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的审查期限略有差别,一般需要3至5个月完成,如美国从进入审查阶段之日起最长需要90天,俄罗斯整个审查程序最长时限为3个月,德国和日本不超过5个月。部分国家设置了延长期,如俄罗斯。俄罗斯规定特殊情况下可能延长至6个月。
裁决权归属分为两类:一是审查权与裁决权合一,如德国、俄罗斯和日本;二是审查权与裁决权分离,例如美国的审查机构是CFIUS,最终裁决方是总统。尽管审查期限和裁决权归属不尽相同,但各国皆采用多阶段的审查程序,大致可以分为审查启动前、启动、审查、裁决和事后监督五个环节,各国具体做法见表14.3。
表14.3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程序总结
资料来源:作者整理而成。
裁决分为三种:批准、附条件批准和禁止。如果投资不构成危害国家安全,则批准投资,这类结果占据所有投资的绝大多数。附条件批准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灵活措施,如美国、德国和俄罗斯,是指当投资可能威胁国家安全时,通过一些灵活措施,既不禁止投资,又能将国家风险纳入可承受可控制范围。投资方为此需要签署缓和协议(mitigationagreements),换取一项投资的批准。对危害国家安全又不同意签署缓和协议的投资,采取禁止或中止的处理方法。综上,批准与禁止是每个国家针对外商投资必有的处理方式,而附条件批准是一种补救方式,如今被多数国家采纳。
部分国家针对审查机构或上一级机构和个人的决定建立了监督机制,如美国、德国和日本。美、德、日三个国家的监督机制各有不同,美国采用国会监督,德国采取司法监督,日本将行政监督置于司法监督之前。此外,美国、德国、俄罗斯和日本还建立了投资者维权机制,对于不服裁决的投资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甚至允许在一定期限内提起司法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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