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年金最早产生于美国,1875年美国的运通公司为其职工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职业年金计划。当时美国处于资本主义经济初期,大量农村劳动力从农村流向铁路建设、矿山开发等基础设施建设第一线。私有企业为了鼓励职业人员长期为企业服务,开始自愿为职业人员提供残疾、退休养老等福利性措施。尤其铁路、石油、公用事业等行业建立职业年金的情况比较普遍。早期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覆盖率比较低,以高级管理人员为主,低层职业人员只有工伤造成的“永久残疾”才可以一次性领取一笔经济补偿。早期的职业年金资产权益归属于企业而不是职工,如果职工退休前离开企业则任何经济补偿也得不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职业年金得到迅速发展。这主要是各国通过立法,一方面规范职业年金发展,另一方面强制性推进职业年金发展。战后初期的经济萧条是促进年金计划发展的又一推动因素。在萧条时期,雇主难以支付工会所要求的工资水平,因此,从工会和雇主双方来看,通过年金制度向职工提供收入保证成为缓解紧张的劳资关系的重要途径。1948年美国最高法院批准了全国劳资关系委员会的一项规定,即雇主有法律义务与工会商定向雇员提供年金收入的条件。20世纪50年代初期朝鲜战争造成的劳动力紧张,又成为促使雇主用年金手段吸引劳动力的外部因素。50年代中期以工会为代表的集体谈判中,年金计划成为—项重要的内容。这种集体谈判使得年金计划从以往由单个厂商举办转变为由若干厂商联合举办的行业性年金计划。政府也越来越寄希望于职业年金在提供老年收入保障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1889年德国俾斯麦政府以劳动者阶层为对象,制定了《老年和残废保险法》,第一次由政府出面对工业化给职业人员阶级带来的损害采取补偿措施。英国的威廉·贝弗里奇爵士在1942年提出了《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贝弗里奇报告》(以下简称《贝弗里奇报告》)的报告。在报告中,贝弗里奇爵士构想了一个面向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它的基本特征是,通过个人、雇主、政府的共同缴纳,向社会成员提供普遍性的基本生活保障。《贝弗里奇报告》对战后西方国家,尤其是欧洲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战后初期,西方各主要国家如英国、瑞典等国工党或社会民主党上台执政,这对于实行《贝弗里奇报告》提出的构想提供了政治条件。战后20多年中,西方国家经济与人口持续增长,为年金制度的迅速发展提供了经济条件。这一时期,各国政府举办的职业年金制度一般都采取非年金储备、以支定收、现收现付的方式。这种方式支付老年年金的资金来源是以国家的税收手段为后盾的。这种方式的年金计划要求在总人口中,劳动人口所占比例相对稳定或增加,这样,从劳动人口平均征收的费用就可以相对稳定或下降。在这种年金制度下,如果国民收入持续增长,那么,社会用于赡养老年人的费用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就会逐步下降,不会给社会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西方各主要工业国家经济高速增长,同时人口出生率也有一个很大的提高。这样一个特定的历史环境为职业年金的发展提供了十分有利的社会经济条件。
20世纪20年代,诸如银行、公用事业、采矿、石油等行业的大部分公司都建立了正式的雇主职业年金计划,同时,也有少量的制造业厂商建立了职业年金计划。到1929年,美国共有397个年金计划在实施,大约370万职工参加了私人年金计划。总起来看,在这一阶段,雇主为雇员举办年金计划主要是作为一种人事管理手段而不是作为雇员应当享有的一种权利来实施的。雇主许诺给予退休收入的雇员主要是那些有技术、有管理经验的高级雇员,提供这一收入的主要目的是促使他们长期留在公司工作。因此,这一时期出现的年金计划所覆盖的主要是那些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而不包括广大的一般职业人员;这种年金福利与雇员所在的公司岗位紧密相连,雇员如果离开公司就会失去这种待遇。与此同时,年金计划在财务上也并不是健全的,雇主所许诺支付的退休年金往往没有相应的专项资金账户,而是与公司的其他资金混杂,因此,一旦公司发生财务危机,已经许诺给雇员的待遇便得不到保障。除了由雇主举办年金计划以外,在20世纪初,一些工会组织也开始为自己的成员举办退休收入保障计划,如各种互助储金会等组织。美国的第一个由工会举办的老年收入计划是1912年由火车头工程师兄弟会举办的,到1928年,美国大约40%的工会成员所在的工会举办了各种老年收入保障计划。但是,工会组织举办的这些计划往往受到工会财力的制约,同时也受工会成员数量的限制,因此并没有成为较为普遍的形式。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给资本主义各国经济造成严重破坏,也给雇主举办的私人年金计划造成巨大的危机。由于在此之前的私人年金计划财务上并不健全,许多年金计划并不具有相应的资金保证,使不少年金计划陷于破产。
战争给各主要工业国家的经济带来了巨大的破坏,也给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灾难。因此,还在战争进行期间,西方各主要国家的政治家们在筹划战后重建问题时,就开始把向人们提供全面的社会保障作为战后重建的一项重要内容。美国总统罗斯福在美国参战前就提出,战争的目的之一是要使人们的需要得到满足,要使人们摆脱恐惧。罗斯福和丘吉尔在《大西洋宣言》中提出,要“以向所有人提供安全、改善劳动条件、发展经济、提供社会保障为目标,使各国在经济领域展开充分合作”。加上已有的税收优惠,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职业年金又进入了一个新的扩张时期。60年代是职业年金制度继续发展的时期,这—时期不同于50年代的特征是,在50年代主要是年金计划数量的增长,而在60年代则是已有的年金计划覆盖面的扩大,这主要是由举办年金计划的公司部门的就业量扩大造成的。
由于早期职业年金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忽视职工权益或随意剥夺职工应得权益的现象,再加上西方发达国家工会力量的强大,逼迫政府通过严格立法规范职业年金发展以保障职工合法利益。例如1972年瑞典通过了一项宪法修正案,规定所有雇主有义务为其职工建立积累型职业年金;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雇员退休金保障法》,其中大部分条款是如何保障职工权益;1975年联邦德国制定了《企业退休金法》;1991年澳大利亚立法强制性规定雇主必须为其雇员建立积累型职业年金。
20世纪70年代以后,由于石油危机带来的低经济增长率、高失业率和通货膨胀率,以及日益加剧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导致许多工业化国家重新审视传统的高福利型社会保障模式。尤其是西欧国家,20世纪60年代政府对社会养老保障支出只占GDP 2%~4%,到了70年代普遍超过5%,这对政府来讲是一种沉重负担。因此,改革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成为西方国家政府的共识。此时,世界银行提出了社会养老保障三支柱体系理论,即社会养老保障的责任由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面共同负担,改变了当时西方国家普遍由政府全部或大部分承担社会养老保障的做法。这种理论为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提供了依据,得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支持。因此,各国政府通过立法、税收优惠政策等手段大力发展职业年金,使得职业年金在西方国家迅速发展。在这种历史潮流下发展中国家也应势而为,改革和发展本国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以智利为代表的拉美国家建立了强制性的以个人账户为基础的职业年金制度,年金管理与运营完全市场化。个人如果对管理自己账户的养老金管理公司不满意可以自由转移账户。不同养老金管理公司之间为争夺个人账户进行激烈竞争。由于竞争的充分性和完全市场化的运营,使得以智利为代表的拉美国家养老金市场迅速发展。在亚洲国家,建立了以新加坡为代表、以政府集中管理为模式的、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养老制度。中央公积金养老制度虽然没有拉美国家的养老金制度市场化程度高,但得到国家政策性支持比较多,因此发展也很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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