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街经济的形成,始于20世纪50年代。20世纪80年代末,各区街道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街道经济管理的权限和职能得到拓展,本着“量力而行,讲究效益,拾遗补缺,小型多样”的原则,积极扶持街办骨干企业,大力发展生产生活服务业,街办企业和居办网点初具规模,为区街经济的发育、壮大和街道财政体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包干试点
1989年,四方区通过调查研究,摸底测算,确定吴家村和嘉兴路街道办事处为财政包干试点单位,并按规定兑现分成5.13万元,提高了街道当家理财的积极性。次年在此基础上,选择了收入比较稳定的4个街道实行财政包干,将街道财政包干单位扩大到了6个,使街道财政包干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同年,区财政下达街道财政包干指标,收入指标是以1989年入库数为基数,加上增长7%来确定的。支出指标是按行政定编人员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按定额标准确定的。分成办法,各街道办事处完成当年财政收入计划,比年度收入预算的增长部分,按照市、区比例分成;留成的比例,实行五五分成,年终结算,由区财政核拨。
建所试点
1992年,台东区财政局提出了建立街道财政所试行方案,并在威海路、延安路、北仲3个街道办事处试点,对街道财政管理体制的建立做了积极探索。同年,市北区财政局先后在陵县路、冠县路等5个街道办事处进行了建立街道财政所试点工作。次年,威海路、延安路、北仲3个街道办事处正式建立了财政所,街道财政所试点工作取得了成功。各财政所均提前完成了财政收入计划,全年共完成财政收入288.8万元,比年度计划增长43.1%,比去年增长55.5%。街道办事处实得财力达到68.6万元。建立街道财政所极大地调动了办事处当家理财的积极性。各财政所利用预算内资金结余和部分预算外资金,相继建立了生产发展周转金,帮助街居办企业解决流动资金不足的困难,支持企业发展生产,上新项目,利用辖区繁华地段的优势,如延安路和威海路财政所分别建立起灯光夜市3处,既繁荣了市场,又增加了财政收入。各财政所发挥财政管理职能,加强街居办企业的财会管理,积极开展协税、护税工作,建立协税护税组织,堵塞税收的“跑、冒、滴、漏”。如北仲办事处率先建立了“个体临商税征收点”,还出台了对举报偷税漏税的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的办法,收到了较好的效果。2005年,市北区23个街道办事处全部建立街道财政所,内招外聘,配备了财政所专职人员,专拨了财政所开办费,协调了与街道有关业务部门和各税务所的关系。各街道财政所年前已全部运转,开展工作。从年终体制结算情况显示,1995年街道财政收入完成1088.3万元,比上年增收285.9万元,增长35.6%。财政支出完成711.7万元,比上年增支283.8万元,增长50.2%。年内,23个街道比1994年多得财力283.8万元,平均每个街道增加财力12.3万元。街道财政运转与预算执行情况良好。
街道财政所的建立,理顺了区街两级财权、事权关系,对于保上活下,调动街道办事处发展街居经济,搞好社区服务和协税护税,调动街道办事处当家理财的积极性,堵塞财政收入的“跑、冒、滴、漏”,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街道财政所建立后,区财政局制定下发了《街道财政所岗位责任制》《街道财政所监督检查制度》《街道财政所工作例会制度》等有关文件,保障街道财政体制健康运行,规范街道财政管理工作。
建立体制
1995年,四方区财政局本着“事权与财权相统一,保上活下,开源堵漏”的原则,确定了“划分税种,定收定支,比例分成,超收多分,欠收自补,结余留用”的街道财政管理体制,明确了街道财政的收支范围和结算办法,并经调查摸底和测算分析,确定了试点单位的财政收支基数,试点工作在阜新路、瑞昌路、水清沟3个街道进行,为街道财政体制全面推开奠定了基础。同年,市北区财政局为了稳妥推进街道财政体制改革和成功建立街道财政所,在总结5个试点街道(含原台东区试点街道)财政所经验的同时,专门组织了调查组,深入23个街道办事处,对街居经济发展状况、税收情况和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等,进行认真的调查。在调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确定了“收入考核,支出包干;超收奖励,欠收自补;包干不足,定项补助”的分税制街道财政体制,并制定了有关实施细则。
1995年街道财政建立,街道财政管理体制也随之建立。街道财政管理体制建立之初,规定街道财政收入统缴区国库,街道财政支出由区财政根据各街道财政所收入进度情况和街道财政支出包干总额,按月均衡划拨。年底,区与街道进行体制结算,依据街道财政体制规定,属于街道所得财力,一次性划拨街道。
在财源管理上,为发展和壮大街道财源,积极扶植街道财政不断培植新的财源增长点,支持街道财政用好用活街道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有利于街道经济发展的新政策,不断优化吸纳外企外商落户的政策环境和服务环境,引导街道财政由规模扩张转向内涵挖潜,不断调整街道财源结构,有效培植新财源,推动街道财源不断发展壮大。
在收入管理上,一是协调税务部门成立协税护税领导小组,为街道财政所配备税收专管员,从源头上解决好街道财政收入组织管理。二是加强街道财政的征收管理,做到依法征收,杜绝税收混库,促进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有机融合。三是加强收费管理,对各项法定收费按政策规定征收,足额纳入街道财政管理。
