增加了。明代商人法定负担较轻,以致促使经商人多。


第四节 明清商帮兴起的背景

一、社会背景

(一)交通条件的改善

明代中后期,全国交通条件得到大幅度改善,有利于大规模远距离的商品贩运,从而推动各地商帮的兴起。明代山河一统,幅员阔广,全国统一,水陆畅达,为大规模的商品流通提供了极为有利的交通条件。明代为了利用贯通南北的大运河转输漕粮,先于永乐九年(1411年)由工部尚书宋礼、侍郎金纯等重新疏通会通河,负重载的大船得以通过;又于永乐十三年(1415 年)由平江伯陈瑄等开凿淮安附近的清江浦,引管家湖水入淮,设闸建坝作涵洞。从此漕船直达通州,大大节省了挽运之劳。漕粮官物通过运河转输的同时,数量更为可观的民间商品也经由运河南北贩运。为了巩固边防,明代又特别注意北部及边防路线的修建。尤其在永乐时期,为了对付蒙古势力,便利军队的往来与粮饷辎重的输送,修建了许多道路,使北边与内地的交通贯通便捷。由肃州通向西域的道路,经过明初的修筑,也通行无阻。到明代中后期,全国各地的水陆交通较前大为发展。根据隆庆四年(1570年)成书的徽商黄汴的《天下水陆路程》所记,其时全国水陆路程143条,其中南京至全国各地的长途路程就有11条,通往8个方向,构织成一张四通八达的商道网络。而且在这些交通干线上,除了原有的水马驿路外,还有许多新路。如南北两京之间其路有三,两京至江西南昌之间其路有四,南京至四川成都其路有四,南京至山东济南其路有三。在这些商道上,商品流通极为频繁。伴随着道路交通的畅达,商品流通日益兴盛繁荣,商人需要以群体的力量,集中巨额资金,展开经营活动,以收规模效应,增加实力。可以说,交通条件的改观,大规模的商品流通,推动着商人结成群体。

(二)商品生产的发展及其结构的优化

明代商品生产最突出的是棉布和丝绸的生产。棉花在宋代已在闽广及陕西地区种植。进入元代以后,植棉技术逐渐由南方传入北方,到元代中后期棉花已在全国较大范围内广泛种植。进入明代,主要集中在河南、山东、湖广和江南的松江、太仓、嘉定、常熟等地种植。值得注意的是,当时除了江南,棉花和棉布生产基本是脱节的。江南是全国最大的棉布生产地区,每年向全国各地输出几千万匹棉布。其行销范围,松江布最广,覆盖了华北、西北、东北、华中和华南的广大地域。但由于区域内调剂和向福建等地输出,江南每年要从华北地区输入北花甚至从湖广地区输入襄花。山东、河南等植棉区,由于不善织布,每年却要从江南大量输入棉布,而向江南等地源源输出棉花。这样的流通格局,就为徽州商人、洞庭商人、山陕商人、福建商人和广东商人从事大规模、远距离的棉花棉布贸易提供了可能。徽州、洞庭商人以山东临清为中转地大规模经营江南棉布,正是与江南棉布的这种流通格局相适应的。

明代的丝绸生产,仅仅集中在江南、川中、山西潞安、福建泉州和漳州、广东广州等少数区域,而尤以江南的杭州、嘉兴、湖州和苏州部分属县最为兴盛。实际能向外地输出丝原料的只有江南和川中,而能向海内外输出大量丝绸的实际只有江南。这就形成了江南丝绸畅销于海内外的单向商品流程,且为徽州商人、洞庭商人、山陕商人、福建商人和广东商人从事大规模、远距离的生丝和丝绸贸易提供了可能。

(三)白银货币化提高了结算效率

在赋税征收方面,明初各地以实物即本色缴纳赋税。正统元年(1436年),南畿、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广东、广西米麦共400万石,每石折银2钱5分缴纳,共100万两入内承运库,称为“金花银”。“金花银”原来只是指成色好银,征收地还有局限,但赋税由实物改为交银,适应了经济发展的要求,极大地促进了商品流通。正统年间金花银的产生,使得白银作为大规模流通量货币有了可能。实际上,大明宝钞发行后不久即壅滞不行,明廷几度努力试图保持宝钞的货币主体地位,但收效甚微。到嘉靖时,铜钱也难行用。正德、嘉靖年间,各地纷纷实行均徭法。嘉靖年间开始,各地更试行财政收支、丁粮征收及官府佥募徭役均以银计算的“一条鞭法”,一概计亩征银。到万历九年(1581年),普遍实行于全国。“一条鞭法”将人丁和人户的庸调都转移到了田亩中,加大了田产在赋税中的比重,减轻了人丁的负担。无地的商人因为“一条鞭法”的实施免除了力差,实际负担有所减轻。而且“一条鞭法”的实施,越是经济发达商品流通之地越为方便,赋税一概征收银两,简便了征收程序,推进了白银货币经济,有利于商品生产和商品经营活动的展开。

在盐税征收方面,明代盐的运销实行开中法,先是盐商报中,到指定的仓口纳粮,获得盐引。弘治五年(1492年),因商人苦于守支盐斤,户部尚书叶淇主持,改为招商在运司纳银,每引三四钱,收贮太仓银库,尔后分送各边。虽较之以前中米价值加倍,但商人免除了纳粮支盐往返奔波和长年守支盐斤之苦,太仓银也累积至百余万两。以盐商为主体的徽商正是在开中制变化的前后迅速发展的。

在工匠服役方面,轮班匠到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则可以银代役,南匠每名每月出银9 钱,北匠出银6钱,免于赴京应役。弘治十八年更定为无论南北班匠,每班征银1两8钱;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厘定为四年一班,每班征银1两8钱,分为4年,每名每年征银4钱5分。工匠以银代役,商品劳动人手增加了,商品总量增加了。

明中期开始的这一系列改革,推动了白银货币化的进程,改变了支付手段,提高了结算效率,客观上推进了商品流通的进程,有利于商帮群体的产生,为商人大规模开展经营活动创造了有利的条件。民间使用白银货币化的时代,正是各地商帮先后产生的时代。

(四)商业税率偏轻或相形变轻,降低了商人的商业经营成本

明朝商业税率偏轻或相形变轻,降低了商人的商业经营成本,有利于商人实力的增加和商人集团的产生。明廷征收商税“俱三十税一,不得多收”较之宋元为轻。明中期,钞法不行,宝钞较之原来的法定价值已相去甚远,而当时地方税课征收仍然使用大明宝钞,后来宝钞完全无法流通,地方征税便以时价将钞折合成银,实际支付的税额较少,商业经营者的负担大为减轻。明代商人法定负担较轻,以致促使经商人多。明代的税制改革,是不断将负担转移到田亩中,商税部分摊入田亩,摊入里甲,使实际税率变轻。商税部分转移到了地亩中,到“一条鞭法”全面实施,更只以地亩人丁为准,以致时人认为“农困而商宽”。商税相形减轻,必然会驱使更多的农人转而从事商业活动,较易形成商人集团。

