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日本金融体制的变迁及其弊端
(一)金融的自由化和国际化
进入197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日本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国际经济格局的变动,日本经济及金融体制所处的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首先,日本已从资金短缺的经济发展成为资金过剩的经济,过剩的资金为了寻求更高的收益,必然要求冲破原有的金融抑制,推动金融体制的变革。其次,随着日本出口竞争力的增强,经常收支顺差大幅度增加,这一方面引起与其他发达国家的贸易摩擦,另一方面巨额的国际收支盈余希望突破体制上的障碍,寻找更有利的投资场所。再次,进入1980年代以后,金融的国际化发展迅速,其他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强力要求日本开放国内金融市场,实现金融的自由化和国际化。
在这样的背景下,日本从1980年代初开始实施了一系列的金融体制改革,主要有以下内容。
1.利率自由化
1974年日本经济高速增长终结后,企业设备投资的需求逐渐减弱,出现了资金过剩的现象。于是,在经济高速增长期积累了一定金融资产的企业和个人开始选择更有利的金融产品,存款逐渐从银行流出;对银行来说,为了挽回流失的资金,有必要设定更有吸引力的存款利率。同时,为了应付1973年石油危机后的经济萧条,日本政府大量发行赤字国债,以至于银行不愿意继续包销国债,要求政府允许国债自由流通,并取消对国债的利率限制。为此,政府在1978年6月首次发行自由利率的中期国债,从而为实现利率自由化打开了政策缺口。
1979年5月,允许银行发行自由利率产品CD(可转让定期存单),发行单位为5亿日元以上,期限为3—6个月。1985年3月,允许银行从事吸收市场利率联动型存款(MMC)的业务,尽管MMC利率设有上限,不是完全的自由利率,但它开了利率自由化的先河。MMC最低的存款金额为5000万日元,期限为1—6个月,利率的上限为CD利率减去0.75%。1985年10月,开设利率没有上限的大额定期存款,起初最低的存款金额为10亿日元,之后不断下降,1989年10月降为1000万日元。
1989年6月,引进小额MMC,当时最低存款额为300万日元,其后逐渐降低,1990年4月降为100万日元。1993年6月,随着定期存款利率的完全自由化,最低存款额的制度被废止。这样,允许发行CD的14年后,日本的定期存款利率实现了自由化,活期存款利率也从1994年10月起完全自由化。
实现利率自由化以后,各银行的利率出现了一些差异,但事实上各银行互相攀比利率的做法并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
2.放宽金融业务的行业管制
根据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制定的《财政法》第5条的规定,央行不能直接承购国债。但是1965年再度发行国债后,由于金融市场狭小,所以不得不采取先由银行与证券公司等组成的国债承购银团承购,一年后再由央行回购的方式。然而,受严重的经济危机的影响,1975年政府增发了5万亿日元的长期国债。如此巨额的国债,使国债承购银团也难以消化。为此,从1977年起,允许发行一年后的国债进行交易,交易条件也逐渐放宽。而且,从1984年起,对银行与证券分业经营的管制也开始放松,允许银行进行国债、国债期货、政府保证债以及地方债的交易。同时,允许证券公司兼营以公共债券为担保的贷款业务、CD的买卖及中介业务等。
为了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的运行效率,根据1992年6月制定的《金融制度改革法》,日本允许通过子公司的方式实现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及信托业务的相互渗透(参见图2)。日本金融当局认为,特别立法方式、控股公司方式以及全能银行方式都不适用于日本。其理由是:第一,根据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处理财阀过程中制定的《禁止垄断法》第9条,禁止银行建立控股公司;第二,当时很少有证券公司能对抗拥有雄厚资金能力的大银行。
图2 银行与证券业务相互渗透的子公司方式
资料来源:経済企庁総合計局編『金融自由化と金融システムの安定性』、大蔵省印刷局、1993年。
同时,由于普通商业银行资金过剩、各金融机构通过欧洲市场筹集资金的能力增强以及住房贷款等长期借贷业务日趋增多,从而使银行业务中长短期融资相分离的政策变得有名无实。
3.撤销政府对资金分配的干预
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为了实现经济增长,通过金融机构将国民储蓄分配给基础产业中的大企业这种间接融资的方式是十分有效的。为此,商业银行处于慢性的“超贷”状态,央行则通过“窗口指导”,支持和调整这种“超贷”体制,并将其贷款额的增加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但是,随着金融自由化的进展,市场机制的作用逐渐受到重视,“窗口指导”的作用逐渐减小。1982年以后,日本央行开始全面尊重各金融机构的自主计划,1991年起废除了“窗口指导”(参见图3)。
