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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国的民间社团

时间:2023-06-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回顾历史,可以看出中国是一个民间社团发展很不充分的国家。这段时期却是具有现代特征的中国民间社团获得初步发展的重要历史时期。应该说,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用制度化的方式为新型民间社团的产生创设空间。

回顾历史,可以看出中国是一个民间社团发展很不充分的国家。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皇土,率土之滨,无非皇臣”,中国在秦代以后建立了中央高度集权的大一统制度,在这一体制下,不仅公民个人完全没有权利,就是小共同体的发展空间也极为有限。虽说在“衙门与市场之外”还活动着各式各样的“准组织”,如宗族、部落、村社、教会、帮伙、行会以及中国历史上最为活跃的融宗教、医术、巫术、武术于一体的迷信色彩较浓的门会组织等,但这些组织通常都带有一定的身份性,并不是可以真正“志愿”进入或退出的社会团体。这种身份性往往导致成员对组织的人身依附关系,组织内也存在着“共同体之父”的特权,如族长权、主教权等。即便那些不具有身份性的民间公益团体,如民间私社(指民间非族缘、非村社的自愿公益结社,主要包括宗教性非寺院结社、世俗互助社团以及既搞世俗互助又从事佛事的民间团体等三类组织),其作为也很有限:一是规模太小,即使在其最盛时期——唐代,[2]也不过几人、十几人乃至几十人的规模,不能与近代社会团体相比;二是活动领域太窄,世俗公益的主要内容就是丧葬互助等;三是临时性,许多私社是因事而设,事过后是否存在还很难说。而且唐代的私社对于成员退社的处罚过严,也使其在某种程度上与现代社团的自愿性原则相悖。

可见,由于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自上而下的严密统治,中国社会一直明显表现出强国家弱社会的基本特征,即使是存在于中国封建专制集权社会中的民间社团也因其束缚功能过强、保护功能过弱和缺乏制度化等而不成其为现代意义上的社团组织,更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第三部门组织。在这种情况下,民间社团不仅缺乏活动空间,而且也难以得到孕育和发展。对于民间私社,唐王朝就一再行文进行查禁、打击。进入宋代后,专制国家对民间社团的打击更为严厉,《宋刑统》、《庆元条法事类》等均记录了许多官府取缔私社的法规。

明清以后,中国的市场经济逐步萌芽、发展,随着封建国家对社会的控制能力逐渐削弱,个人的权利、小共同体的权利意识也日渐觉醒。19世纪末20世纪初,帝国主义的侵略和渗透日益加深,清王朝统治日渐没落,中国逐步沦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这段时期却是具有现代特征的中国民间社团获得初步发展的重要历史时期。至于这一时期民间社团发展的有利条件,主要出于以下三方面的时局变化:

首先,清朝政府在内忧外患的时代背景下,仿效欧美、日本等国,开始推行“新政”,实施了一系列新政策,促进民间私营经济发展,鼓励创办新型民间社团组织。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初一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规定:“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应该说,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用制度化的方式为新型民间社团的产生创设空间。20世纪初,清朝统治者采取了一系列新举措,力图促进实业的发展。一方面,从限制和阻挠民间商人创办私营企业,转向鼓励和保护商办私营企业的发展,对经济活动的直接控制、干预也大为削弱,从而逐步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活动领域。清朝政府通过立法,为这个相对独立的经济活动领域提供了某些制度性的法律保障。这种独立的经济活动领域的形成,是诞生新型民间社团尤其是经济社团的一个重要前提。另一方面,清朝政府改变了历代封建统治者严格禁止、限制民间成立独立社会组织的一贯做法,主动倡导和鼓励设立商会等新型民间社团,以期达到“上下一心,官商一气,实力整顿,广辟利源”的目的。不仅允许这些社团享有较大的独立性和自主权,还给予某些商办民间社团以“法人”地位,从法律上给予保护。此外,清朝政府还主动仿效西方国家的地方自治制度,推行宪政改革,以弥补官治之不足。1909年初颁行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要求凡城镇各设议事会、董事会,乡设议事会,负责自治事宜。由此将原来由国家严密控制的学务、卫生、道路工程、实业、市政、公共营业等许多方面的相当一部分管理权下移到民间,主动让出了一个非官方的独立的社会活动空间,不仅直接促使民间地方自治社团的诞生,也为其他各类新型民间社团的出现创造了有利条件。