明后期,各地曾实行过一些实际上减轻商人特别是行商负担的税收措施。嘉靖四年(1524 年),苏州、松江、常州、镇江等江南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在巡按御史朱实昌的奏议下,重新厘定门摊税,即将原来由各税课司局征收的客货店铺门摊等税更定为门摊税,一律改由城市各行铺户办纳,而不征商货税。这样的改革将城镇铺户依据贫富编审,确定等则,税额一定,相对合理,又简便易行,减少了烦扰,因而为经商者所接受,更重要的是不征商品税,特别有利于经商,促进了商品流通。只征铺户的门摊税而不征客货的商品税,有利于行商的远程贩运贸易,各地商帮的形成并不断增加实力,在江南最为活跃,应当与这一政策有着一定的关系。[14]

二、商帮兴起的地域因素

(一)自然条件恶劣是推动各地商帮兴起的特殊条件

徽商的家乡徽州,自然条件恶劣,人民饮食艰难,经商成了生存的唯一出路。宁国商帮的兴起地与徽州毗邻,地处皖东南丘陵地带,崇山峻岭,可耕地很少,宁国商人外出经商也是因为家乡自然条件恶劣而选择的谋生之道。兴起山西商帮的晋南地区,同样地狭人稠。土地瘠薄,所产不敷食用,是山西商帮兴起的重要原因。陕西虽地土广袤,但可耕地并不多,如经商成习的朝邑县,因为耕作条件差,才通过经商起其家。其他的商帮兴起的地域,如江西吉安、抚州和临江、福建等地,经商的原因同样因为人多地瘠,经商成为当地人谋生的最佳选择。浙江和江苏相对富裕,地土肥沃,但产生商帮的地方恰恰人多地瘠,耕作条件较差。兴起商帮的洞庭东山、西山和句容,龙游、宁波和绍兴,分别在江苏和浙江都是自然条件较为恶劣的,而反观江、浙那些自然条件较为优越、经济富庶的府州,在明代就没有兴起商帮。考察明代各地商帮的诞生地,几乎都是人多田少或地瘠不足食用、人田矛盾较为突出、自然条件较为恶劣的地区,经商成为当地人民无奈也是必然的选择。

(二)发达的特色商品生产是推动各地商帮兴起的有利条件

然而各地商帮的兴起地,大多又多土特产品,或者特色商品生产发达,当地人民可以利用相对有利的地利,通过商品买卖,获得价格优势,摆脱困境,求生求富。例如,徽州虽然粮产有限,但其他物产却非常丰富,尤多名优特产。徽州处万山之中,府属休宁、祁门、黟县以及歙县南部盛产竹木。休宁山中最宜种植杉木,居民多以种杉为业,贩到外地取利。茶叶是徽州的传统名产,松萝、雀舌、莲心、金芽等名品,广销四方。尤其是祁门县,唐代以来农人即以业茶为主业,陶土更是徽州的一大财富。江西景德镇所产瓷器天下闻名,但制瓷原料白土却产于徽州。手工业品纸、墨、笔、砚更为有名,“自首至尾,匀薄如一”的澄心堂纸,“其坚如玉,其纹如犀”的徽墨,一代代制笔高手制成的宣笔,以婺源良石雕琢而成的歙砚,成为徽州源源不断销往四方的大宗名品。其他手工业品如漆器、书籍等,均有美誉,销路广大。徽州的自然地利,丰富的名优特产,也为徽州人走出万山丛、走上商业路提供了有利条件,不少人最初就是从贩运当地土特产品起步的。

洞庭东、西山虽然人田矛盾突出,人均水田面积不到一亩,但其余山林和荡地却十分适宜种植桑树、果树、茶叶以及发展养殖业。江西是产粮大省,明中后期南直隶的徽州、苏州、松江和浙江的杭州、嘉兴、湖州等地常有赖江西、湖广米粮的输入。景德镇瓷器更是举世闻名。在明代,瓷器成为江西商人向外输出的主要商品。江西还盛产木材、炭、漆器、苎麻、麻布、各种蓝靛等。江西商人就主要经营这些商品。福建盛产多种水果和木材、蔗糖、苎布、靛青、纸张、书籍等手工业品,福建靛青称福靛,消耗染料最多的江南在明代已严重依赖福靛。泉州产绢,漳州产纱,堪与江南所产比美。连城出纸,建阳出书。这些特产、手工业品就为福建商人提供了独特的有利条件。

其他产生商帮的省区情形相同。广东广州、潮州等地,既多果木特产,又有输入“洋货”之便,浙江宁波、绍兴等地,有鱼盐之利。山东盛产棉花、梨、枣等物,源源贩于江南。河南产棉花而缺布匹,多药材、染料及杂粮。山西、陕西多红花等染料、动物毛皮等,又缺少棉布丝绸,于是南北贸易,以有易无,陕西商人不少最初就是由经营江南棉布起家的,资本积累到一定程度,才到两淮转营盐业。这些土特产品,说明每个地方都有若干种甚至几十种商品为他地所缺乏,使得当地商人有可能利用地理差异、价格优势而居于有利地位。明中后期各地域商帮先后崛起,很大程度上与各地的产品特色和商品结构有关联。

不少商帮的兴起地,在明政府的经济外贸政策的实施中,也有着地理上的优势。万历四十六年(1618年)以前,明朝实行纳粮边地、支盐运销的开中法,对于地处边地的山西、陕西商人的崛起有利。明代,在西北边地实行中茶易马的茶马贸易,同样对山西、陕西商人的兴起有利。明廷对外交往先实行禁海,隆庆元年(1567年)起部分开海,又对沿海的浙江、福建、广东等地商人的兴起有利。

另外,各地之兴起商帮,与当地人对待商业和从商的观念、态度等也有关系。同样的自然地理条件,同样的人多田少矛盾,并没有在同样的地区都产生商帮。这还取决于各地不同的风土人情等因素。查阅地方文献和相关记载可以发现,大凡兴起商帮之地,对于从商大多持肯定或赞扬等积极态度。经商已成风气,商人社会地位得到提高,社会对商人的角色是充分肯定的。

综上所述,明代中后期,商品生产的日益发展,商品流通的日益发达,为各地商人集团的兴起或产生提供了经济发展背景。明代中后期交通条件的改善,有利于大规模远距离的商品贩运,也为单个商人成帮经营提出了现实要求,从而加速各地商帮的兴起。明代中期起白银逐步货币化,从而改变了传统支付手段,提高了结算效率,推进和刺激了商品的大规模流通,为商帮群体的产生创造了极为有利的客观条件。明朝商业税率偏轻或相对变轻,降低了商人的商业经营成本,有利于商人实力的增加和商人集团的产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流通的发达,商业经济的神奇力量日见功效,社会各阶层对商人的看法也在发生变化,也为商人集团的产生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所有这一切,构成了商帮形成的极为有利的全国大背景。