图3 日本的金融机构
4.金融的国际化
日本之所以从1970年代中期以后逐渐实施金融国际化,除了国内金融机构及企业希望摆脱政府严厉的管制、谋求自身进一步发展这一因素以外,国际金融体系从固定汇率制转向浮动汇率制,以及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强力要求日本开放国内金融市场的“外压”是极其重要的因素。尤其是1983年美国里根总统访日时,设立了日美日元美元委员会,并于1984年5月发表研究报告,提出了日本实施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的目标,从而加速了日本金融体制的改革。
日本金融国际化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1973年实施对内直接投资的自由化,即允许外国企业对日本的直接投资;(2)1973—1974年,开放国内的债券和股票市场,允许非居民购买日本的债券和股票,并允许其进入股票流通市场;(3)1979—1980年,向国内银行开放对外的中长期外汇借款(impacTLOan),使日本的银行可以从欧洲市场借入外汇资金,并贷给国内企业;(4)1980年12月开始实施修改后的《外汇法》,资本交易从原则禁止转向原则自由;(5)根据1984年日美两国的《日元美元委员会报告》,日本废除了外汇的实需原则,实现了外汇期货交易的自由化,并同时废除了对金融机构外汇兑换的管制;(6)1985年再度修改《外汇法》,允许外资银行进入,并可经营日本的政府债券;(7)1986年12月开设东京离岸金融市场,吸引国外金融机构有条件地参与金融交易;(8)1987年开放欧洲日元市场,放宽欧洲日元债券的发行条件,允许非居民参与本国的日元债券及现期货交易。
(二)日本金融体制的弊端
实施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后,日本的资本市场逐渐形成,直接融资开始增加,人为的低利率政策被废除,对金融机构的业务管制略有放松,金融业的竞争逐步展开。然而,这些都没有使日本金融体制的基本特征发生本质的变化:政府对金融业的准入管制依然存在,各种竞争仍然受限,金融机构还是处在政府严厉的保护之下。当然,日本的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在政府的严格管理下进行,可以避免在这一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信用秩序危机。但正是由于政府拥有极大的权力、银行间采取协调行为这一基本特征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所以,日本金融机构对市场化的适应性较差,金融体制改革步履缓慢,以至于这种体制上的弊病成为1980年代日本泡沫经济形成和崩溃的重要原因。
1.间接融资体制下的“惜贷”及扩张冲动
日本的金融体制长期以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的作用与欧美国家相比极其有限。尽管随着金融自由化的进展和1980年代以后资金的相对过剩及银行贷款难度的增加,直接融资的比重逐渐扩大,但1999年末,日本企业负债(借款及债券)的80%以上仍然为间接融资,家庭中现金及存款占个人资产的一半以上,债券及股票仅占15%[7]。
在资金相对过剩的条件下,以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体制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经济的发展并增加金融的不稳定性。一方面,直接融资的不发达使得没有筹资替代手段的中小企业深受银行“惜贷”的影响,成为其向新的领域挑战的制约因素;同时,银行一般不愿意向风险大、担保少的风险企业提供资金,使得引领经济发展的风险企业始终得不到迅速的发展。另一方面,银行为了维持贷款规模的增长,开始转向有地产担保的高风险企业及房地产贷款市场,同时在贷款时过于重视土地的担保价值,对投资内容的审查及经营者行为的监督并不充分。正是银行扩张贷款规模的冲动助长了泡沫经济的形成和膨胀。
2.业务管制下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均衡关系
日本金融监管的主要形式是通过高筑行业间的壁垒,有效地限制竞争。这种监管方式在长期信用、信托及中小企业金融等各领域的市场机制尚不健全的条件下,是由培育金融机构这一产业政策的意图所决定的。然而,在资金相对过剩的状态下,投资者为了增加资金的收益,银行为了提高资金的运用效率,必然要求政府放松原有的管制,实现金融业务的交叉,从而开拓新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
