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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规模与银行风险承担

时间:2023-06-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基于现有经济学文献的分析如前所述,本书从银行规模对银行风险及收益评估的影响角度,分析银行规模对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大而不倒”理论是支持银行规模与银行风险承担水平正相关观点的主要基石。从当前 《巴塞尔协议》的资本监管特点来看,银行规模与银行风险承担间更有可能呈现负相关。

(一)基于现有经济学文献的分析

如前所述,本书从银行规模对银行风险及收益评估的影响角度,分析银行规模对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本书认为,在我国,银行规模应该与银行风险承担存在着负相关关系,这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理由。

第一,从“大而不倒”理论来分析。“大而不倒”理论是支持银行规模与银行风险承担水平正相关观点的主要基石。该理论认为,大银行管理者由于能预期到自己所管理的银行在出现问题后监管当局必然会对其进行援助,“大而不倒”,因而偏好于承担更多的风险(Matutes&Xavier,2000;Cordella&Yeyati,2002)。这一观点虽然有其合理之处,一些文献也用其他国家的样本验证了其合理之处,但这一观点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在我国,这一观点是否适用有待商榷。其一,大量文献指出,公司规模越大,越容易给其股东与管理者带来诸如声望、资历等方面的好处(Ryan&Wiggins,2004;Yermack,2004;Fich,2005;Adams&Ferreira,2008;Masulis&Mobbs,2014),实际上,公司规模被诸多实证文献作为衡量投资银行、风险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声望的代理指标(Carter&Manaster,1990;Carter et al,1998;Chemmanur&Fulghieri,1994;Megginson&Weiss,1991;Fang,2005;Krishnan et al,2011)。大银行股东及管理者只有在认为其追求高风险所带来的收益足以弥补其可能遭受的损失情况下才可能追求风险。银行管理者本身是风险厌恶者,银行股东可以通过资本市场分散其财富风险,而管理者只能在所管理的公司层面实现风险分散,所以管理者是趋向于风险规避的,特别是在没有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的情况下,管理者一般会选择安全但价值较低的项目而放弃高风险但价值较高的项目(May,1995)。就我国而言,银行规模越大,管理者的行政级别可能越高,如排名第82名的桂林银行为处级单位,排名第25名的徽商银行为厅级单位,排名第1名的工商银行为部级单位[8],因此银行规模越大,其股东与管理者获取的诸如声望、资历等方面的好处越大。此外,2006年以前,银行管理者的薪酬并未与银行的经营业绩挂钩,2010年后,财政部又对银行管理者的薪酬进行了约束,因此我国银行管理者追求高风险的动力值得商榷。其二,监管当局可预期到银行管理者由于“大而不倒”引发的风险追求偏好。实际上,“大而不倒”问题早已引起世界各国监管当局的关注,《巴塞尔协议Ⅲ》就专门突出了系统性重要银行问题。而对我国而言,银行一直都是金融体系中重点监管的对象,国有四大行更是监管的重中之重,这些都会对大银行的风险承担水平产生影响。此外,大银行在与小银行进行竞争时,其规模已经让其拥有足够的竞争优势,因而不需要再通过从事高风险的活动来获取竞争优势(M.Tabak et al,2011)。其三,银行规模越大,银行制度建设越完善,个别管理者很难出于私人收益的目的影响银行的风险决策。巫景飞等(2008)指出,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的制度化建设也会逐渐完善,企业的战略选择不可能很随意就由个别高管做出。因此,本书认为,一般情况下,有限理性且回避风险的银行管理者缺乏追求高风险的合理内部驱动力(Shams,2009)。“大而不倒”引发的管理者风险追求问题本质上不是由银行规模引发的,而是在信息不对称、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由有限理性的管理者投机心理导致的,因此,“大而不倒”其实是由于监管不足导致的。

第二,小银行的组织结构更为扁平化。大银行规模大,其企业委托代理问题较重,因此大银行一般采用标准化流程,而标准化流程会使得大银行缺乏灵活性,因而显得相对保守;而小银行的组织结构更为扁平化,这使得小银行表现得更为灵活,相对更偏好追求风险。