与此同时,各地的商品生产特点,各地的自然地理条件和产品结构,明廷的边防边贸和对外政策,各地的风土人情对待经商的态度等各种因素,使得各地先后形成了大大小小的商帮。具体说来,明代中后期商品生产的发展特别是蚕桑丝绸、棉花棉布生产形成专门化和区域化的特点,为徽州、山陕、洞庭、闽粤等商人从事长途贩运棉布提供了有利条件。不少地区人多田少或地瘠不足食用,人田矛盾较为突出,而大多又多土特产品或者特色商品生产发达,地利优势和谋生的需求推动着地域商人集团的兴起。明代在成化末年以前实行纳粮边地、支盐运销的开中法,对于地处边地的山西、陕西商人兴起有利,弘治年间(1470-1505年)由纳粮边地改为纳银运司则有利于徽州盐商势力的扩大。而在西北边地实行中茶易马的茶马贸易,同样对山西、陕西商人的兴起有利。对外先实行禁海后又部分开海的政策,则对沿海的浙江、福建、广东等地商人的兴起有利。各地民众对于商业的不同观念、不同做法,也成为有无商帮兴起的重要因素。明代中后期各地域商帮的产生,正是当时各地自然条件、商品生产特点、国家的经济和对外政策以及人们的社会观念等各种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商帮的兴起,正是中国近代社会转型的具体标志。

三、地域文化、信仰与商帮治理

(一)理解商帮治理的理论框架

明清时期兴起的商帮大多是跨地域从事远程贸易或金融服务的商业组织。当经营规模和地域范围不断扩大,商人不可能一个人从事商品的运输和贸易的全过程,而必须寻找合作伙伴和雇用人手。由于经常在异地经营,委托人监督代理人的活动变得非常困难。被雇用的代理人是否会基于委托人的最大利益行动是不能保证的。事实上,代理人携款外逃、侵吞货物或工作偷懒的事情时有发生。从契约理论的角度看,商人一旦雇用他人参与贸易,尤其是远程贸易,就存在一个严重的委托—代理问题。明清时期落后的交通和通信技术使得监督代理人尤为困难。这种远程贸易中的代理关系类似于中世纪地中海马格里布和热那亚商人从事贸易的情形。

跨地和远程贸易能否顺利进行取决于是否存在一个支持性的制度安排,它能低成本地解决委托—代理问题,或者说给予代理人适当的激励使其诚实可信,尽心竭力为委托人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说,一个商帮的兴盛与否直接取决于商帮的治理模式。

从经济史的角度看,任何商帮治理都离不开它所处的文化、地域和制度环境。但关键的问题是,商帮治理如何与文化、地域和制度环境发生有机的联系?根据国外对中世纪地中海一带的商人联盟的系统研究,商人联盟中的多边惩罚机制和商人间的文化信念在治理中发挥了核心作用。多边惩罚机制是指当某个代理人因欺骗其委托人而被解雇时,所有其他的潜在的委托人都不会雇用这个代理人,以对其实施集体惩罚。多边惩罚机制相对双边惩罚机制而言,后者是指当代理人有欺骗行为时委托人只能以开除作为惩罚,但别的委托人也许会再雇用他。因此,多边惩罚机制比双边惩罚机制在制约代理人的行为方面有效得多。然后,多边惩罚机制比双边惩罚机制也更难实施。如何保证一个潜在的委托人对一个欺骗了别人、没有欺骗自己的代理人实施惩罚呢?而且,人们如何获得代理人的欺骗信息,如何对代理人有争议的行为达成共识等,这些都构成多边惩罚机制具体实施的条件。而基于地缘和共同宗教背景的马格里布商人联盟恰好提供了这些条件,如联盟内非正式的关系网络便利了信息的共享和传递,长期共享的商人习俗和社会规范则帮助商人认定行为的性质,比如行为是否合适或是否构成欺骗,起着协调预期和行为的作用。相比之下,热那亚商人则缺乏这些支持多边惩罚机制的条件,而只能依赖于基于双边的声誉机制来约束代理人的行为。

商人的文化信念会内生地促成商帮模式的形成和演变。有历史资料表明,马格里布商人的多边惩罚机制与他们的集体主义的文化信念紧密相关,他们作为生活在穆斯林世界的“犹太人”信奉穆斯林社会的价值观念。而处于同一时期(11世纪)、同一区域(地中海)的热那亚商人在拉丁文化下信奉个人价值,呈现“个人主义”的文化信念。两种不同的文化信念造就了两个商帮不同的治理模式。不仅如此,文化信念与治理模式之间相互支持和相互强化,当外部条件发生变化时,不同的商帮因其治理模式的内在特征会走上不同的发展道路。当地中海贸易机会不断扩展时,基于个人主义文化信念的热那亚商帮可以很容易与非热那亚商人从事贸易,比较容易抓住外部提供的扩张机会。马格里布商帮则因依靠集体主义价值观和商帮内部的多边惩罚机制来支持远程贸易,无法与商帮之外的商人做生意,而无法有效应对环境的变化,最终趋于衰落。

基于多边声誉机制和文化信念的商帮治理理论和另一组激励理论的文献密切相关,那就是激励的互补性理论。把治理模式视为一种激励系统,认为后者由一系列组织要素(激励和约束工具)组成(如物质资产所有权、激励契约、任务分配和限制),不再是简单的科层与市场治理的区别,或者依据物质资产所有权的分配进行划分的治理模式。该理论的一个核心概念是互补性,认为各组织要素之间通常是互补的,即增加一种要素的强度会提高或增加另一种要素使用强度的边际收益,而整体的组织绩效则由这些互补的组织要素之间的共同作用来决定。由此可以引出两个基本的推论:(1)这些最优选定的组织要素之间必然是内表一致的系统,所以当外部参数发生变化时,这些组织要素的最优值会发生系统和一致的变化(比如一同上升或下降);(2)最优的组织治理模式可能是多样化的,每个模式内部自成一体,但如果只从一个最优组织中抽取某些要素嫁接到另一个优化组织,则可能会损害组织的一致性,从而降低组织绩效。如果博弈参与人同时参与两个博弈,那么,即使单个博弈下参与人的激励约束不满足,关联的两个博弈同时进行则可以使之更容易满足。如果将这种理论运用到理解地域文化与商帮治理的内在关系的话,那么,特定地域文化或商人习俗的存在可以使商帮治理变得更为有效。[15]

(二)徽商与晋商的治理模式比较

事实上,徽商与晋商的历史演变有不少相似之处。从地域商帮的兴起原因看,地理环境、交通条件、政策机遇以及文化背景等因素的综合作用,决定了某个地区能否孕育出强大的地域商帮。尽管徽商与晋商具有相似的历史轨迹,但从构成地域商帮的微观个体——商人与商号来看,相似历史轨迹背后却是两个商帮大相径庭的治理模式。从整体上看,徽商选择了以血缘网络为主的宗族治理模式,而晋商则选择了以地缘关系为主的契约治理模式。

1.徽商的治理模式

徽商首要的一个特征是依托宗族势力开展商业活动,治理商帮内部的代理关系。徽商多具有宗族合伙的特点。当营业规模较小时,父子、兄弟、叔侄合伙最多。当贸易规模扩大后,商人逐渐无法仅凭个人或合伙人之力营运,需聘用伙计。徽州商号的组织结构常分为商人、代理人、副手、掌计、雇工、学徒等层次,高层伙计(代理人、副手或掌计)一般由宗族子弟担任。徽商伙计的另一来源是庄仆。庄仆是与主人家有人身隶属关系的奴仆或僮仆。从史料看,他们不仅参与商业活动中诸如伐木、撑簰、搬运等粗重劳动,商人甚至授巨资委以重任,令其代理经营。