其次,20世纪初新兴商人力量不断增强,其思想意识和社会地位发生了重要变化,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传统民间社会中起主导作用的士绅,对各类新型民间社团组织的产生、发展起了不容忽视的作用。清朝统治者意识到,振兴商业、发展实业对致富图强有着重要影响,对于商人的社会地位通过各种法规给予保障、提高。随着国家经济实力在商品经济发展中得到显著增强,商人的社会地位也随着重商思潮的日趋兴盛而大为提高。更重要的是,这一时期的商人已萌生了“合大群”、“结民力”、“固结团体”的现代群体意识,并产生了较强烈的时代使命感,“商兴则民富,民富则国强,富强之基础,我商人宜肩其责”。[3]考察这段时期的历史,可以发现,在当时的各类新型民间社团中都能看到新兴商人活跃的影子。

再次,民族危机的空前严重,朝野上下不得不努力探求救亡图存的良方,这也是促进产生许多新型民间社团的因素之一。商会等一些新型民间社团的产生,正是朝野上下面对民族危机,仿效欧美、日本等国而采取的寻求致强救亡的举措。一些新型民间社团创立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为了抵御外来侵略,挽救民族危机。例如上海商人之所以成立体育会是因为认识到“国民躯体羸弱,致蒙‘东亚病夫’之诟,欲图强国,必先强种”,遂发起组织体育会以“锻炼体魄,研习武课,冀成干城之选”。[4]与此同时,受西方式的社团组织的影响,一些传统的社团组织也发生了现代化的转型。

辛亥革命后,袁世凯篡权执政,袁政府虽不像推行“新政”时期的清政府一样倡导、创办新型民间社团,但为了笼络人心,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也未有意识地大力限制民间社团的扩展。袁世凯死后直至1927年南京国民党政权建立,中国一直处于军阀混战的动荡时期。这时的民间社团虽没有像清末那样得到政府的保护,北洋政府也曾出台《商会法》以大力限止、削弱商会的权利,但在缺乏强有力的中央集权统治和统一政治中心的特殊历史条件下,国家这一大共同体的社会控制能力大为削弱,民间社团仍得以继续发展。

1927年,统一的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为了实行国民党一党专制,加强独裁统治,蒋介石政府开始对民间社团进行整顿。首先,下令取消地方自治,强令解散各种民间自治团体。如在苏州,自清末诞生并不断发展的20多个从事地方自治的市民公社,于1928年3月被全部撤销。其次,南京政府采取种种措施,加强对民间社团的监控,力图使其丧失原有的独立性和自主权,成为当局的御用工具。这次整顿使20世纪初诞生并发展起来的新型民间社团受到重创。但是民间社团在此后仍然以缓慢的速度向前发展,原因之一是南京政府虽然解散了一些社团组织,如市民公社、部分商会等,但并未取缔所有民间社团,所以整顿后的民间社团虽然较以前数量大为减少,但仍有相当一部分保留下来;原因之二是政府虽加强对民间社团的监控,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许多民间社团针对不同的具体形势,充分利用一些有利时机,采取种种措施维护自己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努力拓展自己的生存空间,继续发挥民间社团独特的功能和作用,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回顾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中国民间社团组织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民间社团组织的发展、力量的壮大,既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关联重大,又与政府当局的政策扬抑关系密切,同时也与国家这一大共同体的社会控制能力强弱紧密相关。而民族危难等具体的时代背景,也是民间社团组织建立、发展的直接原因。当然,西方社团组织的示范效应也是不容忽视的。其间,不仅一些新型的民间社团组织得以成立,一些传统的民间社团也开始了现代化的转型。在这段历史时期发展起来的中国民间社会组织大体可以分为六类:行业协会类、互助与慈善类、学术类、文艺类、政治性组织、会党和其他秘密结社。其中较为典型、活跃的类别有以下几种。

(一)民间工商社团

中国封建商业发达较早,隋唐时期大都市中即有“行”的组织,宋代时这些组织有的称“团”,大多仍称为“行”,一些手工业组织则称为“作”,到明代则普遍称“行”或“铺行”。但这类组织在当时还不是工商业者自发的组织,而是官府因科索、回买(即征购)的需要而设置的。“市肆谓之行者,因官府科索而得此名。不以其物之大小,但合充用者,皆置为行。”[5]“市肆谓之团行者,盖因官府回买而得此名。不以物之大小,皆置为行团。”[6]至明末、清代,又有“会馆”、“公所”等商人组织出现,手工业中有行帮组织(工商业不够发达、雇工不够普遍的产物),但均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民间社团组织。