在金融自由化的浪潮下,金融业务的行业管制有所放松,尤其是1992年的《金融制度改革法》选择了通过子公司相互参与的方式实现业务渗透。然而,该法不允许证券子公司进行股票交易及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可以说,子公司方式并没有完全推倒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的“防火墙”,各种业务管制依然存在,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日本金融体制下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均衡关系。
3.主银行体系的变异
主银行体系是间接融资占优势的日本金融制度的象征,同时也是在慢性资金不足的背景下产生的一种有历史特征的金融支配形式。然而,1980年代以后,主银行体系中银行与企业的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1)企业建立主银行关系的着眼点已转向追求发行债券时银行提供的相关服务,而不是直接从银行得到贷款;(2)大企业自身财务实力的增强以及金融自由化的进展,降低了企业对主银行的依赖,使得进行市场搜索的行为变得更为有利;(3)尽管部分企业依然维持与主银行的关系,但随着企业生产的多样化和国际化的发展,银行对企业的监督成本及生产信息的成本上升,使主银行关系发生分化;(4)主银行不再恪守对陷入危机的企业的救济义务,当银行觉察到救济关联企业可能会发生追加损失时,主银行将把自身的经营利益放在第一位;(5)为了在市场竞争中保护自己的利益,银行和企业不得不相互出售所持的股票,使相互持股比率有所下降。
此外,以长期交易惯例、向企业派驻管理人员及相互持股为特征的主银行体系还被认为是阻碍市场机制有效性的非合理形式,从产业组织角度看,它维系了垄断性产业组织,是禁止垄断政策应取缔的对象。同时,主银行体制下的系列融资这一交易方式体现了二元结构、承包制等日本经济的历史和制度特征,这种企业间的“纵向关系”被认为是日本市场封闭性的表现。
4.金融行政的制度成本
如上所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的金融行政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是相当有效的,对日本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然而,在1970年代经济进入低速增长期以后,金融体系本身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而且政府仍然沿用“保驾护航”方式去保护和处理破产的金融机构,从而导致泡沫经济的全面崩溃和经济的长期萧条。
首先,在“保驾护航”方式下,大藏省对银行的参与、分行的设置、新的金融产品及服务的开发等实行监管,银行只要接受大藏省的指导,就不必担心倒闭,因而失去了进一步提高经营效率的动力,容易产生道德风险。
其次,这种金融行政体制容易产生大藏省与金融机构不正当的结合,金融机构专门设置一个负责大藏省的职位,收集有关大藏省的信息,密切与大藏省的联系,这种关系导致大藏省官僚退休后就职于金融机构及金融机构重金招待大藏省官员,是产生金融丑闻的“温床”。
再次,作为加强金融机构经营基础及避免破产的手段,大藏省历来推行金融机构的合并,即使是在泡沫经济崩溃后,大藏省仍然沿袭这种手法,从而使原本实力还可以的金融机构疲惫不堪,使得救济合并更加困难。
最后,在处理金融机构破产问题时,央行一般作为最后贷款人,实施无担保及无限制的特别融资,而政府和大藏省经常要求金融界予以合作或投入公共资金,结果拖延了处理的时间,使破产金融机构的债务不断增加,最终加重日本国民的负担。
5.以社会文化特征替代市场机制的代价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金融体制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发挥作用的社会文化背景是:日本重视政府部门超过民间部门,重视组织超过市场,重视集体超过个人,偏向暧昧超过透明。这些特征是支撑日本式金融监管及金融体制稳定的重要方面。在日本以集团主义、自律的协调行为以及唯上意识所支配的纵向社会中,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在一定程度上不需要通过明文化的法律形式,而是作为一般的社会常识和起支配地位的理念发生作用。这种社会文化特征的形成有其深远的历史渊源,从现代经济意义上来说,它反映了日本市场经济体制的特殊性,并且在一定条件下是对市场机制的一种有效的补充。
显然,在这种社会文化特征的背景下建立起来的日本金融体制,由于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且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是极其有效的,所以,很容易导致金融当局用体制的历史有效性去替代市场机制的作用,而且这种做法一般又不会受到人们的批判和指责。正是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形成的日本金融体制有其深刻的社会文化背景,所以在制度上有很强的路径依赖,要彻底改变这种体制和组织有相当的难度,这也是当今日本金融体制改革步履缓慢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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