为激励同宗伙计,徽商常用手段有薪金、奖金及职位提升等。代理人(或副手、掌计)一般按年领取薪金,称“客俸”;如果商号经营情况特别好,代理人有可能获得商人额外奖励的奖金,但事前通常并无契约明文约定。普通店伙计一旦得到商人的赏识,则有机会提拔为副手或掌计而分管某处商铺;营运若干年后,店伙计用积蓄开设商铺,还可成为独立商人。对庄仆而言,为商人营运积累资金后庄仆也可独立为贾,显达后不再执贱役,对商人也可改称叔侄;同时,庄仆积累资产后能为自己赎身,也能供子弟读书或捐官,为后代提供较好的发展条件。

在发达的宗族制度下,徽商无论在家乡还是客居异地都保持着聚族而居、立祠祭祖的习俗。祠堂既是“妥先灵,隆享祀”的家庙,也是徽州宗族商人集会、议事的场所;族长不仅是宗族的首领,同时往往又是商人组织的头目。作为宗族首领的商人有权用族规家训管束同宗伙计。除了利用族规家训约束同宗伙计的机会主义行为外,商人也购置大量田产为宗族聚居提供基础,使贫困族人(尤其是孤儿寡母)可以营生,这进一步增加了贫困同宗伙计背叛商人的机会成本。发达的宗族制度不仅提供潜在的惩罚机制,还利用“义举”、“义行”等荣誉,表彰那些能提携宗族子弟,或者为巩固宗族制度作出较大贡献(如捐建祠堂、购置义冢等)的本族大贾,这对于商人和代理人则构成一种隐性的奖励。

与徽商不同,晋商的商帮治理是以地缘为主的东伙制,其核心是避亲用乡原则、股俸制激励和正式的号规约束。东伙制下的山西商号内部分为财东、掌柜、伙计、学徒等层次。商号的开办一般由财东、大掌柜共邀三五个中间人,书写合同约定资本、股数、账期长短(通常为四年)以及盈亏分配方式等。一旦大掌柜就任,财东便将资本和人事全权交其负责,静候年终决算。大掌柜统领商号,全盘定夺人事和业务管理。与徽商不同的是,晋商的伙计多为宗族子弟以外的同乡,不少商号还明文约定不得聘用财东亲戚。

在激励机制方面,晋商广泛采用不同于徽商的股俸制。正式地说,商号的股份有银股和身股之分:银股是财东投资商号的合约资本,对商号的盈亏负无限责任;身股是财东允许经理等重要伙计以人力而非资本所顶股份,可以参与分红但不对商号的亏赔负责。伙计顶身股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商号开设之时财东与经理和重要伙计事先约定人力股若干,以合约形式规定下来或记入万金账;另一种是商号在账期分红时由经理向财东推荐优秀伙计,经认可后将姓名和股数载入万金账。顶身股者去世后仍能享受若干年分红,称为“故身股”。不过,要顶上身股并非易事,所顶股数也不是只增不减。普通伙计一般需在商号服务3个账期(约10年)以上才能顶上人力股,此后若行为不端,经理可酌情减少股数,情况特别恶劣则开除出号并赔偿损失。未顶身股的伙计只支取薪金,最多不过百两。股俸和薪金对伙计的激励效果完全不同,山西俗语称:“一厘生意自家人,百两辛金(薪金)是外人”。因此,身股把伙计的个人收益与商号收益紧密联系起来,比薪金更有效地激励了伙计。

2.晋商的治理模式

与徽商主要以族法家规约束经理和伙计不同,晋商的商号往往订立正式而严格的号规约束财东和伙计的行为。号规是晋商在长期经营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不少内容是约定俗成的习惯做法的书面化,同时随外部条件的变化有所修订和增补。由于习俗背景相同,晋商不论经营何种生意,号规的基本内容大体相仿,通常包括:(1)号内人员不准携带家眷;不准长借短欠;不得兼营其他业务;不得在号内接待个人亲属朋友;非因号事不准到小号串门;回家休假时携带财物需登记备查,不得到财东和经理家闲坐;打架斗殴、搬弄是非、结伙营私、不听指挥者一律开除。(2)财东只能在合账时行使权力,平时不得在号内食宿、借钱或指使伙计办私事;不得干预号内人事;经理对外代表商号、财东不得以商号名义在外活动。(3)学徒5年内不得回家;出师后每3年探亲一次(视驻地远近有所不同);伙计不得在营业地结婚。(4)总号与分号之间不论指示、安排或请示、汇报,均用编号和记日期的书信。重大机密由高级职员亲往口授,总号不定期检查分庄的实绩或考核从业人员的得失等。

为保证号规可执行,山西商号形成了一系列正式制度或默契。比如,号规一般约定无论经理还是伙计,都要赔偿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商号损失并减少身股和薪金数额作为处罚。为确保经理或伙计有能力赔偿损失,商号通常要求经理等顶身股的伙计将账期分得的部分红利以副本形式存于柜上。同时,山西商号无论招聘经理、伙计还是录用学徒,都要求有殷实的亲友或商铺作保,后者若有越轨行为,保人负完全责任。此外,由于山西商号仅雇用本省人充任伙计,而伙计赴异地经商又不携带家眷,这使留居山西的家眷及家产某种意义上也成为保证驻外经商的伙计不亏空、不违规、不携资潜逃的质押。出于质押和监督的可行性考虑,商人选用伙计时也会结合地缘条件。对于因违规而被商号辞退的伙计,晋商还有集体惩罚的默契。这与西方强调的马格里布商人的多边惩罚机制是类似的。

(三)徽商与晋商的治理模式差异的原因

1.作为外生条件的地域文化的差异性

从上述徽商和晋商的比较来看,造成两者差异的一个重要条件是两大商帮所处地域的宗族制度的强盛。宗族是由“同宗”和“同族”两部分亲属构成的以父系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共同体,始祖以下的后裔为“同宗”,高祖以下的子孙为“同族”,合称宗族。很多徽学研究者提出,徽商的治理模式与徽州发达的宗族制度密切相关。

在地域商帮相继兴起的明代,徽州的宗族聚居和宗族制度在整体上确实比北方的山西更发达。从成因上看,中原士族的大规模入迁是明中叶徽州宗族制度发达的历史原因。徽州因四面环山而兵燹鲜至,是中原士族在汉末、两晋永嘉之乱、唐末及两宋之际避乱的南迁地之一。同时,因宦游、择胜隐居等缘故也有不少世家大族进入徽州。明嘉靖《新安名族志》所录历代入居徽州的名族中,有80%来自中原,因避乱迁入者则达54%,这可以佐证上述观点。除历史原因外,朱熹思想的影响也是徽州宗族制度强化的重要因素。徽人朱熹在《家礼》中提出了建祠堂、明世系、墓祭始祖和先祖以及置祭田等强化宗族凝聚力的方案。唐力行(1999)认为《家礼》对后世宗族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它是当时徽州望族实际宗族生活的反映并备受徽州宗族的推崇。与徽州相比,北方地区的宗族势力因战乱、士族南迁以及少数民族统治时期较长等原因受到巨大冲击。