在支出管理上,按街道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支出范围,严格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改变传统财政支出方式,建立新型财政支出分配方法,实行“零基预算”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一并纳入财政管理统一使用,严格控制各项经费过快增长,使街道财政收支相适应、相协调。
在内部管理上,做好街道财政收支监督工作和预决算编报工作,依法聚财,依法理财,依法用财,增强财政预算意识和资金管理意识,把财政监督寓于街道财政收支管理的全过程。
调整完善
街道财政管理体制建立后,基本保证了街道除正常办公运转外的社区建设、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但也存在一些缺陷和问题。一是由于区位及历史等原因,各街道管区税源分布不均衡,造成体制结算收入相差过大。二是体制内的基本支出核定略显不足,新增事权以及事权交叉加大了街道财政支出压力。三是跨管区招商引资导致一些负面效应。1995年制定街道财政管理体制以来,为推动街道财政健康运行与可持续发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街道财政管理体制运行两年进行一次调整。调整的重点:一是财政收入范围及财政收入基数;二是财政支出范围及财政支出基数;三是财政收入超收奖励幅度。
1995年至1996年实行“收入考核、支出包干、超收奖励、欠收自补、结余留用”的街道财政管理办法。具体内容,一是街道财政收支基数的核定。以1994年街(居)所有企业和街办自管市场税收为依据,加上有关收入核定后,作为街道财政1995年至1996年的街道财政收入基数。街道办事处人员经费和公务经费核定为10000元,加上街道办事处的道路保洁费、居委会人员经费作为街道财政支出基数。二是街道财政收支范围。收入范围:街(居)办的集体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集体企业所得税;街道投资管理的摊点群和区管市场以外的有证个体户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区管市场以外的无证个体户缴纳的临商税;街道负责征收的其他收入。上述各项收入按分税制分配原则,其中,增值税按25%留成、个体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由区、街按2∶8比例分成。支出范围:文教卫生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城市维护费、其他支出。三是奖励政策。当年收入比上年超收10%以内(含10%),按20%奖励;当年收入比上年超收10%至30%(含30%),按25%奖励;当年收入比上年超收30%以上,按30%奖励。四是定项补助政策。街道财政收入基数达不到支出基数,区财政给予定项补助。
1997年至1998年实行“收入考核、支出包干、超收奖励、欠收扣减”的街道财政管理办法。具体内容,一是街道财政收支基数的核定。收入基数:以新建制办事处1996年实际入库数加上当年区财政收入预算增长率为考核基数。支出基数:街道办事处人员经费和公务经费调增为12000元,加上居委会人员经费、办公经费以及其他经费作为支出基数。二是街道财政收支范围。收入范围:街(居)办的集体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集体企业所得税;辖区内区管市场、街道投资管理的摊点群和区管市场以外的有证个体户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区管市场以外的无证个体户缴纳的临商税。上述各项收入按分税制分配原则,增值税25%留成、营业税、所得税作为街道固定收入。街道个体税收中增值税25%、营业税、所得税部分,由区、街按4∶6比例分成(上解市20%,区分成20%,街道分成60%)。街道代征的个体临商税收中增值税25%、营业税、所得税部分,由市、街按2∶8比例分成。支出范围:文教卫生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城市维护费、其他支出。原街道办事处道路保洁费,由区城建委收回管理。三是奖励政策。当年收入比收入考核基数超收10%以内(含10%),按超收额30%奖励;当年收入比收入考核基数超收10%至30%(含30%),按超收额40%奖励;当年收入比收入考核基数超收30%以上,按超收额50%奖励。对财政收入当年名列首位的街道办事处,给予一次性奖励。四是欠收扣减政策。当年收入比收入考核基数短收10%以内(含10%),扣减短收额10%;当年收入比收入考核基数短收10%以上,扣减短收额20%。因短收扣减的财力,其支出经费缺口由各办事处预算外资金解决。
四方区召开街道财政工作会议(1998年)
1999年至2001年,在继续保留原街道财政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对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一是街道财政收支基数的核定。收入基数:以上年街道办事处财政收入的实际数作为街道当年收入考核基数。支出基数:街道办事处人员经费和公务经费调增为13000元,同时,居委会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大幅调增。二是街道财政收支范围。收入范围:属于街(居)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街道吸纳的私营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街道辖区内的区管市场、街道投资管理的摊点群有证个体户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无证个体户缴纳的临商税。上述各项收入按分税制分配原则,其中,增值税按25%留成、个体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和所得税作为街道固定收入。街道个体税收中增值税25%、营业税、所得税部分,由区、街按4∶6比例分成(上解市20%,区分成20%,街道分成60%)。街道代征的个体临商税不作为街道考核基数。支出范围:文教卫生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城市维护费、其他支出。三是超收分成政策。对超收部分仍按原规定分三个档次实施奖励。四是欠收扣减政策。对完不成当年收入考核基数的,按减收比例相应扣减其支出基数。
