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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归属与年金领取

时间:2023-06-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权益归属权益归属是指参与者的个人账户经过长期积累与投资形成的权益,应该归属于雇主还是雇员问题,包括雇员在职时职业年金积累期间的资产归属和退休后资产权益归属,两个阶段。权益归属是每一个参与职业年金计划的雇员关心的问题,在制定职业年金计划与方案时,在权益归属问题上必须表述清楚,不能模糊。

(一)权益归属

权益归属是指参与者的个人账户经过长期积累与投资形成的权益,应该归属于雇主还是雇员问题,包括雇员在职时职业年金积累期间的资产归属和退休后资产权益归属,两个阶段。尤其是雇员在职期间,由于种种原因离职时,账户内资产是否能随个人而转移,能够转移多少,全部还是部分资产等;当雇员退休后领取年金期间,职业年金参与人员死亡较早,账户中遗留的资产归属问题。权益归属是每一个参与职业年金计划的雇员关心的问题,在制定职业年金计划与方案时,在权益归属问题上必须表述清楚,不能模糊。关于职业年金权益归属问题,人力折旧理论和延期工资理论都支持权益应全部归于职业年金受益人。

美国学者Welling Guier提出“人力资本折旧”理论。他认为,机器、厂房等固定资产经过常年使用需要逐年提取折旧费对其进行维修保养。人力资本同固定资产一样,随年龄增大工作能力下降,资本价值也逐年减小,因此,也需要在工作期间提取折旧费用对其进行补偿。雇主为雇员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就相当于人力资本折旧费用。早在1912年美国学者李·威林·斯奎尔(Lee Welling Squire)就说过这样的话:“从整个社会经济观点看,没有哪个雇主有这样的权利,即在一个行业中让员工耗尽了10年、20年、30年或40年精力后,然后撒手不管让他们像海上漂浮物一样在社会上游荡。”这种观点说明了雇主不论从道义上还是从理论上都应该为雇员退休做好适当安排。Albert de Roode提出的延期工资理论是对人力折旧理论的修正与发展,并得到学术界认同。该理论认为,雇员退休金其实应该属于其工资的一部分。雇员工资一般分为两部分,即货币工资和福利津贴,退休金属于员工福利津贴部分。因此,雇主为其雇员支付退休金是其雇佣劳动力的成本,是合理与应当的。员工有权选择是货币性工资还是退休金作为其劳动报酬所得。但由于大多数人倾向于货币性工资对消费缺乏理性和计划性,使员工退休生活难以得到保障。所以,政府往往采取引导、鼓励甚至强制性措施让雇员选择退休金作为其劳动报酬一部分以保障其正常退休生活。

人力折旧理论和延期工资理论为职业年金财产权益归属雇员而非雇主(包括公务员服务的政府机构)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这两种理论清楚地解释了职业年金资产权益问题。