此外,还可从三方面证明徽州的宗族制度比山西发达。其一,聚居祀祖。无论士族还是庶族,聚族而居是明代徽州的普遍现象。聚居的宗族通常有正式的族长和房支组织,通过祭祀先祖强化宗族内部的认同感和凝聚力。尽管民间祭祀始祖的合法化始于明嘉靖十五年(1536 年),但庙祭始祖在宋、元时代的徽州已非个别现象,虽然这种祭祀的合法性有时只能通过神化先祖的方式实现。这正是南迁士族追念显赫家世、强化族人门第观念以及群体意识的举措。反观中国北方,王询(2006)指出国家经济重心在南北宋之际完成南移后,宗族聚居从此形成“南盛于北”的格局,尔后北方很少有宗族的大规模聚居。山西的宗族聚居情况在北方地区尚属较强,但仍然弱于长江流域各省。北方各地区的宗族即使聚居一处,也常常没有正式的族长、房支组织;即使有族长,其权威也通常轻于南方的族长。

其二,纂修宗谱。纂修谱牒以便明确昭穆世系,是一个血缘群体能够建立发达的宗族制度的重要手段。如果没有明确的昭穆世次,即使是同一始祖的后裔也不能形成宗族;即便仍聚居一处,其凝聚力不过形同乡邻。所谓“昭穆失叙,则尊卑之分不定;夫分不定,则称谓之名不正;名分既泯,则彼此相视皆为路人”。总体而言,宋、元时期民间尚未形成私修家谱风气,因而能留存至今的宋元谱牒极为少见。但在中国目前已发现的23种宋元谱牒中就有14种属于徽州谱牒,这是地域商帮兴起前徽州宗族制度发达的证明。此外,明中叶时徽州已经流行纂修统宗谱。统宗谱是统贯分布于各地各宗支的族谱,明中叶徽人程敏政最早编纂统宗谱《新安程氏统宗世谱》,入谱44支53代逾万人,在当时影响极大(薛贞芳,2000)。统宗谱的纂修强化了“母族”与分裂出去的“子族”的联系,使徽州的宗族组织建立在庞大的宗族联盟基础上。相比之下,北方地区即便是定居较早且人口繁盛(人口数相对南方的发达宗族往往也不算多)的宗族通常也只有简单的族谱,多为一张大纸或一幅大布简要写出男性后代的姓名与传承;很少像南方的族谱那样,内容繁复、动辄装订成册。很多定居时间短、人口少的北方宗族根本没有修谱。纂修宗谱的风行通常与宗族势力和成员财富密切相关,从公共机构收藏的1949年以前家谱数看,明清时期两地仍维持了原有的宗族强弱格局。

其三,编纂名族志。除家谱外,徽州在明中叶已经撰有地域性的望族汇谱。比如,元代陈栎编纂的《新安大族志》,明嘉靖年间戴明廷和程尚宽等编纂的《新安名族志》以及明代曹叔明编纂的《休宁名族志》等。他们依据徽州谱牒简要叙述了明中叶以前当地主要名宗望族的来龙去脉,编纂的目的是明本宗、纪世系,并通过宣扬名宗望族的实绩强化宗法制度。这种地域性的望族汇谱即使在宗族制度发达的其他南方省份也很少见,这是地域商帮大规模兴起以前徽州的宗族制度盛于山西的又一证据。

2.宗族制度与商帮治理模式的内生选择

在商帮兴起的明中叶时期,山西与徽州在宗族制度方面的强弱差异造成了两者在整体上选择了完全不同的治理模式。概括地说,徽商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族治理,晋商是以地缘关系为基础的契约治理,两者在任用人才的来源、约束性规则、激励与惩罚的手段等方面呈现系统的差异。对徽商来说,经理和伙计的主要来源是宗族子弟,约束性规则是族法家规,激励和惩罚依靠在家族中的地位和身份的升降,即隐性的激励契约,类似于职业前景激励,奖金和股俸使用较少;而且,徽商内部许多约束是隐性的和非正式的,包括商人与代理之间,代理与伙计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主要依靠隐性默契的传统习俗约束和规范,而没有采取显性和正式的契约形式,商帮普遍信奉强调宗族价值的朱熹。而对晋商来说,经理和伙计的主要来源是避亲举乡,约束性规则是正式的号规,员工激励主要靠薪金和股俸(显性激励契约),信奉强调异姓兄弟之间信义原则的关公。

在一个有效的治理模式中,各激励工具之间必须是内在一致和互补的。在发达的宗族制度下,徽州商人普遍拥有一个人数众多、认同感和凝聚力超越同乡朋友的血亲群体。对徽商的治理模式而言,一个关键性的事实是,商帮成员同时又是宗族成员,族长不仅是宗族的首领,同时又往往是商人组织的头目,使得族规家训可以用来约束同宗伙计。这是两个博弈(宗族内的博弈和商帮内的合作博弈)得以关联的节点。根据关联博弈理论,利用宗族制度治理商帮的主要收益是放松了商帮内部的激励约束,从而节省了商帮内激励代理人的成本。如果某商人或代理人在商帮内有侵吞财务等欺骗行为,面临的惩罚不仅是交易或雇佣关系的解除,还有在宗族内部的严厉惩罚。这双重惩罚的存在比没有宗族约束的情况肯定更容易激励商帮成员之间的合作,因而可以削弱商帮内奖金或股俸的激励程度。当代理人同时面临激励契约(即奖金契约)和职业前景激励时,如果代理人的职业前景激励更强(如徽商内宗族地位的激励),委托人在激励设计时可以给他更弱的激励契约。

这可以很好地解释为什么相比晋商以薪金和身股为主的激励方式,徽商更多利用宗族内的身份和地位来激励代理人,奖金和股俸激励远不如晋商那么普遍和重要。更有意思的证据是,我们在徽州的县志和家谱上看到,一些徽商代理人经营绩效突出,商人愿意给予额外奖金,却遭到拒收。这在一个侧面也说明徽商关注自己在宗族的声誉和操行胜过金钱。

另外,徽商内正式的号规和商规也不像晋商那样明确和普遍,主要是隐性的和非正式的约束,这也是与徽商嵌入在一个发达的宗族关系和完备的族法规范直接相关的,徽商的隐性约束和显性的族法家规是相互补充的。文化习俗和社会规范是对一组完备契约的替代,它类似于一个默认契约,定义了对相关人行为的预期和约束,由此协调商人间可能的纠纷。正是较为完备的族法家规和人们之间长期形成的共有信念使得徽商可以节省正式契约和规定的潜在成本,采取隐性治理的方式。

晋商建立了以地缘为主的治理模式,商号的发展依赖契约基础上财东与同乡伙计的合作。对晋商而言,缺乏一个发达的宗族制度,因而主要依靠地缘关系建立治理机制。地缘关系发挥两方面的作用:一是家眷和家产作为质押,“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为此,晋商的商号明确规定号内人员外地经商,不得携带家眷,伙计也不得在营业地结婚;二是在同乡圈子里有一个口碑效应和集体惩罚机制。晋商利用地缘关系支持契约治理的有力机制,与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族奖惩机制不同。地缘关系用于惩罚严重违规者是有效的,但是对于激励卓越者则作用很小,因此需要进一步引入激励机制,如薪金和股俸。地缘关系是对薪金股俸制度一种强有力的补充,因为后者无法有效制止那些携款外逃的动机,对于票号这种外地经营模式来说,则更是如此。使用延期支付部分分红也有助于防止经理或伙计的道德风险行为。

