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养老保障来说,它也是建立在追求公平这种思想基础之上的,以公平作为出发点尤为重要。因此,在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中,要体现出基本的公平。
社会公平是一个社会整体利益均衡与调整的结果,是不同利益集团博弈的结果。社会公平的简单表现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多数人的意见为核心,是处在一定社会结构中人的利益关系与格局的反映。在当代社会成员利益多元化及社会阶层分化日益加剧的状况下,不同社会成员对养老保障公平内涵的理解有所不同。对于在养老资源分配中获得利益较多的群体来说,他们希望公平规则的制定能够维护他们的现实利益,使他们最大程度地获得个人利益,得到更多的自由权利;而对于在资源分配过程中获得利益较少的群体来说,他们希望公平规则能够为他们带来平等参与的机会,使他们也能够享受到与他人基本均等的利益。
实现养老保障公平就是要对社会成员在养老资源配置及利益分配方面进行合理规划,要用制度来保障人们平等参与养老保障的机会。实现社会公平既是养老保障制度的根本理念,也是维系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社会是复杂的、多变的,构成社会有机体的各个要素之间必然会产生冲突与矛盾,养老保障制度则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化解社会矛盾、协调社会成员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秩序、实现社会和谐、维护社会要素正常运转的功能。
实现养老保障的公平就是要使社会成员拥有在占有与分配社会资源方面获得平等机会的权利。机会均等既是实现国民享有均等养老权的前提条件,也是维护社会成员基本养老权利的必要措施。养老保障公平是个历史的、相对的概念,其中反映了人们对于社会养老资源分配合理性的认识。一个制度的参与者都能够充分享有与他人基本均等的经济保障、服务支持及精祌慰藉。对于那些缺乏社会经济资源、市场竞争力较弱、就业选择机会较少的人来说,结果公平意味着他们也能够得到维持基本生存的生活保障。在实现养老保障结果公平的过程中,既要保证养老资源分配的均等性,同时也要做到权利与义务的对称性。所谓均等性是指社会成员在享受养老保障待遇方面的大体相似程度,即全体社会成员,无论缴费状况如何,都应享受大体上相等的制度保障。所谓对称性,主要是指社会成员在缴费义务与享受养老保障待遇方面的一致性程度,即社会成员缴费水平越高,得到的养老保障程度也应越高。在机会均等的前提下,每个社会成员都被赋予平等参与养老保障制度的基本权利,他们基本上都能够参与养老保障制度,都能够被纳入到制度的覆盖范围,都能够享受到基本的制度保障,能够领取到大体相当的养老保障待遇。但是从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角度来讲,充分考虑到每个个体在履行缴费义务方面的差异,适当体现差别化原则,做到劳动贡献与获得待遇的基本对称,有利于激发社会成员的养老保障缴费积极性,调动他们的参保热情,推动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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