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301报告”是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根据《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力法案》和《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所修订的《1974年贸易法案》第182条,对全世界贸易伙伴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情况进行年度审查的成果。报告反映了美国政府在鼓励和维持世界各地知识产权保护的充分和有效方面一如既往的决心。[1]根据“特别301报告”,美国贸易代表及总统能够就外国政府不合理或不公正的贸易做法进行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特别301报告”被认为是典型的单边贸易措施。
近年来,每年度的“特别301报告”都将中国列入优先观察国名单(Priority Watch List),并用大篇幅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进行评判。虽然这些报告都积极肯定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取得的进步,但也一贯地指出了中国目前存在的各种问题,并强调会通过各种途径敦促中国予以改进。尽管“特别301报告”是美国对中国知识产权所做的单方评价,但是它会产生重要的国际影响,许多国家常据此判断中国经贸投资环境,特别是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同时该报告内容也会作为美国同中国开展知识产权议题磋商谈判的重要依据。
近年来,“特别301报告”中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关注的重点已经从立法领域转向保护和执法领域,指出中国知识产权问题在以下方面较为突出:
1.侵犯商业秘密缺乏有效救济
美国非常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认为窃取商业秘密行为会损害美国在全世界的竞争力,使美国就业面临危险,甚至会使美国国家安全处于危险。[2]2012年“特别301报告”指出中国侵占商业秘密的问题越发严重,严重侵犯了外商企业对商业秘密的利益。中国有关商业秘密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执法存在较大缺陷,商业秘密侵权难以得到救济措施。民事执法措施中,在证据搜集、诉前禁令、举证责任、口头证据采信等方面存在问题。美国认为“除非做出解决上述薄弱点的改变,否则在中国打击商业秘密侵占的有效执法仍将是空谈”,并强烈敦促中国政府采取有力措施制止商业秘密窃取行为,形成威慑影响。
2.自主创新政策具有歧视性
“特别301报告”连续几年都表达了对中国自主创新政策的关注。美国认为中国力图发展成一个创新性、知识产权密集型经济体,各级政府制定了促进自主创新和战略性行业发展的各种制度与激励措施,包括政府采购、技术许可、补贴、税收待遇等方面,会对外国企业构成歧视,不利于美国企业对中国的出口或投资,也妨碍知识产权权利人获得充分、有效权利保护的能力,以及利用权利产生商业价值的能力。美国认为中国政府对企业知识产权进行干预是不符合国际惯例的,并可能让人担心是否符合其对WTO所做的承诺。[3]美国将继续敦促中国履行WTO承诺。
3.假货仍然大量存在
近几年的“特别301报告”都承认中国打假执法在加大力度,但是也强调假冒问题仍然普遍存在,尤其是网络上的假冒商标、盗版产品销售等问题非常严重,地方工商局打假通常仅限于有形市场。通过“多媒体盒子”盗版,中国的当事人也在助长中国国内和第三方国家的网络侵权(美国2012年“特别301报告”)。
4.医药品领域存在知识产权保护壁垒
美国非常关注医药产品在中国遭遇的知识产权保护壁垒。“特别301报告”指出,在专利领域,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支持先前提交的专利申请的后续备案补充试验数据不作考虑,此举与世界各地的做法相反,这会导致中国知识产权局不仅拒绝待批的专利申请,而且追溯性地撤销先前授予的专利。这一做法导致医药品在中国很难获得一个合理范围内的专利保护。美国希望中国建立有效的制度,以便尽快解决与制药产品上市申请有关的专利问题(美国2012年“特别301报告”)。美国还担心中国对未公开试验数据或其他数据未给予有效的保护。
5.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泛滥
中国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也越来越受到美国关注。“特别301报告”提出,由于中国政府采取了补贴和其他激励措施,鼓励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导致出现了数量巨大但质量低下的专利,从而引发了诉讼滥用,这不仅了影响企业专利申请或经营的决策,也增加了合法竞争者的负担(美国2013年“特别301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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