同样,因为缺乏一个发达的宗族制度的外部支持,晋商不得不依靠更为正式的号规约束。晋商的号规有两个特征值得注意。第一个值得关注的特征是,晋商的号规设计了一个非常明确、详细而严格的规章制度,其正式性即使与中国当今的企业规章制度相比一点也不逊色。财东和掌柜的合约之正式也是这种显性制度安排的一部分。以正式的契约和号规治理是晋商区别于徽商的重要特征之一。这种区别的根源在于两个商帮所面临的可资利用的外部文化资源的区别。晋商不存在徽商可以依靠的“默认契约”(族规家法)去调节商帮成员的行为和预期,所以必须尽可能使成员之间的契约完备化和显性化。

第二个值得关注的特征是,晋商在经营过程中明令排斥家族朋友或私人关系的介入。晋商号规明确规定:不得在号内接待个人亲属朋友,不得到财东和经理家闲坐,不准因号事以外的事情相互串门,如此等等。这些规定的实质含义在于明确经营场所是一种非常正式的场所,只能“公事公办”,不得夹杂家庭或私人关系,这种约束对所有人,从财东、掌柜到学徒都适用。这种明文规定在以家族关系盛行的明清乡土社会里是非常不同寻常的,与徽商主要依靠宗法关系治理简直有天壤之别。理解晋商禁止家族和私人关系介入正常的商业运营并不困难。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正式的奖金、薪金激励和严格的号规制约与私人关系之间往往是替代关系,而不是互补关系,两者存在潜在的冲突。家族和私人关系的基本特征是亲疏远近的差异性,而奖金和薪金激励则主要强调绩效,与亲疏远近无关,号规要严格执行也必然六亲不认。如果私人或家族关系介入商帮太多,势必削弱正式制度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所以正式的奖金、薪金激励和严格的号规制约是互补的关系。这种互补关系有助于解释为什么徽商没有采取晋商的治理模式。晋商无法复制出徽商的治理模式,因为前者缺乏一个发达的宗族制度,但理论上说徽商可以复制晋商的治理模式。为什么徽商没有去模仿和复制晋商的治理模式呢?关键的原因在于,宗族制度本身(强调宗法家规和宗族关系与地位)与晋商的治理方式(如强调金钱激励、非人格化关系、反对把亲族关系带入商帮票号)是内在冲突的,无法兼容在一起。

最后,徽商和晋商祭祀的对象与各自的治理模式相互支持,相得益彰。徽商需要宗族作为其治理模式的基础,作为宗族文化的倡导者和集大成者朱熹自然是不二人选了。而晋商虽然来自同一个地域,但大多是异姓兄弟,祭祀以忠义著名的关公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上面解释晋商的治理模式时,我们立论的基础是晋商缺乏一个发达的宗族关系作为支撑。这个假定对大多数晋商而言无疑是正确的。但晋商中少数著名的商人背后也有较为发达的家族,那么,他们是如何选择治理模式的?

从现有资料看,在《清稗类钞》列举的山西富商排名第二的太谷曹氏家族(明洪武年间迁至太谷北恍村),其商号用人最初以本族为多,商业发展以后用人范围有所扩大,但也只在晋省籍人之内选用。排名第八的太谷武氏家族(元末迁居太谷西庄),其商业组织也是采取家族管理和聘用经理结合的方式:最高决策层为家族长者,各地商号负责人也多为武家子弟;商业规模扩大以后聘用经理和伙计逐渐增多。排名第五的榆次常氏家族(明弘治年间迁居榆次车辋村)自常威父子经商开始日裕,逐步形成以长子万圮和孙辈怀琦,以及三子万达和孙辈怀玗、怀玠、怀珮为核心的两个商业集团(即南常和北常),双方互为援引,在中俄恰克图贸易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清代,常氏宗族子弟源源不断进入家族商业集团,其大德玉票号由常恽(常怀佩之孙)任大掌柜,这是已知山西票号中唯一由财东族人出任掌柜的。随着商号数量和规模的扩展,除家族子弟外,常氏也非常注重提拔同乡能人出任商号经理。曹氏、武氏和常氏家族的例子说明,如果宗族条件适合(族丁繁多,关联紧密),晋商同样倾向于首选族人作为商贸活动代理人。当家族商业规模日益扩大的时候,这些家族的商号就顺势采纳了在晋商群体中已经盛行的以地缘关系为主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因此,晋商在整体上选择了以地缘关系和股俸激励为核心的治理模式,这种突破传统血缘局限的管理创新实质上是商人在明清时期特定的宗族势力条件下的唯一选择。

3.治理模式与地域文化和商人信仰的互动

徽商和晋商兴起以后,两者在神祇信奉、价值取向及商业习俗方面不尽相同,比如徽商尊崇朱熹,晋商尊崇关羽;徽商重视儒学科举,晋商则主张“学而优则商”;徽商举族迁居客地经商较多,晋商则甚少举族外迁经商等。绝大多数比较研究注意到了两地商人的这些差别,但以往研究大多强调传统地域文化对商人行为方式的影响,很少有人探讨商帮治理模式对商人的神祇信奉、价值取向以及商业习俗的影响。因此,商帮兴起以前,徽州和山西在宗族制度方面的外生差异导致两者从整体上选择了不同的治理模式;不同的治理模式又通过影响商人的神祇信奉、价值取向以及商业习俗等非正式制度,进一步强化了其治理的激励效果。因此,考察治理模式对地域文化的选择可以深化我们对徽商与晋商的认识。

众所周知,徽商在经商活动中举族迁居经商地的现象比较普遍;而晋商则从不携家眷外出经商,举族迁居经商地的情况更是甚少。徽、晋两地商人不同的迁居习俗可能是商帮治理模式对地域商业习俗的影响或强化的结果。在徽商大规模兴起的明中叶以前,聚族而居的徽人其实具有“安土重迁”的习俗。然而进入清代以后,徽州安土重迁的风俗发生变化了。

明清以来徽商举族远迁经商地绝非不顾惜宗族聚族而居的传统,而可能是因为徽商在经营活动中对宗族的高度依赖,通过举族迁移来继续维系传统的宗族治理。徽商在经商地安居以后,往往又着手修谱牒、建宗祠、祭先祖,联系经商地的族众。这些祠堂不仅是祭祀场所,也是徽州商人集会、议事的地方;族长不仅是宗族首领,往往又是商人组织的头目。举族迁居异地经商,又在侨居地建祠,可以通过尊祖敬宗来强化商帮的凝聚力。

