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新三板
作为一种新型用工方式,劳务派遣可以使劳动者更便捷、快速地找到工作,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社会就业问题。从企业社会保证的角度上来说,新三板企业的多融资途径及快速发展的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劳务派遣的积极运行。
>>深度剖析
在劳务派遣关系下,存在着派遣机构、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主体。其中,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连接基础是劳务派遣协议,劳动者与派遣机构之间存在着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实际用工的关系,这三者之间环环相扣、互相依存(图3-9)。
1.劳务派遣与《劳动合同法》
对于拟挂牌企业来说,劳务派遣可以使其在用工上的管理更加简化。由于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下存在三方主体,劳动力的使用和雇用是相分离的,所以,在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务派遣的弊端主要体现在:
(1)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下,企业和劳动者解除用工关系时,不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也不用为劳动者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
图3-9 劳务派遣关系示意图
(2)用人单位、派遣机构和劳动者之间的权责不清,一旦发生纠纷,责任难以界定。
如果劳动力市场处于供大于求的情况,那么劳动者就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甚至会出现一些劳务派遣机构坑蒙拐骗、截留劳动者的工资或保险费用的不当行为。
《劳动合同法》在立法过程中争议的焦点就是有关劳务派遣的条款,2013年7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用人的拟挂牌企业带来的影响变化主要有两个:一是“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二是“被派遣的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模式的拟挂牌企业应该注意的是,只有针对专业技术要求较低的岗位才可以让被劳务派遣的劳动者来担当,并且用工时间要短。如果长期使用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模式,那么拟挂牌企业就会存在规避法律的嫌疑。
为了规范实施劳务派遣拟挂牌企业的经营活动,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被用工单位依法合理地使用,2013年版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单位增设了行政许可制度,并对劳务派遣的用工数量进行严格控制。具体来说,就是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规定的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这样的规定促进了劳务派遣工作的规范、有序发展。
2.拟挂牌企业应该注意的问题
在劳务派遣过程中,如果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损害,那么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应该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为了避免某些企业通过劳务派遣用工模式来规避法律责任。一旦发生上述情况,则用工单位需要承担法定赔偿责任,被派遣的劳动者可以请求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中的一方赔偿自己的损失,也可以请求两者共同对自己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要点突击
(1)拟挂牌企业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成为强制性用工规定,与此同时,这也成为衡量一个公司是否规范运营的标准。
(2)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的用人方式容易产生法律纠纷,致使拟挂牌企业形象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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