清末10年间商会的诞生,才首开了中国初具现代特征的民间工商社团之先河。“商会之设,当不外以振兴商务、保护商民为两大宗旨”。[7]商会组织的内部机制较封建社会时期的“行”、“团”组织有了很大不同,体现了现代意义上的民间社团组织的一些基本属性。自1904年以后,全国各地纷纷设立商会组织。综合各种文献资料统计,1904~1912年,除西藏等个别地区外,全国各地的商会,包括商务总会和商务分会在内多达900多个,还有为数更多的商务分所不在其列。1912年11月,全国商会联合会正式成立。1919年5月刊行的统计资料表明,全国华商商会实存数已增至1238个,其中总商会55个。可以说,商会是1904年后一度最为普及、影响也最大的新型商人社团。

清末商会的社会地位是相当高的,上海、天津等地的商会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地方自治。1904年秋冬,东北三省绅商曾筹议地方自治,并成立保卫公所。1905年,上海绅商李平书等发起创办上海城厢内外总工程局,这是当时机构最完备、成就也最显著的地方自治团体。1907年,广东商人成立粤商自治会。从1909年开始,苏州绅商陆续创设了不少以街道为行政区划的基层自治组织,其名称为市民公社。

辛亥革命期间,各地的商务总会、分会大多组织商团维持市面,以补官厅所不逮。商团是一种准武装性的团体,其前身为商办体操会或体育会。到1911年,上海商团成员人数已达数千人,拥有数量可观的枪支弹药。辛亥革命爆发前后,苏州、无锡、杭州、宁波、武汉、天津、重庆、安徽、江西等地的商人也相继建立了类似商团的组织。

在随后的各个历史时期,民间工商社团在中国的政治、经济舞台上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成立于1920年的全国工商协会,是在“国货工艺亟宜振兴之际”,为了“上下一心”,“共济时艰”,维护全国工商界利益同军阀政府打交道、搞合法斗争而设立的。[8]它在成立伊始,就向军阀政府提出改良税制、颁布一系列工商法规、提倡发展交通和银行业、加强职业技术教育等政策建议。上海总商会于1921年11月通电各地军阀,要求分期裁兵。1922年春,第一次直奉战争爆发后,工商八团体在上海召开“国是会议”,讨论“国家根本建设”的办法,[9]并决定组织“国民监督财政会”。[10]1922年12月15日,上海总商会通电各地总商会、商会,“请一致主张:一、裁兵;二、整理财政收支;三、迅速制定适合国情之宪法,”冯少山还撰文分析了这三者之所以必须“同时并举”的理由。[11]1924年江浙爆发齐卢战争,上海总商会接连致电江浙军阀,并通电全国,要求两省军阀“切实表示息争”。1923年直系军阀发动北京政变,上海总商会和其他工商团体坚决抵制,并成立“民治委员会”,[12]准备同军阀政府较量一番。抗日战争时期,民间工商社团组织以各种形式积极参加抗日救国运动。另外,这些民间工商社团组织还热心社会公益等,在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扮演着社会力量独特的角色。

另外,还有以行业命名的公所,实际上也是行业性组织。这类组织在清道光以后就已出现,在民国以后逐渐向同业公会转化,其内部的章程制度较以前有了大的变化,采纳了近代议会民主制的管理方式。某些行业的同业公会势力也不容小视,如银行公会、钱业公会等。1922年,各地银行公会有:上海21家,北京22家,天津19家,汉口11家,杭州7家,南京7家,蚌埠5家,济南9家。它们彼此呼应,协调行动,活跃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舞台上。

清末民间工商社团组织特别是商会的社会地位很高,但在思想认识上仍对政府存在较多的依赖性。到了民国年间,商会虽然强调国家对社会的扶持作用的重要性,但同时也意识到社会必须随时保持其独立性和应有的权利,当国家对社会加以侵蚀之际,必须奋起抗争。所以,1914年北洋政府颁布《商会法》,当时的商会以不懈的努力进行抵制,最终维护了商会原有的社会地位,维持了商会作为商办民间独立社团的性质,也捍卫了商会已取得的权利。当1927年南京国民党政府对民间社团进行整顿,先拿素有中国“第一商会”之称的上海总商会下手时,商会组织进行了积极的抗争。这时,商会作为独立的民间社团的思想认识、组织程度以及抗衡官府的能力,都较清末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抗战时期,在外敌入侵、民族危机深重、常规的政府管理失效的状况下,民间工商社团等民间非政府组织积极开展维持社会秩序、善后救济、发展市民公共生活等活动,在非常时期经历了一次从事市民自治的可贵实践。同时,在内部管理上,这些社团组织的具体运作主要依照契约性的规章办事,而不是由个别人独断专行,更不是事事听从政府的指令。可以说,这些民间工商社团组织已初步具备了第三部门组织的一些特征。