在商帮大规模兴起以前,晋商举族外迁的现象不太普遍,比较集中的迁居是明中叶盐策改折色制后,不少富裕的山西商人家族移居扬州,成为两淮盐商的重要组成部分。入清以后,晋商举族迁移的现象就更少了,商人远赴异地经商时家眷则留居原籍。事实上,山西、陕西两省自明代以后已经成为中国人口迁移的主要迁出地,山西人在京、津、冀、鲁、豫以及东北占籍定居者不在少数,但山西商人反而强化了“安土重迁”的习俗。不论到何处,山西商人都遵循“不挈眷,不娶外妇,不入外籍,不置外之不动产。业成之后,筑室买田,养亲娶妇,必在故乡”。这可能与晋商选择以地缘为核心的商帮治理模式有着密切的联系。如前所述,晋商的商号通常采用总分号制结构,总号一般位于山西,分号则遍布全国。在这种背景下,商人为约束远在异地的伙计的机会主义行为,实质上往往以伙计的个人财产、家眷和保荐人财产作为其不亏空、不违规、不携资潜逃的质押。为保证约束机制可实施,商人必须将伙计籍贯限定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比如商号的总号所在地或财东家乡。同时,商号通常明文规定并执行“不准(伙计)在外娶妻纳妾”、“不准(伙计)私携家眷”等号规。当票号商在清中晚期出现时,商人尤其强调不得私携家眷,但这一条已被视为山西普通的商业习惯。从这个意义上说,晋商的治理模式事实上强化了与之互补的“固土重迁”的经商习俗。

徽商与晋商不同的治理模式对两地商人的信仰与价值取向也产生了不同影响。明清时期徽州的民间信仰种类非常繁多,除了尊崇祖先和虚拟的神明外,徽人对神化的英雄,包括来自本土的乡土神汪华、程灵洗,乡贤朱熹以及外乡的关羽、张巡、许远等极为崇拜。就商人的行业神信仰而言,徽商一致推崇的神灵并不是号称“新安之神”的汪华,而是号称“文昌帝”的朱熹。明清时期遍及全国各地的徽商无论从事何种行业,其会馆中无一例外地设“文公祠”供奉朱熹。我们认为,徽商对朱熹的高度崇拜和信仰与治理模式也是密切相关的。祖籍徽州婺源的朱熹是理学集大成者,其言行对徽州的宗族制度产生了巨大影响。对于选择了以血缘和宗族控制为治理模式的徽商而言,朱熹制订的《家礼》为徽州宗族提供了族规家法的典范,其纲常伦理思想则维护和加强了宗族的统治,这些都有利于从意识形态上进一步约束同宗伙计的机会主义行为。因此,尽管“徽国文公”朱熹不具备财神的神职功能,依然被徽商从诸多民间信仰选中并成为普遍信奉的行业神。在徽州,徽商经营致富后往往大量捐资扩建祠堂、纂修族谱、添置族产,同时也设办书院义学传授朱子学说。徽州作为朱熹的桑梓之邦,徽人原本就崇拜信仰朱熹,“宜读朱子之书、取朱子之教”,明清时期更形成了“非朱子传义不敢言,非朱子家礼不敢行”的局面,这与徽商的巨大支持密不可分。

随着朱熹在民间地位的提高,其强调通过教育“使之知所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之道,而待朝廷之用也”的思想深刻影响了徽州,各宗族普遍认同“三世不学问、不仕宦、不修谱,即流为小人”的观点。于是读书进仕在宗族强大的徽州不仅是个人行为,也是公认的光大宗族门楣的大事。族人跻身仕林在我国古代产权缺乏有效保护的条件下是协助商人牟取经济特权和降低财产政治风险的最有效的手段。因此,宗族子弟参与科举进仕的行为得到宗族和商人的一致支持,这使徽人子弟获得了较好的教育条件进而在科举上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对宗族整体而言,业儒入仕和业贾致富是振兴宗族的两条渠道,因而富商和官宦在家族中的地位都很高。在这种地域文化熏陶下,很多徽人迫于生计才弃儒从贾;而在宗族支持下兴起的商人也乐意借助儒学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于是很多商人在经商过程中并不放弃儒业,“恒一卷自随”;有的商人在致富后甚至弃贾从儒,徽商“儒风独茂”的声誉因此鹊起。与之不同的是,山西的宗族制度远比徽州薄弱,单靠家庭的支持,山西子弟在科举方面自然无法与办学条件优厚的徽州子弟相比。同时,晋商的避亲用乡原则也为个人职业提供了多种选择。因此山西人对科举入仕远没有徽商那么强烈。山西商人在商业上的成功则形成并强化晋商更务实和开放的“儒贾观”,即商与士异术而同心、学而优可仕亦可商。

在山西,民间信仰的神灵同样非常繁多。仅就晋商内部的各行业而言,银钱行业供奉金龙四大王,票号供奉金花圣母,畜牧行崇祀马王,铁行供奉老君,纸行供奉蔡伦,木器行供奉鲁班等,晋商普遍信奉的神祇是马王、天后、火神、财神以及神化了的关羽,其中又以关羽和财神最为普遍。绝大多数晋商会馆和商号店铺内同时供奉关羽和财神,而所有晋商会馆都在正殿中位祀奉关羽,因此其地位显然又在财神之上。

其实,关公崇拜在明代已经成为中国各地民间信仰中影响最广、神职功能最全的神人崇拜了。明代李光缙在《关帝庙记》中说:“上自监司守令居是邦者,迨郡缙绅学士,红女婴儒,亡不人人奔走,祷靡不应,应靡不神。”由此可见关羽神职功能的广泛。徽人对于讲求忠信义气的关羽同样尤其崇拜,不仅各地建有关帝庙,还成立了“关帝会”以筹集资金进行纪念和祭祀。可是,尽管关羽崇拜在徽州民间有信仰基础,关羽又被若干行业奉为祖师爷,但徽商并不像晋商那样极度崇奉关羽。我们认为,除地缘因素之外,商帮治理模式应该是影响徽商与晋商商业信仰的因素之一。

从商帮治理的视角看,在历史上具有“义薄云天”美称的关羽,代表了异姓兄弟之间的信义与忠诚,晋人对关羽的认同和崇拜恰好吻合晋商约束同乡伙计机会主义行为的需要。山西商人凡在异地经商,一经发展便集资修建关帝庙,通过祭祀神祇强化关羽崇拜,宣扬“忠诚信义”和“以义制利”的观念,这不仅增加了同乡伙计背叛商人的道德成本,同时也有利于商人取信于主顾。对徽商而言,关羽代表的“信义”固然重要,但是朱熹的纲常伦理思想显然是约束同宗伙计更有效的意识形态。

总之,徽商和晋商所处地域所表现出来的在商业习俗、神祇信仰、价值观等意识形态的偏好差异,并不是完全独立于商帮兴起与发展的文化现象。根据我们的推断,把两地区域文化的一些系统差异理解为两个商帮治理模式的差异所造成的影响也许更为合理。

