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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和工作制度

时间:2023-06-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上海推出自贸试验区铜溢价掉期交易的集中清算2015年2月6日,上海清算所推出自贸试验区铜溢价掉期交易的集中清算,这是全球首创的溢价指数类金融衍生品,以跨境人民币计价、清算、结算。

1.上海推出自贸试验区铜溢价掉期交易的集中清算

2015年2月6日,上海清算所推出自贸试验区铜溢价掉期交易的集中清算,这是全球首创的溢价指数类金融衍生品,以跨境人民币计价、清算、结算。

自贸试验区铜溢价掉期是以上海保税电解铜溢价为标的、以跨境人民币计价、清算、结算的场外大宗商品金融衍生品,并由上海清算所进行中央对手清算。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点,依据洋山铜溢价指数进行现金差额结算,是相关实体经济用以对冲保税铜溢价波动风险的基本套保工具。

自贸试验区铜溢价掉期能够与期货形成投资组合,帮助实体企业实现保税铜现货价格波动风险的完全套保。以中央对手清算机制为核心的场外航运及大宗商品金融衍生品清算业务,能够及时完整地获取境内外人民币计价的交易、清算和风险敞口等信息,帮助监管机构提高监管效率、及时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保障场外航运及大宗商品金融衍生品市场健康发展。

2.央行:上海自贸试验区全面放开本、外币境外融资

2015年2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境外融资与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实施细则》,全面放开本、外币境外融资。

根据《实施细则》,自贸试验区企业和金融机构可以自主开展境外融资活动,自主计算境外融资的规模,自主权衡境外融资的结构,扩大了经济主体从境外融资的规模与渠道。其中,企业的融资规模从资本的一倍扩大到两倍;银行原来不能从境外融入人民币资金,在新的政策框架下,可以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等,也能从境外融入资金。

此次取消了境外融资的前置审批,人民银行将根据系统采集到的区内主体境外融资实际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的监测管理,从宏观上把控境外融资的整体风险。借债主体可按照自身资本规模的大小、在核定的规模内,综合考虑期限、币种、融资类别等因素,自主决策以何种方式开展境外融资、融资多长期限、融什么币种的资金等。

《实施细则》使用风险转换因子(包括期限风险转换因子、币种风险转换因子、类别风险转换因子)来引导经济主体的境外融资结构。这种新的管理方式鼓励企业和金融机构使用人民币、中长期以及用于支持实体经济的资金,不鼓励短期融资。

3.上海自由贸易(FT)账户外币服务功能正式启动

2015年4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发布《关于启动自由贸易账户外币服务功能的通知》,宣布上海市开展自贸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的金融机构可按相关要求向区内及境外主体提供本外币一体化的自由贸易账户金融服务,标志着自由贸易账户外币服务功能的正式启动。

金融机构可按《通知》要求,提供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的外币服务。自由贸易账户外币服务功能的启动,有利于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便利企业和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实现了本外币一体化管理,为企业更好地统筹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本外币两种资源创造条件,也有利于加快建立本外币一体化的跨境资金流动监管体系。

4.上海银监局推出“自贸试验区银行业务创新监管互动机制”

2015年6月19日,上海银监局推出“自贸试验区银行业务创新监管互动机制”,区内机构在开展创新碰到阻力时将可以享受先行先试的绿色通道。

5.上海拟出台法规鼓励台商在自贸试验区投资金融等领域

2015年7月21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规定(草案)》。根据《规定(草案)》,上海鼓励台湾同胞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投资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社会服务以及先进制造业等领域。《规定(草案)》还涉及鼓励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特别是其中的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转型升级,强化知识产权等重点领域保护等内容。

上海将出台地方性法规保护台湾同胞投资权益:包括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在上海设立金融机构、地区总部、研发中心和参与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等。

6.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印发上海自贸试验区“金改40条”

2015年10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商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正式联合印发《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 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方案》(简称《方案》)。

