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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承保的范围

时间:2023-06-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国际贸易中,货物从卖方到买方手中,通常要经过长途的运输、装卸和存储等流转环节,在这个过程中货物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和遭受各种损失。为了在货物受损时能得到经济上的补偿,买方或卖方应在货物启运前,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的运输保险。这样,一旦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了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进口商就可以向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代理要求索赔。这是保险公司接受投保、出具保单的依据。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从卖方到买方手中,通常要经过长途的运输、装卸和存储等流转环节,在这个过程中货物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和遭受各种损失。为了在货物受损时能得到经济上的补偿,买方或卖方应在货物启运前,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的运输保险。

所谓货物的运输保险是指:投保人(The Insured,在FOB、CFR术语下为买方,在CIF术语下为卖方)对一批或若干批货物向保险人(The Insurer,即保险公司),按一定的金额投保一定的险别,并缴纳保险费;保险人承保后签发保单作为承保的凭证,如果所保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承保风险造成损失,则保险公司应按保单的规定给予被保险人经济上的补偿。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如果交易双方以CIF贸易术语成交,则由卖方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险,并从保险公司处取得以其自身为被保险人(即保险受益人)的保险单据。在向进口商交单时(或通过银行交单时),出口商要在保险单的背面作必要的背书(Endorsement),以便将保险单项下的保险利益,即在货物发生了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时获得保险公司赔偿的权利,转让给进口商。这样,一旦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了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进口商就可以向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代理要求索赔。

另外,由于在CIF术语中,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的,也就是说,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起的一切风险要由买方来承担。因此,卖方一般要在装运前向保险公司投保。相应的,作为保险凭证的保险单据的出单日期也应不迟于装运的日期(一般为提单日期)。对此,国际商会1993年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34条e项也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或除非在保险单据上表明保险责任最迟于货物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管之日起生效外,银行将不接受出单日期迟于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管的保险单据。”一般来说,海洋运输保险承保责任的起迄期限均采用“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发货人仓库时生效,包括正常的运输过程中的海上运输以及与海运有关的陆上、内河、驳船运输,直至该货物运交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时为止。

(一)保险条款及险别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PICC)于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保险条款,是参照国际保险市场一般习惯,并结合我国保险工作的实际而制定的,简称“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CIC)。它除了规定基本险别外还规定有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投保人在投保任何一种基本险别的同时,可根据需要加保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如投保人投保了一切险,则在其中已包含了一般附加险的内容。

另外,国际上有较大影响且有代表性的“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I.C.C),也是各国经常采用的保险条款。

(二)保险险别

1.中国保险条款的险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险条款的险别分基本险别和附加险两种。其中,基本险别有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水渍险(With Average-W.A.或 With Particular Average-W.P.A.)和一切险(All Risks)。在这三种险别中,一切险承保范围最大,平安险最小。

附加险分一般附加险(General Additional Risk)和特殊附加险(Special Additional Risk)。即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的风险均属一般附加险,它们是主要险别责任范围的扩展,因此不能单独投保。但如投了一切险,这些附加险也就包括在内了;特殊附加险是承保由于特殊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共有下列八种:战争险(War Risks)、罢工险(Strike Risks)、黄曲霉素险(Aflatoxin)、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舱面险(On Deck)、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拒收险(Rejection),如果货物出口到香港(包括九龙)或澳门,有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Flame Risk Extention Clause F.R.E.C)。被保险人不论已投保何种基本险别,均可以分别加保有关的特殊附加险别。

2.伦敦协会货物险条款。伦敦协会货物险条款主要有(A)(B)(C)三种险别:协会货物(A)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A)-ICC(A)]、协会货物(B)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B)-ICC(B)]、协会货物(C)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C)-ICC(C)]。ICC(A)承保范围最大;ICC(B)次之;ICC(C)承保范围最小。另外还有协会战争险条款(Institute War Clauses-Cargo)、协会罢工险条款(Institute Strike Clauses-Cargo)、恶意损害险条款(Malicious Damage Clause)。

(三)保险的流程及保单的内容

1.保险流程。在以CIF术语成交时,一般由出口公司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具体流程是:根据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在备齐货物确定装船出运后(一般是在收到船公司有关配船的资料,如经船公司签署的配舱回单后),出口公司应该在货物装船前向保险公司填制一份“海运出口货物投保单”或“运输险投保申请单”(Application for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这是保险公司接受投保、出具保单的依据。保险公司收到出口公司递交的投保单后,根据有关规定,经审核后确定是否承保。如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则向投资人发回承保回执,列明保单号码、保单日期、投保日期,并向其收取保费。而出口公司则凭保险公司发回的承保回执缮制保险单,并将保险单送交保险公司确认签署。经保险公司签署后的保险单成为向银行进行议付的重要单据之一。

2.保单的内容。海运出口货物投保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保险人——填写承保此批货物的保险公司的名称。通常,各个保险公司会在自己公司的投保单上事先印就以其自身为保险人。

(2)被保险人——除非信用证有特别规定,CIF交易中一般为信用证受益人,即出口公司。

(3)标记——即“唛头”,填写货物的装运标志。如唛头比较复杂也可以简单填写“Asper invoice NO.××××”。

(4)包装及数量——填写商品外包装的数量及种类。

(5)保险货物项目——填写商品的名称。

(6)保险货物金额——按信用证规定的金额及加成率投保。如信用证对此未做具体规定,则按CIF或CIP或发票金额的110%投保。注意:投保单上的保险金额的填法应该是“进一取整”,即,如果保险金额经计算为US$11324.12,则在投保单上填“US$11325”。

(7)总保险金额——本栏填写保险金额的大写。

(8)运输工具——填写运输工具的名称。如采用海运则根据配舱回单填写相应的承运船名及航次。

(9)装运港——填写信用证规定的货物的装运港口。

(10)目的港——填写信用证规定的货物的卸货港口。

(11)投保险别——填写信用证规定的投保险别,包括险种和相应的保险条款等。

(12)货物起运日期——填写轮船公司配船资料上的货物装船日期。

(13)投保日期——填写出口公司投保的日期。

(14)投保人签名——本栏要有出口公司的公章并由具体经办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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