(四)对地域商帮治理模式的评论

在明代商帮兴起之际,地域宗族制度发达程度差异导致徽商和晋商分别选择了不同的商帮治理模式。徽州自汉末以来逐渐形成了强大的宗族势力,徽商主要在宗族子弟中选拔经理和伙计,用族法家规和传统习俗约束同宗伙计的行为,其核心是宗族家长对子弟的权威与控制;而地域宗族势力较弱的晋商则整体上放弃了在宗族内部选拔经商人才,遵循避亲举乡原则选择同乡出任经理和伙计,并借助允许人力入股的股俸制和号规习俗激励并约束同乡伙计的行为。同时,不同商帮治理模式的发展不仅固化了两地宗族发达程度的初始差异,而且内生选择出降低商帮治理模式运行成本的商业意识形态和习俗——徽商崇尚的“朱熹理学”思想和“举族迁徙”的经商习俗,晋商崇尚的“关公信义”理念和“重迁徙”的经商习俗。这就不难理解明清时期的徽商尤其崇拜乡贤朱熹,遍设全国的徽商会馆都修有“文公祠”专祀朱熹,通过宣扬朱熹的纲常伦理思想强化宗族凝聚力;而晋商凡在异地经营者,一经发展便集资修建关庙,通过祭祀神化了的三国时期同乡关羽来宣扬“信义”观念,从道德约束层面对见利忘义、不仁不义的观念及行为施加压力。

一个有效的治理结构必然会最有效地利用地域文化中的合理因素与其内部治理进行整合,形成关联博弈,从而节省企业内的治理成本;徽商和晋商的成功也许正是它们找到了这种有效的“关联”机制(血缘和地缘)的结果。然后,中国企业目前寻求一个有效的企业治理的挑战在于,作为后发国,我们主要在模仿国外先进国家(以美国为主)的治理模式,而国外企业的激励系统与其特定的地域文化、共享信仰相耦合,未必与中国的文化环境、员工的价值观及预期形成一致的组合,因此如何构建一种真正与中国文化环境(包括区域文化环境)相一致的激励系统是极为关键的,如何创造性地实现地域文化与企业激励系统的良性耦合将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

第五节 对商帮的评价

首先,商帮出现在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时期,它对中国资本主义萌芽、对资本的最初积累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资本为了追逐最大的利润,表现出极其残忍的一面。但商品经济发展乃是受价值规律支配,资本的积累有它自己的法则,并不总是和欺诈、暴利的行为联结在一起。例如,晋商经营一个成功之道,是守信不欺。“商人的本性就是唯利是图,不择手段,欺诈、哄骗是商人的共性。可是山西商人却认识到守信不欺乃是经商长久取胜之道,认为经商虽亦以盈利为目的,凡事则以道德信义为根据。”徽商中有唯利是图的人,但作为徽商的开拓的经验是以“诚”、“信”、“义”、“仁”为商业道德的根本。其他商帮多提倡“贾德”。洞庭商人中善于经营者,认识到“得微息辄出,速输转无留货”。因此,他们在同行中是屡屡获利者。遵循正常的经济的法则是商帮发展之道,是商品经济发展,也是资本积累的正常的道路。

其次,商帮活动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这说明商品经济的发展对于发展、巩固统一多民族的国家的意义。清代前期随着国家的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特别是对东北、西北、西南等边疆地区行政管辖制度的有效实施,形成了比较稳定的政治局面,对晋帮商人在内地和边疆的迅速发展,创造了极为有利的社会环境。这说明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在政治上巩固、发展统一多民族国家的重要性,又表明稳定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政治局面,对于发展商品经济是必要的条件。

再次,明清以来各个商帮在兴起和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完整的经商之道,对于今天发展商品经济、建立市场经济正常的秩序,完善、培育市场机制有明显的意义。商帮的经商成功之道:一是注意市场信息,看准行情进行投资;二是研究消费者的心理,适应不同的顾客的需求;三是注意信誉,待人以诚。徽商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以儒道为主的商业道德。以诚待人,以信接物,以义为利,仁心为质,以这些准则,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也促进商帮自身发展。

最后,商帮给后世留下不少商业管理上的经验。晋帮在自己的商号中建立一系列制度。注意对学徒的培训:一是学徒要学算盘、习字、学外语,熟悉商品的性能,以及其他的业务知识;二是职业道德的教育,其中包括品行的教育、艰苦经营和敬业的精神的培训,并且以此作为学徒晋升的条件。商帮的经营方式各有千秋,都有可资借鉴的东西。

洞庭商帮有独资经营、领本经营(是一种借贷经营)和合同的经营。广东商帮有海商、牙商及国内长途贩运批发商不同的类型,其中,海商又有封建型、租赁型、独资型、合资型等。不同类型的商帮在管理上有不同的做法,其中不乏成功的经营之道。这样一些发展之道,对于后人从商还是有参考价值的。

除此之外,商帮的兴衰和变化也从正反两个方面提出一些值得思考的经验和教训:

政府的干预对商帮的影响。从商帮发展的历程看,官与商的结合对商帮的发展是很不利的。封建政府的闭关、海禁,对商业的活动产生了消极作用。各种额外负担、摊派,甚至是由于过多的兴办文化占去了大量资金,消耗了商帮的利润,影响资本的积累,对商帮的发展同样是不利的。商帮的血缘性,与宗族势力的交杂,表现出商帮的封建性,阻碍了商帮自身的发展。另外,商与盗的混合,亦商亦盗在特定的条件下,是反抗封建政府的海禁政策的表现,但也体现出海商落后性的一面。这样的海商具有反抗性的一面,又有破坏性的一面,福建的海商在发展过程中情形比较复杂。到了明代,海商采取亦商亦盗的武装贸易形式,不仅仅是封建政府的海禁政策的产物,也是当时国际贸易斗争的形势造成的。到了清代,它又发生了变化。这种情况,要求我们既要看到它的正面作用,也要看到它的负面作用。商帮利润的流向,直接影响其自身的兴衰。商帮的奢靡导致自身的衰败,也会大大地削弱商业资本对封建制度的分解的作用。

商帮衰落其深层次原因则在于,封建商人的封闭性与保守性。深受传统文化熏陶的封建商帮,无论有没有帝国主义入侵,都会随着封建社会的灭亡而灭亡。中国的商帮作为封建商业,是成功的,但却不是资本主义萌芽。中国近代的资本主义,尽管不能说与传统商帮完全没有联系,但绝不是商帮转型的结果,而是在帝国主义入侵的刺激之下新生长起来的。[16]

中国的资本主义不是由封建社会中的萌芽成长起来的,而是在帝国主义入侵、封建社会解体的过程中产生并形成的。原来的商帮并没有整体转型成新一代资本主义企业家。更多的新一代企业家,都是在这一过程中新涌现出来的,当然也有少数是由旧商帮中的商人转变而来的。这少数旧商帮中的商人能够成功转型,也与他们所处的客观环境和自己的见识相关。[17]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194.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101.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309.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4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145.

[5]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995.

[6]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150.

[7]孙全.商业经济原理.北京: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1996:35-38.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148.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281.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309.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310.

[12]张海鹏,张海瀛.中国十大商帮.合肥:黄山书社,1993.

[13]梁小民.走马看商帮.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11.

[14]范金民.明代地域商帮兴起的社会背景.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5).

[15]蔡洪滨、周黎安,吴意云.宗族制度、商人信仰与商帮治理:关于明清时期徽商与晋商的比较研究.管理世界,2008 (8).

[16]梁小民.走马看商帮.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11:171-172.

[17]吴怀祺.独辟蹊径的商帮史研究.中国社会科学,19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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