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国加入WTO与中日纺织品贸易摩擦的解决
(一)《纺织品与服装协议》(ATC)中的保障措施与争端解决机制
WTO主张各成员国实行贸易自由化,逐步开放货物市场和服务市场,但也重视市场开放后可能对成员带来的负面冲击,允许成员根据WTO的保障机制,实施保障措施(safeguard measures)和反倾销措施,对本国产业实行合理与适当的保护。为防止成员滥用这些措施,WTO对商品进口与本国产业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论证、取证、证据审核和调查程序都作了严格的规定。
由于在当前中日纺织品贸易摩擦中,日方试图用保障措施来限制中国纺织品的进口,因此,以下主要从WTO有关保障措施的规定出发,论述中国加入WTO对解决中日纺织品贸易摩擦的影响。
20世纪70年代,在发达国家的主导下,关贸总协定(GATT)成员国签署了旨在严格管理各国纺织品贸易的《多种纤维协定》(MFA),这一协定成为GATT的一个例外。在以后的乌拉圭回合中,经各方代表反复磋商,终于找到了使纺织品贸易逐渐回归至GATT的模式。这一模式就是《纺织品与服装协议》(ATC)所制定的各项条款。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第6条是关于保障措施的条款。该条款所规定的保障措施,不同于GATT第19条规定的保障措施,也被称为“过渡性保障措施”(TSG)。这项规定是为了保护成员方在过渡时期内尚未纳入GATT的产品免受进口激增的损害。但《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第6条同时也规定:“过渡性保障措施应尽可能少用。”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第6条还规定,在实施过渡性保障措施的时候,进口成员国应充分考虑出口成员国的利益,其中包括应给予一成员国纺织品再进口的优惠待遇,即出口原料经加工为制成品后再返销到本国的纺织品和服装。
为应付可能出现的贸易摩擦,WTO建立了争端解决机制(DSU),规定了统一的争端解决程序。WTO鼓励各成员在遇到争端时,尽量采用这一多边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但同时也鼓励争议双方采取友好协商的办法来解决问题。与GATT相比,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更加完善。这体现为在解决争端的时间方面有严格的限制,而且适用范围更广,并且增加了新的规定(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纺织品与服装协议》(ATC)等协定中的特殊规定)。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ATC)基本继承了《多种纤维协定》(MFA)的一套独特的争端解决机制,即由集管理、司法与监督于一身的纺织品监督局(TMB)来进行调解、裁定与监督执行。ATC第7条第3款规定:“如果任何一成员认为另一成员没有采取第1款(指成员在削减关税和市场准入方面的承诺)的措施,则该成员可将此事项提交WTO的有关机构。”另外,根据ATC第8条第10款规定,对于TMB的建议,成员如果认为不适当,可向TMB提出申诉,TMB可作出进一步的建议,如果仍然不能解决问题,两个成员中的任何一方都可将此事项提交争端解决机构(DSB),援引DSU来解决。由此可见,ATC谋求成员之间的争端尽量在其协定的框架内解决,如果在ATC框架内不能解决问题,则最终通过DSU解决。这样,ATC的一般争端解决程序是:协商→TMB建议→TMB再建议→WTO一般程序→TMB裁决,如果是涉及ATC第7条第3款的争端,则在TMB建议前加入WTO有关机构审查的程序。
(二)中日纺织品贸易摩擦解决方式的变化
中日过去的贸易摩擦均是靠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的。比如,1995年和1996年日本曾两次对中国纺织品实施紧急设限调查,但经过中日双方艰苦磋商和相互让步,终于都以日本放弃限制而告终。中国外贸管理部门也从规范出口秩序和考虑日方要求的角度出发,建立起一系列新的出口管理方法。
由于此前中国尚未加入WTO,不受WTO有关规定的约束,因此,中日贸易摩擦解决方法可以说是一种基于两国友好关系的方法。这种方法虽然维护了两国友好关系,但也有一些不足:(1)缺乏规范性;(2)缺乏透明性;(3)缺乏效率[14];(4)“出口自主限制”已不符合WTO规定[15]。
中日两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贸易摩擦为处理今后的中日贸易摩擦积累了经验,而中国加入WTO使中国可以在世界经济组织中找到一个进行争辩的讲台,可以用多边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双边的贸易摩擦。但是,中国不会排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贸易摩擦的途径。在今后处理两国的贸易摩擦时,希望双方从战略高度出发,为寻找友好协商解决贸易摩擦的途径作最大的努力。
中国加入WTO后,中日贸易摩擦的解决将从基于两国友好关系的方法转变为基于规则的方法。基于规则的解决方法将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规范化。贸易摩擦的解决程序将完全按照WTO的有关规定执行。(2)透明化。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将完全公开。(3)高效化。贸易摩擦将会得到及时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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