此外,农会、工会、律师公会、报界联合会、全国教育联合会等行业性组织也相当活跃。至于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虽然中国在1949年前就已经从西方引进,但却从来没有取得过它们的外国同行那种相对于政府的独立性,因此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中介组织。

(二)同乡会组织

据现有资料,最初的同乡会组织——会馆,是供赴京会试的士子驻足用的,又称试馆。其后,各大城市的外地人士纷纷建立会馆、公所这种纯民间性的社团组织,作为同乡聚会或来城者驻足场所,商人会馆就是其中一种类型,是近代才兴盛起来的。会馆的主要职能为:①联谊,“联乡情于异地”,“叙桑梓之乐”;②祀神;③“义举”,如设义冢、助丧、助药等。

会馆中大多为商人会馆。作为中国最大的商业城市,老上海的会馆(公所)基本上都是商人会馆。商人会馆的职能除上述三种外,还有为商人通行情、计盈亏、评价格、讲商术、避免同业涣散等。商人会馆也可说是同业竞争与发展的产物,而这种以地域、乡土为纽带的组织在中国与行业性组织并不矛盾。随着城市的发展与商贸的繁荣,大批行会性的会馆、公所还突破了原来的地缘界限。到20世纪初,这些传统的民间社团组织发生了现代化转型,如上海的广东旅沪同乡会等同乡会组织,在20年代和30年代大多从旅沪外侨社团那里学来一套组织、活动、筹款、选举等模式,在内部管理上采取了民主制的形式。

在中国历史上,同乡会组织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相当活跃。早在“五四”前夕,上海就有许多同乡会联合致电北洋政府,要求参加巴黎和会的中国代表抵制日本的侵略要求,维护中国主权。“五四”运动爆发后,上海许多同乡会积极支持学生爱国运动,并参加“三罢”斗争。[13]如因胶济铁路与青岛案,旅沪山东会馆两次致电山东籍旅长以上军人,指出“公等手握兵权,对于祖宗归葬之乡,关注当较各方尤切。事急矣,敢告诸公,乞为万一之备”,[14]倡议鲁籍军队组织起来,“具以武力,外足以摄其之魄。内可以固我之体。时事危迫,亟起图之”。[15]这一通电,引起吴佩孚、冯玉祥等60名直系将领的响应,对北洋政府震动相当大。“九一八”事变后,各地尤其是上海的同乡会组织共同参加抗战募捐等工作。抗战初期,在上海的各地同乡会为维持上海社会秩序、展开善后救济、发展市民公共生活起了相当大的作用,这些同乡会组织的能力甚至可以说不亚于租界当局。

1949年前,中国同乡会组织的功能大体分为四个方面:①通过互助解决同乡的共同困难,发展共同的事业;②兴办公益事业,使集体的福利和对社会的贡献结合起来;③在政府与民众之间发挥中介作用;④依法与外部各界交涉,依章程、规则整合内部成员。概而言之也就是互助、公益、中介、法制功能。因此,近代中国的同乡会组织实际上扮演了一种第三部门组织的角色。现在活跃在世界各地的海外华侨同乡会组织,仍然保持着旧日同乡会组织的这些功能。

(三)社会公益组织

在中国古代,人们常把行善称为“义举”,许多的慈善行为和事物均以“义”字名之,如“义舍”、“义仓”、“义米”、“义聚”、“义学”等。而这些以“义”字命名的事物都是民间、私人性质的。至明清时期,民间慈善组织如“善堂”、“堂会”也普遍存在。此外,还有一些宗族、社邑共同体内的慈善救济组织。但是从社会公益角度看,宗教组织的作用则更大些。全汉升先生指出,中古时期中国的寺院“实兼宗教与慈善团体于一身,其所兴办之慈善公益事业,对当时、以后之社会民生,均有极大之贡献”。[16]当然,官寺合作的慈善设施后来也发展起来,设养济院以惠贫民,开安济坊以恤病者,辟漏泽园以安死者,又有婴儿局、慈幼局、举子庄等。由于皇权强盛,在专制国家大共同体的严密控制下,中国民间的公共生活并不活跃。