第三,从资产多元化角度来看,大银行的资产配置渠道更为多元,大银行可以构建更为分散的资产组合;而小银行由于资金运用渠道有限,其资产组合中大部分都是信贷资产(López et al,2011;张雪兰和何德旭,2012)。大银行可以通过投资银行业务、中间业务、表外业务等更多的渠道获取收益,而并非如小银行一般,过度依赖信贷资产获取收益,因此,大银行的风险偏好应低于小银行,即大银行的风险承担水平应低于小银行。

第四,我国2007年开始实施的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已经吸纳了巴塞尔新协议的部分思想,当前,我国正在推行 《巴塞尔协议》及 《巴塞尔协议Ⅲ》。从当前 《巴塞尔协议》的资本监管特点来看,银行规模与银行风险承担间更有可能呈现负相关。《巴塞尔协议》规定,在对信用风险估值时,银行及监管当局可以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在标准法、内部评级初级法及内部评级高级法中,选择使用他们认为最符合其业务发展水平及金融市场状况的方法。内部评级法对主权、银行和公司风险暴露采用相同的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巴塞尔协议》明确规定了使用内部评级法的银行的最低要求,如 《巴塞尔协议》第二部分第350~351条款所述:“为了有资格使用内部评级法,银行必须向监管当局证明,本行可以在一开始及以后满足某些最低要求。许多这类要求表现为银行风险评级体系必须完成的目标。重点在于银行以始终一致的、可靠的、正确的方式对风险进行排序和量化的能力”,“这类要求背后的重要原则是评级、风险评估体系和过程对借款人和交易特征进行了有意义的评估、对风险进行了有意义的区分,以及对风险做了准确、一致的量化估计”。

很多文献指出,《巴塞尔协议》同时提出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会对银行风险偏好产生影响(Repullo&Suarez,2004;Rime,2005)。由于内部评级法,在银行提供风险较低的贷款时要求的资本相对较低,银行都渴望使用该种方法,以在提供低风险贷款时拥有更多的竞争优势,而银行在提供高风险贷款时,如果运用标准法,资本需求相对较低。这导致高风险的借款者更容易从小银行(更可能使用标准法)获取融资,而低风险的借款者更容易从大银行(更可能使用内部评级法)获取贷款(Repullo&Suarez,2004;Ruthenberg&Landskroner,2008;Berger,2006)。Hakenes&Schnabel(2011)的研究进一步指出,运用内部评级法要求的固定成本较高,因此,大银行更有可能使用该种方法。相对于小银行,大银行更有可能利用该种方法从风险较小的贷款资本中获利。大银行相对于小银行有更大的竞争优势,因此大银行可以通过提高存款利率来吸引更多的存款并将资产配置到盈利更高的投资组合中。激烈的竞争导致小银行也被迫提高存款利率,同时运用风险更高的投资策略,最终导致规模越小的银行的风险承担水平越高。

(二)基于前景理论的分析

一般情况下,对于追求风险的银行股东而言,银行规模越大,相对于小银行的竞争优势越明显,因此规模越大的银行越能以更低的成本获得同样的收益,其股东亦能获得相对更为稳定的回报。此外,银行规模越大,其控股股东所能获得的控股收益越大,银行破产导致的特许权价值损失也越大。同时,银行规模越大,在持股率一定的情况下,银行资产在股东财富中的比例就越高。因此,规模越大的银行股东越有可能处于收益框架之下,也越容易表现出损失规避,进而回避风险。而对于回避风险的管理者而言,规模越大的银行越容易实现资产管理的多元化,并给管理者带来更高的人力资本,如声望、地位、资历等,因此,在没有足够的其他利益驱动前提下,管理者所管理的银行规模越大时,其越趋于回避风险。

综上所述,本书提出研究假设6-1:我国银行规模变动对银行风险承担有负向影响,此假设与江曙霞和陈玉婵(2012)、张雪兰和何德旭(2012)、徐明东和陈学彬(2012)等人的观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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