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法律和经济上的独立实体,它拥有自主经营和发展所必需的各种法律权利。因此,无论是新建企业还是老企业改制,都会面临着企业的法律形式选择问题。现将企业的法律形式简述如下:
1.业主制。业主制也称个体业主制,它是最原始的组织形式。业主制企业只有一个产权所有者,业主直接经营,享有全部经营所得,并对企业的一切债务负有无限责任。业主制企业一般结构简单,规模较小。其优点是建立和停业的程序简便、产权能自由转让、经营灵活、责任和权益明确;缺陷是财力有限、筹集资金的能力较差、抗风险的能力较弱、经营规模难以迅速扩大。
2.合伙制。合伙制是指以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的个体财产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企业。合伙人对企业合作经营,共同分享企业所得,共同承担债务责任。由于共同筹资,它的经营规模和筹集资金、偿债能力都优于业主制。但由于大多数合伙制企业具有无限责任,一旦企业亏损并且其合伙人无力偿债时,其他合伙人就要承担全部债务的连带责任。合伙协议关于买卖份额的法定程序十分复杂,且合伙协议得不到保证,企业将面临解体的危险。
3.公司制。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组织形式。它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并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公司制常见的类型有: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制实行法人治理结构,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组成的并形成一定制衡关系的管理机制。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并选举董事和监事;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聘任经理;经理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和日常经营管理;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的监督机构,对经营管理者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制具有的优点包括:有利于政企分开,转换经营机制;通过发行股票或债券,可以迅速筹集大量资金;股票可以自由转让,公司具有长期延续的独立生命;股东和公司只承担有限责任,便于分散市场风险。但是,公司制也存在若干缺点:公司设立复杂,要通过一系列法定程序;股东购买股票往往期望获取股利和价差,并不直接关心企业经营;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也产生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一系列复杂的授权与控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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