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2日,美国贸易代表苏珊·施瓦布宣布,美国政府已经就中国实行违反WTO规则的贸易补贴政策,在WTO提出与中国磋商。同一天,美国常驻WTO代表团大使致函中国常驻WTO代表孙振宇大使,就美方认为的中国补贴措施提起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磋商请求。2月7日,WTO散发了美国的磋商全文。2月17日,欧共体、日本和澳大利亚表示将以第三方身份,要求加入中美之间的磋商。2月26日,墨西哥就中国非法出口补贴提出WTO磋商,其要求和依据与美国先前提出的一样,即加入了美国对中国的WTO诉讼。
2007年4月27日,在中国取消一项补贴并通过修改后的所得税法后,美国提交了补充磋商请求。5月4日,墨西哥提出补充磋商请求。6月22日,美国、墨西哥与中国进行补充请求磋商。
由于磋商未能解决问题,2007年7月12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要求WTO就中国的贸易补贴成立专家组。7月24日,中国驻WTO代表团反对设立专家组,认为中国新通过的所得税法已经解决了美国指控的相关问题;另外一些美国的指控,在中国已经不存在了。7月24日,美国和墨西哥第一次提出成立WTO专家组,中国对此表示反对。8月31日,美国和墨西哥第二次提出成立专家组,根据程序,专家组自动成立。
美国提出磋商的依据是:DSU第1条和第4条、GATT1994第22.1条、《反补贴协定》第4条和第30条以及TRIMS第8条。提出磋商的事项是:中国政府提供税收及其他收入的返还、减免的某些措施。另外,根据《反补贴协定》第4.2条,美国提供了一份说明,列出了有关所涉补贴的存在和性质的可获得证据。这些措施包括:
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阅读;
1999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地方自行审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75.7条和第75.8条,结合1986年《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第8条和第9条,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和第8条阅读;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73.6条,结合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和第7条,2004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第13部分阅读;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81条,结合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和第10条,1986年《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第10条阅读;
1986年《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第3条;
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奖惩细则〉的通知》第3条和第6条;[14]
1997年《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结合2004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第13部分阅读。
美国认为,这些措施基于一定的条件向企业提供税收返还、减免,即满足一定的出口业绩标准,或者是购买国内制造的货物而不购买进口货物。因此,这些措施与《反补贴协定》第3条不符。而且,就授予进口产品的待遇比给予国内“类似”产品的待遇低,这与GATT1994第3.4条、TRIMS第2条不符。这些措施与中国在其入世议定书第一部分第7.2—7.3段、第1.2段下的义务也不符(其并入了《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第167段与第203段)。中国的《入世议定书》构成了中国与WTO达成的条款的一部分,并且是《马拉卡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有机组成部分。
美国指责中国为制造行业的某些出口企业提供税项减免优惠,而政府向特定行业提供补贴支持出口的行为通常都在WTO规则禁止之列。施瓦布称,这些存在争议的减免税和其他政策使中国产品廉价到了有失公允的地步,进而起到了刺激出口的作用,受惠行业从木制品到电脑到钢铁,所涉广泛。她声称美国中、小企业首当其冲地受到了中国商品的竞争冲击。
2007年11月20日,中美双方经过磋商达成谅解备忘录。在磋商中,美国表达了其对中国有关文件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措施是否与WTO规定相一致的担忧。中国针对性地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承诺。中国强调: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代替《外国投资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12月19日和2008年2月7日,中美、中墨双方分别向DSB通报双方已达成“谅解备忘录”,案件正式结束。
本案是中国入世以来作为被申诉方第一起在专家组阶段妥协案。本案中起诉方挑战的措施大部分是中国入世之前采取的措施,因此本案磋商解决具有客观基础。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是中国政府致力于解决的问题,因此,本案有加快中国政府解决该问题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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