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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金参与的采购招标

时间:2023-06-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996年,我国开始进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试点。区财政局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力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促进政府采购工作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监督代理机构,充分保证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1996年,我国开始进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试点。1999年下半年,市北区财政局制定出台了《市北区政府采购暂行办法》,对包括汽车、电脑、锅炉、办公用品及耗材等物品组织了4次公开招标采购,采购总金额152万元,在确保采购物品质量的前提下,节约开支20余万元。同年四方区开始实施政府采购。是年起按照“先易后难,稳步实施、取得经验、全面推广”的工作思路,逐步建立起政府采购制度,不断扩大采购范围,拓宽采购领域,将政府采购的范围从建筑工程、交通工具、计算机设备的购置扩及会议用品、专项技术等公用支出和专项支出项目,不断提高政府采购支出的比重。

四方区政府采购开标仪式(2001年)

2000年,四方区财政局制发了《四方区政府采购操作实施方案》《关于调整政府采购招标领导小组的通知》《四方区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四方区政府采购程序》《四方区政府采购会计核算办法》《四方区政府采购招标会议议程》,年内会同区监察局、审计局、区委办、政府办采购了16次,单位申购总金额91万元,市场价88.3万元,实际采购金额74.2万元,节约资金13.8万元,节约率15.6%。同年,市北区财政局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实施范围,完善工作制度和方法,初步实现了政府采购工作的计划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全年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安装工程、网络工程等多个门类的大宗物品和工程举办招标会共5次,采购总金额465万元,节约财政经费91万元,节约率达16.4%,在减少财政资金流通环节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2001年6月,市北区成立“招标采购管理中心”,专门负责招投标采购的具体操作工作。按照扩大采购规模,规范采购行为的要求,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工作规则,提高了政府采购法规程序与操作模式的透明度,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安装工程、办公家具、网络工程等多个门类的大宗物品举办招投标会共7次,采购中标金额567万元,节约资金97万元,节约率达17%。同时,组织了政府招标观摩会,并加大宣传力度,对增强规范采购意识、扩大政府采购知名度发挥了积极作用。2002年,从扩大政府采购的实施范围、规模和采用招标采购这一市场化运作方式入手,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扩大采购范围,提高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相适应的政府采购制度,年内组织公开招标12次,采购金额达到了1050万元,节约资金218万元,节约率为17.2%。至2002年,四方区组织政府采购98次,采购总金额达935万元。节约资金140万元,资金节约率15%。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区财政局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力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促进政府采购工作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2004年,市北区成立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北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管理监督职能,具体采购行为由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委托市财政局确认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每次开标由采购方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招标情况进行评审,区纪委、监察局负责对整个采购过程实施监督。同年6月,市北区财政局印发《市北区政府采购实施细则》,明确了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具体职责,规定了政府采购的运作程序,具体包括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编报与审批、政府采购资金的归集、对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的选择、专家库的建立健全、代理机构的职责、供应人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负责组织公证处对招标过程进行现场公证、开标、组织专家评审小组进行评标和公布中标结果等。对于政府采购的管理与监督,规定由采购办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负责政府采购资金收支划转;凡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采购资金(预算内资金除外)必须由财政部门或采购单位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招标完毕后,由采购办根据采购单位的验收报告支付供应商合同所规定的款项。对于采购资金的转账、拨付等情况,采购办负责开具转账通知书等单据,给会计核算中心转交采购部门或直接交给采购部门,据此入账;实行定点采购的,由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与定点供应商结算。对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的管理,规定在选定代理机构的前提下,与其签订《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采购协议书》,对于采购的细节,如采购方式、公告发布时间等进行协商确定,并对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对于代理机构在操作过程中出现违规操作的,将及时向市财政局等部门反映,严肃处理。对定点采购供应商的管理,由采购办随时掌握执行定点采购的动态情况,及时了解各单位对于定点采购的反馈意见,对于个别不执行定点采购的部门查明原因,并监督其改正,对于屡禁不止的及时予以通报批评。对政府采购责任的追究,各单位应杜绝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规避招标的或采取其他方法规避招标的行为。如发生此类情况,一经查实,将责令行为人限期改正,或承担罚款并取消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并接受行政处分。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监督代理机构,充分保证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对于违反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实,除宣布中标无效外,将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追究责任、损害赔偿等处罚。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应遵守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对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将宣布中标、成交无效,情节严重的,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共同处理,或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追究刑事责任、赔偿损失等处罚。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在评标过程中贯彻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不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等与评标有关的情况,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如出现违法行为,将进行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罚款、取消资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理。同年,各区“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变更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归财政局直接领导,改革政府采购管理模式,对其职能进行了重新界定,设立政府采购专户,负责与投标商的货款结算业务,具体采购工作全部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操作,将政府采购的监管、执行职能分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采购的范围,将工程、医疗器械、各类服务等纳入到政府采购的目录中。是年,市北区全面实施“阳光采购”,全年组织公开采购招标40次,金额2441.7万元,节约资金474.7万元,节约率达16.3%。