《方案》提出,率先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按照统筹规划、服务实体、风险可控、分步推进原则,在自贸试验区内进行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先行先试,逐步提高资本项下各项目可兑换程度。进一步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扩大人民币境外使用范围,推进贸易、实业投资与金融投资三者并重,推动资本和人民币“走出去”。不断扩大金融服务业对内对外开放,探索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开展相关改革试点工作。

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探索金融服务业对外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推动金融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和外资机构扩大开放。加快建设面向国际的金融市场,依托自贸试验区金融制度创新和对外开放优势,充分发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统筹协调功能,推进面向国际的金融市场平台建设,拓宽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金融市场的渠道,提升金融市场配置境内外资源的功能。不断加强金融监管,切实防范风险,建立适应自贸试验区发展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联动的金融监管机制,加强金融风险防范,营造良好金融发展环境。

7.上海自贸试验区“金改40条”第一项实施细则出台

2015年12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正式发布《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成为上海自贸试验区“金改40条”印发后推出的首个实施细则。

细则重点实施四项外汇管理政策的创新举措:一是允许区内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外债资金实行意愿结汇;二是允许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外汇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三是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四是允许区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在外债资金意愿结汇方面,《实施细则》率先赋予上海自贸试验区企业外汇资本金和外债资金结汇的自主权。未来,外汇资金是否结汇、何时结汇都可由企业自主决定,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入对应开立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经银行审核交易的合规性、真实性后直接支付;而且对结汇资金使用进行负面清单管理,也就是说,外债结汇资金除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外,其余均可使用外债结汇资金。

《实施细则》还放宽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包括降低门槛要求,对于区内企业备案开展该项试点的门槛由“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元调整为超过5000万美元”;试点外债比例自律管理,跨国公司外汇成员企业可借入外债额度标准为企业净资产的1倍且资产负债率≤75%,结汇资金可依法用于偿还人民币贷款、股权投资等。该政策突破了现有中资企业无法借外债的限制,并拓宽了外债结汇资金用途;优化国际主账户功能,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6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含)额度境内运用,在纳入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前提下,允许账户资金的10%结售汇,该政策有助于帮助离岸资金上岸,支持境内设立资金运营中心等。

8.上海银监局持续深化自贸试验区金融监管改革创新

2016年1月11日,上海银监局持续深化自贸试验区金融监管改革创新,不仅“监管”金融创新,更“直接推动和参与”金融创新的定位。

改革创新举措:(1)建立相对独立的自贸试验区银行监管体系。一方面扩大简政放权,将区内支行级及以下的机构和高管准入,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报告”;另一方面建立自贸试验区银行业特色监测报表体系、风险评估机制,坚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推进金融创新。(2)创设业务创新监管互动机制。允许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现有监管法规未规定或不清晰的非行政许可类创新事项,通过个案突破的形式,开展自主创新、先行先试,弥补当前监管法规中的缺失。

9.上海自贸试验区银行业市场准入相关报告事项清单发布

2016年3月30日,上海银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自贸试验区中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相关报告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相关报告事项的监管进行了全面规范和优化。而随《通知》一并印发的还有《上海自贸试验区银行业市场准入相关报告事项清单》(简称《清单》)。

该《清单》是上海银监局在对截至2015年末市场准入相关报告事项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形成的一张报告事项市场准入管理清单。《清单》从机构、业务、高管三个维度对报告事项进行了系统整理和优化,并对报告事项的监管进行了三个方面的优化:对报送材料、报送主体和报送时限不明晰的报告事项,明确和统一了报告要求;在审慎监管原则基础上尽可能统一中外资银行的报告事项要求;在整体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将部分预期单体风险较小、系统性风险隐患较低的报告事项,由事前报告调整为事后报告。

《清单》的出台,是上海银监局有效落实“上海金改40条”又一重要举措,对探索自贸试验区银行业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改善监管服务,提升自贸试验区外资银行国民待遇,创建更加公平、开放和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具有积极的意义。

上海银监局同时还要求各银行业机构针对《清单》的执行情况建立有效跟踪评价机制,强化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落实,不断完善和加强相关报告事项的事中事后管理,对确保报告事项执行的规范性,提升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性,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提出前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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