2002年,按照“保存量、分增量”原则,实行“收入考核、支出核定、超收分成、欠收抵减”的街道财政管理体制。具体内容,一是街道财政收支基数的核定。收入基数:对办事处2001年各项收入实际完成数进行调整。从2002年起以各街道调整后的各项收入完成数加上当年区财政收入预算增长率为考核基数,以后各年以此类推逐年递增,递增按定比计算,3年不变。支出基数:参照区财政统一负担的支出标准,采取零基预算的方法予以核定,即人员工资性支出按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国家规定标准计算。二是街道财政收支范围。收入范围:属于街道办事处的各类企业、各类市场、房屋租赁、个体业户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以及街道吸纳的私营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上述各项税收按财政体制改革后的比例分成,即增值税12.5%、营业税和房产税的50%、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25%留成,计入街道收入考核范围。支出范围:按区编委核定的行政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经费、事业人员经费、居委会经费,分别按文教卫生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经费、城市维护费及其他支出等列支。各街道办事处可从额外奖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主任奖励基金,按区招商引资规定用于对街道经济发展做出贡献人员的奖励。三是超收奖励政策对完成收入考核基数中预算增长13%以内部分,实行区与街8∶2分成,完成预算增长率13%以上部分,实行区与街5∶5分成。四是欠收扣减政策。对完不成当年收入考核基数的,按短收额20%抵减支出包干基数。
市北区财政局深入街道调研财政体制建设情况(2005年)
2005年按照“资源共享、属地划分”原则实行的“收入属地管理、经费财政负担、支出实行预算、定比递增考核、保存量分增量”街道财政管理体制。收入范围:各街道区域内除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出口企业、区重点企业及区引进的大项目以外,其他企业和个体业户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支出范围:街道财政支出范围按区编委核定的街道办事处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由区财政负担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街道卫生费收入专项用于各街道城市管理,各街道每年体制结算中分成收入的50%用于招商引资、协税护税等经济工作,50%用于改善办公条件、城市管理、社区建设等工作。收入基数的确定:根据各街道区域内下放企业和个体业户在2004年缴纳增值税的12.5%、营业税的50%、企业所得税的20%、房产税的50%、个人所得税的20%、城镇土地使用税的50%、印花税的50%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17%,确定2005年各街道收入考核基数,以后年度递增定比计算,2006年各街道收入考核基数在2005年收入考核基数的基础上递增13%,2007年各街道收入考核基数在2006年收入考核基数的基础上再递增13%,即:2005年收入考核基数=2004年税收完成数,2006年收入考核基数=2005年收入考核基数×(1+13%),2007年收入考核基数=2006年收入考核基数×(1+13%)。支出基数的确定:按照街道办事处经费支出由区财政统一负担的原则,根据区政府机关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范围,对街道经费实行零基预算,保障街道办事处正常经费支出需要。街道财政收支考核办法:(1)对各街道完成当年收入考核基数以上的增量部分,实行区与街6∶4比例分成。(2)街道管区内娱乐业、洗浴业缴纳的区级税收比2004年纳税额超收的部分,实行区与街5∶5比例分成,定比计算。(3)对于街道代征的临商税在2004年征收部分,实行区与街8∶2比例分成,比2004年征收额超收部分,实行区与街4∶6比例分成,定比计算。(4)各街道从青岛市以外新引进的企业从纳税之日起一年内区与街5∶5比例分成,第二年实行区与街7∶3比例分成。(5)各街道以后年度征收的预算外收入超过2003年和2004年预算外收入平均数的增量部分,仍由各街道安排使用。(6)财政将拿出一部分集中各街道的预算外资金作为转移支付资金,对政策性因素造成财力紧张的街道给予适当专项补助。
四方区召开财税工作调度会(2006年)
