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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诉美国影响中国轿车和轻货车轮胎进口措施案()

时间:2023-06-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美轮胎特保案”是美国利用《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所实施的特保措施的纠纷案。2009年9月14日,中国向美国提出WTO争端解决磋商。2011年5月24日,中国提交上诉通知和书面陈述;6月14日,美国提交了被上诉方的书面陈述。上诉机构基本维持了专家组的裁决,认定美国的做法并未违反WTO规定。

“中美轮胎特保案”是美国利用《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所实施的特保措施的纠纷案。这是奥巴马就任总统后对中国发起并实施的第一起特保案件,其背景是金融危机之后,美国失业率居高不下,美国政府面对严峻的国内压力,采取贸易保护主义,以转移国内压力。

2009年9月14日,中国向美国提出WTO争端解决磋商。从2009年开始一直到2010年,中美两国就轮胎特保案进行了多次磋商,但未果。中国在2010年1月19日提请WTO争端解决机构设立专家组,3月12日,专家组成立。9月24日,专家组向当事方提交中期报告。11月8日,专家组向当事方提交最终报告。12月3日,专家组报告散发给WTO各成员。专家组的裁决于中国不利,基本否认了中国的主要观点。

2011年5月24日,中国提交上诉通知和书面陈述;6月14日,美国提交了被上诉方的书面陈述。9月5日,上诉机构散发报告。上诉机构基本维持了专家组的裁决,认定美国的做法并未违反WTO规定。

2011年10月5日,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特别会议通过了本案的报告。

本案焦点在于对《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6条中快速增长“重要原因”(significant cause)的认定。第16条规定,采取特保措施需满足三个条件:产品进口存在快速增长(无论是绝对增长还是相对增长);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市场扰乱(可能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的重要原因);进口快速增长是市场扰乱的一个重要原因。中国主要围绕这三个问题进行了抗辩。

关于如何认定“快速增长”的问题,美方采取了对调查期(2004年至2008年)内进口中国轮胎增长速度“两端比较”的分析方法;而中国则认为虽然2007年增长很快,相对2006年增长了53.7%,但2008年却有所下降,相对2008年只增长了10.8%,而且美国没有考虑2009年第一季度的数据,只是将进口增长速度最快的时间段作为调查期。但专家组没有支持中国的观点,认为美国所截取的调查期足够长,足够反映进口的增长,而且得以反映“近期进口”。上诉机构肯定了专家组的观点,认为“快速”并不要求一直上升,“近期”也不要求是“最近期”,美国所采取的数据足以反映近期进口的快速增长。

“因果关系”问题是中国各项主张中的重点,中国首先质疑美国1974年《贸易法》中第421条对“重要原因”的规定违反了《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6.4条的规定,降低了对“重要原因”的认定标准,只要求“重要作用”(contribute significantly)。但专家组没有支持中国的观点,因为第16条中的“重要原因”也是“一个重要原因”(a significant cause)而不是“重要原因”(the significant cause)。随之中国就被调查轮胎与美国轮胎产业的竞争关系、进口增长与损害之间的关联关系以及其他因素对国内损害的非归因性进行了分析。最后专家组得出结论:中美双方的轮胎虽属于不同等级,但这只是竞争程度不同,不影响其之间的竞争关系;对进口增长和损害之间的关联关系不能苛求准确,只要调查机关对关联性的分析有足够说服力,就有可能认定“重要原因”;至于中国提到的其他可能造成国内损害的因素,专家组经过一一分析,最终支持了美国的做法。上诉机构在对中国的主张进行分析之后,维持了专家组的裁决,认定ITC的措施并没有不适当。

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关于“进口快速增长”的裁定没有错。上诉机构支持了专家组的裁决,认为ITC并没有不适当地将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归因于进口。

从本案裁决结果看,对于特保条款这种仅适用于中国的规则,很难寄希望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相关争端中作出更严格的解释。美国实施特保措施的目的尽管不正当,但美国调查机关在采取措施时则周全地考虑到相关规则的各种要求。这也许是我们今后“要学”的一种软实力。2013年12月11日,《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的“特保”条款到期,该歧视性条款自然寿终正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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