2005年,市北区对全区政府采购资金进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一是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是年起,各预算部门和单位按照区财政关于部门预算编制的统一要求,进一步细化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按规定时限报区财政局审核汇总,随同部门预算一并批复,下达各预算部门和单位执行。凡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部门和单位,区财政一律不予批复部门预算,不予拨付政府采购资金。二是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各预算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区财政批复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按照政府采购项目填报“政府采购计划表”,编制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并由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计划,在收到批复的采购预算一个月内,将采购计划报到区政府采购办。经区财政有关业务科室和政府采购办审核后,由政府采购办汇总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各部门、各单位执行。三是提出采购申请,填报采购清单,归集采购资金。政府采购原则上按照政府采购计划进行采购,采购单位须在每月初将下月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向政府采购办提出采购申请,并列出采购项目清单,填制“政府采购资金来源归集表”。在资金归集过程中,属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的,由财政国库和财政预算外专户将采购资金划转“政府采购专户”;属自筹资金的,由采购单位通过银行存入“政府采购专户”。未及时足额划入的,不予办理政府采购业务。四是组织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办根据采购单位的采购申请和经业务科室审核签章的“资金归集表”,对采购项目做市场调查,在分析研究、初步核算的基础上,向采购单位提出采购建议。经政府采购招标后,采购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并签写“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五是货款支付。预算科对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货物验收单和销售发票原件等进行审核后,报送局长签字,由预算科将采购资金直接支付采购供应商。六是监督检查。区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及整个工作程序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对有意规避政府采购,应当实行政府采购而擅自进行采购的,依法予以查处,确保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运行。

市北区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代理公司招标现场(2012年)

2006年,四方区认真落实《政府采购法》,以“上规模、抓质量、促规范”为目标,采取采管分离的方式,全力打造政府采购“阳光工程”,全年通过政府采购的项目预算总金额1820.2万元,实际采购支付金额1576.6万元,节约资金243.6万元,节约率为13.4%,实现了规模与效益同步增长,政府采购工作更加规范透明,政府采购制度建设以及具体业务的组织实施逐步走入正轨。年内,成功组织了新一轮机动车保险、机动车维修、印刷以及办公耗材定点项目的采购工作,积极开展了办公设备协议供货以及选择工程设计、造价、国有资产审计、评估中介机构等多项难度较大的政府采购工作。

2007年,市北区财政局对现行的采购工作流程进行规范调整。各行政事业单位申请采购资产,由现行的向区政府采购办公室提出申请,改为向区财政局国资科书面申请,并领取《市北区资产购置流转表》,上报审批。申购单位利用年度预算内资金进行采购,须向区财政局国资科提出书面申请,国资科审核后转区政府采购办公室依法执行采购。申购单位利用专项资金购置交通工具、通用办公设备等,须经领导批准后,按预算内采购程序执行。申购单位利用预算外资金采购,必须首先确认自筹资金确已到位,到区财政局国资科登记审核后,转区政府采购办公室依法执行采购。采购单位新增加资产,由区财政局国资科登记国有资产管理账,属于资产更新的,必须按规定交旧领新。新的政府采购工作流程,进一步规范了各街道办事处、机关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采购报批程序和资产配置,强化了政府采购监管。同年,四方区财政局强化政府采购监管,规范采购行为,全年政府采购预算资金2709.25万元,实际支付总额2334.41万元,节省资金374.84万元,资金节约率达到14%。