19世纪末,在维新运动的影响下,民间慈善事业不仅产生了相关的新的思想观念,而且某些传统的慈善组织也发生变化,诞生了许多民间公益团体。其活动内容也有异于以往单纯的慈善义举,显得更为多元化,由此产生的社会影响自然也较过去更为广泛。如20世纪初期,一批新型的民间消防组织成立。苏州商人先后设立类似消防性质的救火会、治安龙社,汉口商人也创办10多个消防会。上海商人不仅分区域和行业创设了30余个救火会,还于1908年成立上海救火联合会。此外,以商人为主体的新型风俗改良社团也较活跃。如商办风俗改良会、禁烟会、振武宗社、体操会、体育会等,均属此类组织。另外,民间的工商团体、同乡会组织以及教会等也成立了一些社会公益组织。一些开放口岸的外国教会组织也在中国创办了一些公益事业,致力于发展教育、慈善救济。

(四)政治性组织和学术类社团组织

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国近现代史上第一次社团活动的高潮当数戊戌时期的学会运动。戊戌时期,学会有68个,是“国人组织学会”的发端。[17]当时的政治性社会团体组织有:强学会,保国会,自立会,南学会,圣学会,苏学会,新学会,农学会,算学会等。那时,西学逐步东渐,人们热衷于西方的政治、文化、教育、技艺等,因此戊戌时期学会的性质基本上是介于学术与政治、学术与文化、学术与教育之间,有的纯粹以研究新学为目的。[18]学会所研究的学术或新学,包括历代制度、中国史学和外国史学、万国法律、万国政教理法、化学、物理、生物、地质、医药、测量、电器制造、水陆军学等。当时学会采取的活动方式主要有四类:①“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召集会员进行学术研讨和交流,内容涉及较广,如格致、商政农工、技艺、变法等时务问题。②“报”,有些学会以办报刊为主要活动形式,通过报刊传播新知识,宣传变法维新,这在当时有使人耳目一新之效。这类学会在上海有强学会、蒙学公会、译书公会、新学会、算学会、实学会等15个。③“书”,即译书和印书,或者开图书馆。译印图书是大多数学会所致力的事业。④“学”,即兴办学堂。有些学会以提倡教育、培养人才为宗旨,为此而开办学堂,传授各种知识和时务。如上海的中国女学会办有女学堂,医学善会办有医学堂,苏州的苏学会办有中西学堂。也有些学会本身就是书院性质的,以办学讲学为主,如长沙的校经学会、浏阳的算学会、常德的明达学会等。由于当时仍处于封建王朝的思想专制控制下,人们还只能采取治标的办法进行某些改革,所以戊戌时期的学会所追求的主要是时务。

辛亥时期最有影响的是政治性组织——革命团体,主要有兴中会、华兴会、光复会、同盟会、共进会等,其主要宗旨是推翻满清政权统治,已属于政党组织的范畴。

“五四”时期是我国历史上的社团繁荣时期。当时正值中国新旧思想交替和社会转型时期,现实激发了人们特别是广大青年学生和知识分子的爱国激情,人们纷纷提出新思想以改造社会。思想行动需要转化为组织行动,为了提高影响力,一批思想相同或相近者,组成社团,百家争鸣。据粗略统计,当时形形色色的学术性社团约有400多个,影响较大的有新民学会、北京大学马克思学说研究会、北京大学平民教育讲演团、觉悟社、改造社、利群书社、工读互助团、少年中国学会、新潮社、工学会、少年学会、青年学会、觉社、批评社、共进社、新人社等。这些社团品牌繁多,思想复杂,活动方式各异。但“五四”时期的中国社团仍表现出明显的整体特征,主要是:①社团的思想性鲜明,宗旨趋同,即实行社会变革;②社团成员的成分单一,几乎都由一些志趣相投、关心社会改造的青年学生、知识分子组成;③社团的活动方式趋于一致,即出版刊物,进行思想宣传。这些特点反映出在“五四”时期思想解放的社会氛围里,广大青年学生和知识分子严重不满于现实,要为中国寻求新的治世方案,开辟一条光明大道的心理,以及他们在思想文化上的对外开放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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