(二)年金领取

1.退休领取

职业年金领取问题是指雇员退休后以何种方式领取年金。年金领取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在缴费确定模式下,当雇员个人退休时账户中积累的资产多少是确定的,职业年金参与人对账户资产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也就是说,相应地也就有账户资产的支配权,是否就意味着资产权益人就可以一次性把账户中资产全部领取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人有时候是非理性的,如果把账户中养老金一次性全部领取,在非理性状况下又一次性投资或消费的话,就失去了当初建立职业年金为养老做保障的意义。因此,虽然账户权益归属于个人,但对资产的处理权受到严格限制,尤其是退休后的领取权和积累期间的投资权,在制定职业年金计划时就要有一定的限制。另外,如果是一次性领取的话,就不是年金了,之所以成为职业年金,就在于养老金领取实行年金化。广义的年金概念就是定期的资金领取,这个定期不一定是年,也可以是月,年金中的年只是时间概念,仅指定期的意思。确定了账户中的资产不能一次性领取,那么,第二个问题是养老金领取多久的问题,10年、20年还是终生领取?根据建立职业年金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退休后老年生活,毫无疑问,最合理的领取时间应该是终身领取,如果不是终身领取,老人在生命终结前把账户中的年金领取完了,余下的生活如何保障?解决了前两个问题后,那么,第三个问题是如何领取的问题,或者准确讲是如何发放年金的问题。缴费确定模式下,职业年金参与人账户中积累的资产总额是确定的,因此,退休人员寿命越长领取的时间也越长,相应地每次领取的金额应减少。这里就涉及人口寿命生命表进行精算问题,一般的机构或雇主单位没有这样的精算人才,只有金融机构如人寿保险公司才有精算师。也就是说,一般主办职业年金的机构或雇主不具备精算年金的能力,因此,关于年金发放形式,一般是从公开市场购买,年金提供方如保险、资产等具备精算能力的金融机构,它们根据每人账户中的资金总额、平均生命周期表、工资增长率、物价增长率、账户投资收益率等诸多因素,综合起来精算一些年金类型供选择,一般有两种选择形式:一是职业年金建立初期,雇主代表雇员与金融机构签订购买年金合同计划;另一种是当雇员退休后根据账户中积累资产多少,雇员直接从金融市场购买养老年金,或雇主选定几家金融机构中的年金产品,供个人从中选择。考虑到职业人员的流动性,不同主办机构可以采取不同方式,雇员流动性小的机构可采取第一种方式,建立职业年金计划之初就确定好年金发放形式,雇员流动性大的机构最好选择雇员退休时从公开金融市场购买年金产品。

2.提前领取

除了达到退休年龄正常领取,还涉及非正常领取,即提前领取的问题。职业年金的作用在于强制储蓄,将供款积累“锁定”以供养老之用,达到一定年龄才能够提取。因此,各国立法都对养老金的提前支付进行限制。但为了满足特殊条件下雇员的消费需要,又都规定了允许提前支付的条件。违反禁止提前支付的规定,要承担税收处罚。例如美国401计划规定,税前缴费不能在如下几种情况发生之外提前支付:计划参加者退休、死亡、伤残、离开雇主、达到59.5岁或者遇到特别规定的“经济困难”等六个条件。符合规定的“经济困难”提款条件,申请提款的参加者必须证明他的经济困难需要立即获得经济上的援助。所提取的款额不能超过“经济困难”所需的款额。关于申请提款的参加者是否有“经济困难”,计划管理员要根据申请提款的参加者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根据美国税务局的规定,以下花费符合经济困难的要求:(1)参加者本身或其爱人或孩子所需要的医疗费;(2)购买居住房子的费用;(3)计划参加者本身、爱人或他的孩子们接受高等教育的学费及有关费用,例如,向学校宿舍所缴纳的租金以及书本费等;(4)或者必须交纳的房租等。另外,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向职业年金计划贷款。例如,美国固定缴费额退休金计划允许向计划参加者或他们的受益者发放贷款,但必须符合《保障法》和税法的有关要求。包括:(1)所有计划参加者可以平等的获得贷款机会,不管其种族、肤色、宗教信仰、性别、年龄和国籍如何,都必须有获得贷款的平等机会。此外,计划可以就贷款的额数提出最低的标准。(2)向高薪职员参加者,如公司官员和股东参加者发放贷款的款数不能高于其他雇员。(3)贷款必须是根据计划的贷款程序执行和办理。有关法律规定,贷款程序必须明文写在计划中或以一个独立法律文件形式撰写成文,并且必须包含规定事项。(4)每一项贷款必须有合理的利息率。(5)贷款必须要有足够的抵押。有关条文规定,贷款抵押可以包括雇员参加者账户资产的50%。此外,《税收法》还就贷款的最大限度额做出规定,贷款款数不能超过5万美元或退休金的50%,以小数额为贷款的最高限度。此外,发放贷款必须在5年之内还清,唯一的例外是如果贷款目的是为购买房屋或房地产。在这种情况下,贷款的偿还期可以超过5年,但没有最长期限的限制。我国也有必要引入特殊条件下的提前支付规则,以体现对计划参加人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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