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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治理地方性法规体系已具规模

时间:2023-06-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东北三省各有权立法主体根据上位法并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了东北三省农村群众性自治制度的法律渊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东北三省各有权立法主体根据上位法并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了东北三省农村群众性自治制度的法律渊源。经过多年努力,东北三省农村治理地方性立法从无到有,从探索起步到规范成熟,基本形成了农村治理的地方性法规体系,在完善加强东北三省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提供了良好的法治保障。如,吉林、辽宁、黑龙江在农村治理方面的代表性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吉林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2014)《吉林省村民代表会议制度》(2014)《吉林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操作规程》(2014)《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2修订)《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4)《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00)等;《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2修订)《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2修订)《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1994)等;《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02修订)《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1)《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农村进一步加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建设的意见》(1998)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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