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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诉中国支持纺织品和服装生产和出口的措施案()

时间:2023-06-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12年10月15日,墨西哥以中国政府持续使用各种补贴直接或间接地支持服装和纺织品的生产商和出口商为由,向DSB提出磋商。墨西哥表示,中国的补贴措施违反了《反补贴协定》、GATT、《农业协定》以及《中国入世议定书》的相关要求。墨西哥认为所有上述这些措施都是与中国的WTO义务相违背的。

2012年10月15日,墨西哥以中国政府持续使用各种补贴直接或间接地支持服装和纺织品的生产商和出口商为由,向DSB提出磋商。墨西哥表示,中国的补贴措施违反了《反补贴协定》、GATT、《农业协定》以及《中国入世议定书》的相关要求。

2012年10月25日至11月19日,欧盟、秘鲁、巴西、危地马拉、洪都拉斯、澳大利亚、美国、哥伦比亚等八个WTO成员以对本案有实质贸易利益为由,申请加入磋商。中国拒绝了欧盟、美国等八国加入本案磋商的请求。

2012年11月,中国与墨西哥在瑞士日内瓦举行了为期两天的正式磋商,但双方并未在此次磋商中形成一致意见。

随后,墨西哥错过了在2012年12月7日将本案提交到12月17日DSB大会议程的机会。12月11日,墨西哥声明将推迟向DSB申请成立专家组。

墨西哥认为中国的补贴措施主要包括:

1. 中国政府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某些西部省份企业和经济特区企业、生产特定农产品(含棉花)企业在内的部分企业群体,实施所得税的免除、削减、抵消等措施。

2. 中国政府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坐落于指定地理位置(如经济开发区)企业在内的部分企业群体,在其购买生产设备时,实施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的免税、退税、减税等措施。

3. 中国政府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部分企业群体免除地方税。

4. 中国政府对其产业发展规划文件中认定的重点行业和企业发放低息贷款、延长贷款还款期限、豁免国有银行(含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债务。中国政府的产业政策偏向于服装和纺织品的生产商以及棉花和化纤行业的供应商。中国银行制定的相关政策确定出可享受特殊待遇的企业和集团,并要求地方政府为其提供担保和信贷利息补贴,这种信贷利息补贴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发放给企业,以弥补因政府政策而产生的贷款利息费用。

5. 中国政府对坐落于特定地理位置(含经济特区)的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优惠价格,并退还相关费用。

6. 中国政府对坐落于特定地理位置(含经济特区)的企业实行电价打折。

7. 中国政府提供生产、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和棉花使用等支持,用于生产进入中国补贴产品名列的缝线和织物。这种支持通过减免税收,现金支付,提供国有银行贷款,扭曲国营贸易企业的供应规模、关税税率配额等方式提供给棉农、运输者、加工者、碾磨工和纺织工。服装和纺织品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直接获利,也可以从这些措施所带来的低价原材料上间接获利。

8. 各种与生产、销售、化纤使用相关的措施被用于生产纳入中国补贴产品名列的缝线和织物。中国宣布将“绝对”掌控其国内的石油化工业,并通过产业政策、高管任免权、对指定生产提供补贴等方式,指导化纤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根据政府政策,国有生产企业以低于市场价、低于正当报酬的价格在中国市场销售化纤。服装和纺织品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直接获利,也可以从这些措施所带来的低价原材料上间接获利。

9. 政府产业政策要求中国各级政府机关以现金支付的方式扶持特定行业,或鼓励企业积极从事指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墨西哥查到的信息表明,以下企业有资格获得上述现金支付:(至少部分)属于国有企业;从事服装和纺织行业;属于中国的“重点”行业,或“重点”企业,或生产“重点”产品和技术升级;从事中国产业规划文件所规定的相关研究;拥有“著名的”或“知名的”品牌或产品;产品出口或“扩张”到国外市场。

墨西哥认为所有上述这些措施都是与中国的WTO义务相违背的。

从本案中墨西哥指控所依据的文件看,本案系争措施的主体已牵涉到商务部、工信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机关,河南省、潮州市、玛纳斯县等各级地方政府,银监会、地税管理部门等事业单位和政府机构。这些所涉单位符合《反补贴协定》第1.1条“政府”一词的通常理解。因此,这些单位均是补贴的适格主体。本案中国极有可能将国有商业银行再次纳入“公共机构”的范畴,从而成为《反补贴协定》第1.1条规定的提供补贴的主体。根据墨西哥提供的证据清单来看,中国的某些措施确实可能存在财政资助的嫌疑。尽管墨西哥的清单中没有能直接证明中国部分企业获得政府资助利益的证据,但细究每条证据的条文并结合实际情况分析,也不难看出中国部分法律文件确有嫌疑。

在本书完稿之时,本案仍然处于磋商状态,不排除双方已经实际上磋商解决。

中国政府为推动产业结构调整、鼓励高新技术研发推广、支持本土企业走出国门,需设立种种优惠的贸易政策是无可厚非的。但这些优惠政策应该在不直接违背WTO规则的情况下进行。本案再次证明中国仍然需要建立中央和地方政府贸易政策的WTO合规审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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