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生存保障”为基础的失地农民补偿层次理论就是土地征用补偿不仅补偿其失去土地经营权的损失,还要弥补其土地保障功能以及重新进人劳动力市场的损失,强调以“生存保障”为基础的社会成员权利的保障。其中主要包括失去土地经营权的补偿、土地保障功能补偿、重新安家补偿、重新进人劳动力市场的补偿和促进机制等。
1.失去土地经营权的补偿
我国土地产权属于集体所有制。对被征地农民而言,这部分价值包括土地价格,在土地上的投资以及土地作为一种资源在未来可能产生的收益。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将这部分给予补偿,这时需要农民去寻找另一种生存资料来替代。土地征用补偿在必须寻找一种等效的生存资料来行替代。因此,对于失去土地经营权的补偿是对公民基本生存权的合法保护,具有合理的现实意义。
2.丧失土地保障功能的补偿
土地所产生的收人具有稳定性和长期性,土地收人可以作为一种长期性的生存保障,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土地征用后,土地无形的保障功能随之失去,这时需要以社会保险的形式介人将失地农民原有的土地保障转换到社会保障体系中。目前,辽宁省建立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农民在土地征用后其土地保障功能由社会保障形式替代,符合“生存保障”的实际含义。
3.重新安家
农民在全部失地的情况下等同于失去农民身份,转为城市居民。在身份转换过程中,存在着安家成本的变化,如建设或购买房屋等。辽宁省失地农民征地补偿款的首要支出用途用于日常支出和建房购房(见第三章)。房屋是积累财富的重要途径,宅基地作为一种特殊的土地,其外部环境和设施同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抵御市场风险最稳定的经济基础。重新置房能够提升失地农民的住房满意度,但由于重新置房的成本过高,使得农民大部分补偿款用于购房或建房。农民的生活方式中带有自我服务和自然经济特点,其生存成本较低。而失地农民在失地后面临的是高出原有生活成本许多的日常生活开支。这样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权利实际上受到了侵害,基本的生存权无法得到保障。
4.重新进人劳动力市场的补偿
失地农民由于其原有生存技能、文化背景、信息资源完全以土地、农村为基础。被征地农民在失地后其原来具有的资源不再适用,需要新的技能来从事其他工作。同时由于失地农民的年龄结构不同,每个个体的适应能力不同,重新进人劳动力市场的能力也不同,在面对新的生存环境,必须重新构建途径,获取信息资源,这必然要增加失地农民的工作寻找成本、技能学习成本、就业风险等。而随经济发展和城镇化程度加快,农民在失去原有“工作”的同时,也丧失了原有的依赖土地的低成本发展方式。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