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各种原因,日本的公职人员制度是到“二战”后,在借鉴欧美的具体做法并结合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日本的公职人员范围较广,大致分为两种:一是国家公职人员,指在中央政府机关、国会、法院、国立学校和医院以及国营企业事业等单位供职的所有人员;一是地方公职人员,指在地方政府机关、立法机关、法院和地方政府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供职的所有人员。无论是国家公职人员还是地方公职人员,都有特别职和一般职之分。特别职公职人员是通过选举或政治任命产生的政府官员,主要包括内阁总理大臣、国务大臣、人事官和检察官、内阁法制局长官、政府次官,任职须经选举或国会两院或一院决议或同意的职员、驻外大使等政府代表、审判官及法院的其他官员、国会职员、防卫厅职员和公共事业职员等,相当于英美的政务官加法官及在立法和司法部门的其他工作人员。除此之外的公职人员属于一般公职人员,包括上至事务次官,下至各官厅的清洁工在内的各级各类职务人员,大体相当于美国的职业文官,适用公职人员法。
日本最早的类似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年金制度是“恩给”,包括1875年“海军退隐令”、1876年“陆军恩给令”和1884年“官员恩给令”,由中央政府向退伍军人和退休官员发给老年生活费。明治中后期,恩给制度进一步扩大到教职员、警察和少数行业中的官办企业的劳动者。1940年以前,天皇赐予的“恩给”制度一直是公职人员养老保障的主要措施。20世纪60年代,日本才逐渐建立了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共济年金制度。共济年金是针对公职人员建立的养老计划,以公务员、事业单位雇员以及其他团体的雇员为对象具有共济互助特征。日本很多团体的从业人员,自明治时代以来便组成共济团体负责成员之间的相互保险业务。共济年金有国家公务员共济年金、地方公务员共济年金、私立学校教师共济年金和农林渔团体共济年金。日本的共济年金属于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和教师必须缴费参加。财务制度属于待遇确定型,退休金待遇水平根据年龄、参加年限而确定。资金来源主要是参加者的缴费和政府财政补贴。共济年金的运营与管理根据共济法设立的年金事务联合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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