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补偿体系由土地经营权转让价格P与生存保障基金L两部分组成。农民土地经营权转让价格P表现为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一般由“产值倍数法”计算,除原有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费、安置补助费构成结构外增加土地增值分配。
土地所有权转让价格P,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m是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n,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n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
(1)土地所有权转让价格P用公式表示为:
P=m+n+(k+s)+A
式中:P为土地所有权转让价格;
m表示土地补偿费;
n表示安置补助费;
(k+s)表示青苗及附着物费;
A表示预期增值分配
(2)土地所有权转让价格m用公式表示为:
式中:m表示土地补偿费;
a表示土地补偿系数(a=6,7,8,9,10);
T表示第i年土地年总产值;
M表示土地面积;
i表示第i年(i=1,2,3)。
(3)安置补助费n用公式表示为:
式中:m表示土地补偿费;
a表示土地补偿系数(a=4,5,6,8,9,10);
p1表示每亩土地负担人口数;
T表示第i年土地年总产值;
M表示土地面积;
i表示第i年(i=1,2,3)。
(4)青苗及附着物费(k+s)用公式表示为:
(k+S)=N∗Q∗X
式中:(k+s)表示青苗及附着物费;
N表示农作物产量及附着物数量;
Q表示农产品单价、附着物价格
X表示补偿成数。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见表1辽宁省高速公路阵地补偿中附着物补偿标准)。
表1 辽宁省高速公路阵地补偿中附着物补偿标准
资料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5]6号文件。
(5)考虑土地地理位置、未来收益、供求关系等因素,土地补偿价格中引人预期增值因素,促使征地补偿价格更趋于合理和公平。预期增值用公式表示为:
A=(T1∗Si∗Y)∗β
式中:A表示预期增值;
T1表示土地权转让时间;
Si表示土地征用用途种类;
Y表示年度增值价格;
β表示增值的土地补偿分配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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