市北区举行政府采购业务培训(2011年)

2008年,市北区根据现行政府采购方式,借鉴其他地市先进经验,灵活运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协议供货、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等方式方法,缩短采购时间,提高采购效率。对已列入年度预算,金额大的项目及其他大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对采购金额在3万元以内的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项目,由采购单位到协议供货商处自行采购,实现定点采购,从而减少政府采购招标次数。对时间紧、需求急的特殊项目,根据不同情况采用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等方式。为提高政府采购各环节运转效率,明确责任时间,压减审批时限。立项审批时限,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审批时限,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采购时限,在2~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内,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严把采购招标文件编写审定关、资格预审关、项目评标关和项目验收关,建立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制,因工作不负责任、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采购项目出现质量问题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年四方区财政局强化政府采购监管,规范采购行为,全年采购支付总额3140.9万元,节约资金517.8万元,节约率14.2%。

2010年,四方区建立采购联合验收制度,着重解决采购执行过程中“重招标过程,轻合同履行”问题,全年政府采购节约资金1200万元,节约率为14%。建立《中标供应商行贿记录查询制度》,引入行贿犯罪记录查询,进一步规范了全区政府采购行为。2011年,市北区政府采购中心共组织政府采购82批次,采购金额为9804万元,节约资金1543万元,节约率为13.6%;政府投资建设项目242项,总投资25500万元,通过招标合计节约资金650万元,节约率为2.5%。四方区共审批、监督完成集中采购项目38批次,协议供货项目209批次,全年采购资金实际支付总额8400万元,节约率13%。

政府采购工作流程图(货物、服务类)

新市北区建立后,深化政府采购改革,充分发挥集中采购优势,制定出台《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政府采购回避制度》等系列办法,切实确保政府采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制定造价咨询公司考核制、重点工程项目答疑制、专人负责制等相关制度,规范招标办内部工作流程,建立了市北区招标网,严格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2015年,市北区根据《青岛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做好政府采购相关职能的划分。创新管理模式,将工程类集中采购限额提高至20万元,将货物、服务类限额由原先的3万元提高至10万元;实行协议供货二次竞价,对纳入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内10~20万元的货物,实行多品牌多供货商现场竞价模式。

同年,进一步推进市北区政府采购改革,对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涉及政府采购有关工作进行调整、变更。同年4月10日后,采购人是政府采购的责任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组织实施采购;区内限额以上政府采购项目(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的交易过程,由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务服务管理办)根据《青岛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履行相应监管职能;区财政局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职责。按照上级财政部门要求,中国政府采购网、山东省政府采购网和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作为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告和有关信息发布的官方指定媒体,市北区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告和有关信息均全部同步,并通过市北区政府采购网上传。区财政局负责拟订全区政府采购宏观管理政策,区政务服务管理办负责拟订区内限额以上政府采购交易规则,规范交易流程。区财政局负责监督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区财政局负责拟订年度区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有关限额标准,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参与拟订年度区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有关限额标准。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及受委托的代理机构按照上级部门制定的标准化文本拟定采购文件(含采购公告),经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审核,由采购人及受委托的代理机构按规定发布。区内限额以上政府采购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由采购单位提出申请,区政务服务管理办提出初审意见,区财政局进行审批。区财政局负责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进行行业管理,建设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库和采购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库,从业人员资格、行业管理等有关信息由区财政局负责进行管理。

市北区限额以上政府采购工作流程和职责划分表

续表

注:财政部门对采购当事人、评审专家、采购活动以及合同签订和履行等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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