2007年按照“属地化、重预算”原则实行的“收入考核、支出预算、增量奖励、欠收扣减”街道财政管理体制。其基本原则:一是实行税源属地化管理原则。按照税源所属街道管区划定收入范围,对跨管区的企业按税务注册地进行微调,同时对收入基数进行相应调整;二是执行“经费预算、超收奖励”原则。街道所需的行政、社会事业等必要支出由区财政全额承担。对于街道负责管理的税源,根据税收增长情况进行一定奖励,以调动街道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具体内容,一是街道经费支出。年初根据各街道管区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公共支出标准,编制街道公共财政支出预算,保障街道履行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职能的基本支出需要。街道每年根据上年体制结算资金编制下年收支预算,街道公房出租收入纳入预算管理,预算支出不能超支,上年结余资金转入下年预算。二是街道税收管理范围。各街道区域内除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出口企业、区重点企业及区引进的大项目以外,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缴纳的税收属于街道税收管理范围。三是街道税收奖励办法。对各街道税收比上年增长20%以下增量部分(不含个人出租缴纳的税收和街道代征的临商税),区与街道按照7∶3比例分成。对超出20%以上部分,区与街道按照3∶7比例分成;街道管理企业外迁的,从当年超收奖励资金中按比例扣减;对个人出租房屋缴纳的税收和街道代征的临商税进行单独考核。对各街道纳税10万元以下中小企业税收进行单独考核。以2008年征收部分为基数,基数内区与街道按8∶2比例分成,超基数部分全部归街道留用。
2014年按照“保存量、奖增量”原则实行的“财事结合、责权统一、统筹保障、激励超收”街道财政管理体制。2014年初,为进一步深化街道财政体制改革,调动街道办事处发展经济、培植税源和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市北区人民政府制定《关于进一步完善街道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进一步深化街道财政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原则。在进一步明确街道办事处事权的基础上,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权随责走,费随事转,赋予街道办事处相应的财权,实现责、权、利相统一。二是坚持统筹安排保障运转原则。统筹考虑街道办事处经济发展、城市管理、社区建设等方面的资金需求和投入,有效整合各部门列支街道的财政资金,确保街道办事处职能的正常履行。三是坚持鼓励发展激励超收原则。按照保存量、奖增量的工作原则,细化、明确增收奖励标准,充分调动街道招商引资、协税护税积极性,促进街道办事处各项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意见》明确了街道保障经费的范围与标准:一是人员经费。在编财政全额拨款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考核奖、社会保障缴费等各项人员经费,由区财政全额负担。二是公用经费。公用经费按照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定额标准,由区财政全额负担。三是专项经费。(1)社会保障、城市维护、社区建设、计划生育、信访维稳等保障性支出,除通过区相关职能部门向街道办事处安排转移补助的专项经费外,其余专项经费直接由街道办事处编制支出预算,资金由区财政直接拨付街道办事处。(2)财源建设、招商引资等专项经费,街道办事处从获得的税收收入奖励和非税补助收入中安排。(3)区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中确须由街道办事处配套资金的事项,应充分考虑街道办事处的财力承受能力,并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后执行。《意见》规定了街道税收收入奖励的管理范围、收入计划与奖励办法:(1)街道税收收入管理范围。①除区重点骨干企业、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和当年新引进的区级重点扶持项目外,各街道区域内其他企业及个体工商业户缴纳的各类税收(不含契税)均属于街道的税收管理范围。②企业所属街道以市财税信息网数据库为依据,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进行划分。企业在区内跨街道迁移的,原则上当年度不再对相关街道的收入基数及完成数进行调整,在下一年度初研究、确定收入目标时综合考虑。(2)街道税收收入计划与奖励。①计划指标:以各街道上一年度财政收入实际完成数为基数,根据当年区人代会通过的全区财政收入计划增幅,相应下达街道财政收入计划指标。②奖励办法:按照增幅与增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对完成年度财政收入计划的街道,给予120万元基本奖励;对没有完成年度财政收入计划的街道,每欠1个百分点扣5万元。对收入超年度计划的增量部分,按25%给予超收补助,超收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意见》还规定了街道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街道办事处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处置)收入、房租收入、拆迁收益等各类非税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足额上缴区财政,不得坐收坐支。区财政按非税收入有关管理要求统一纳入预算管理,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支出。
市北区召开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工作会(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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