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部不经济性与市场失灵
在现代经济学中,经济外部性是广泛用于解释经济活动和环境问题的相关性的重要理论,它是由早期的经济学家马歇尔提出来的,后由福利经济学家庇古(Arthur Pigou)加以发展和充实。所谓经济外部性是指个人或企业在其经济活动中给其他人带来意外的收获,或造成不良的影响,而当事人并不能由此获益或承担责任。正如庇古在其福利经济学著作中所说,经济外部性的存在,是因为当A对B提供劳务时,往往使其他人获得利益或受到损害,可是A并未从受益者那里取得报酬,也不必向受损者支付任何补偿。
经济外部性又分为积极的和消极的。积极的通常被称为外部经济性,即个人和企业的经济活动给周围其他人造成良好的影响,而当事人并不能由此取得额外的收益。比如政府对某块原本荒凉的土地进行投资,建造道路、电、煤气、学校、医院等各种社会设施,使其变为环境良好的居住区。政府的这种行为也给周围其他拥有土地的人带来了意外的收益,他们的土地因此得到升值,不需任何努力就能从出卖土地中得到额外的利益,而政府并不能从中获得任何好处。
经济外部性的消极的一面被称为外部不经济性,即个人和企业的经济活动给周围其他人造成不良的影响,而当事人并不为此付出任何代价,也不提供任何补偿费。比如一家在河流上游建立的造纸厂或化工厂,在其日常生产中排放了大量废水和有害物质,使河流的水质受到严重污染,从而给下游的人们带来种种损害,在下游的居民因水污染而患上各种疾病,周围的农民也因灌溉水质污染的水而不能获得正常的产量,而造成这种损害的企业却往往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外部不经济性是广泛存在的,大量的工业企业带来的环境污染就是一种典型的外部不经济的表现。由于环境污染引起各种疾病,人们因健康受损害而丧失了工作能力,减少了工资收入,还不得不为此付出大量的医疗费用;同样,环境污染也致使各种生物资源减少,农产品产量下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了消除环境污染带来的不良影响,政府、受害企业以及个人还得支出大量资金用于治理环境。所有这些损失和费用都由受害者承担,是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强加于他人头上的,加害者并不承担这些费用。因此这些费用被称为外部费用或外部成本。
在以价格为中心的市场经济体制中,外部不经济现象或者说外部成本的存在,本身也说明了资源没有得到合理的配置。企业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对其产品定价是按照其私人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相等的原则。在没有外部不经济,即企业没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的情况下,这种价格不仅对企业自身是合理的,而且对于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也同样是最有效的。然而一旦存在环境污染,而企业又不承担由此造成的外部成本,由经济中所有个人承担的社会边际成本就将大于由单个企业所承担的私人边际成本,企业按私人边际成本所形成的价格来生产的产量,也将大于按社会边际成本定价时的生产量。对于单个企业来说,它获得了最大收益,然而对全社会来说却是生产量过大,是一种资源浪费,资源没有得到合理的配置。在现代经济学中,这种现象被归结为市场失灵。
为什么会出现市场失灵的现象?或者说为什么企业在其经济活动中不考虑对环境造成的损害这样的外部不经济问题?这主要是市场机制与环境资源利用的不协调所造成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环境资源不可能得到合理的利用,对此可以具体分析如下。
市场机制要正常、有效地发挥作用,就需要在市场中参与交易的物品和服务具有明确的产权,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换言之,明确的产权关系是所有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产权必须是在法律上明确定义的,不然就会引起产权上的纠纷,任何物品或资源如果产权关系含糊不清的话,都会出现不合理使用甚至被破坏的问题。产权还必须是专一的,多个人对某一物品或资源拥有所属关系,同样也会妨碍该物品或资源的正常使用和管理。从这些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要求来看,环境资源很难进入市场,也不可能在市场经济中得到合理的利用和管理,因为对于各种环境资源要设定明确的产权是很困难的。像海洋、河流、湖泊以及地下水这样的环境资源,长期以来都是一种公共资源,要将这些资源划归为某个利益集团所有,显然是很难让人接受的;而像空气这样的环境资源,要确定它的产权,从生态学上来看,几乎是不可能的。另外,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就是像土地、草地和森林这样的资源也具有公共性质,没有明确的所属。由于缺乏明确的产权关系,人们对这些资源的使用就会是无节制的,无所顾忌的,最终导致环境被破坏;也正是由于缺乏明确的产权,即使某个企业排出的废水废气污染了水源和空气,也不会有人向企业提出赔偿损失。作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企业,尽管它的生产活动造成了环境污染这样的外部成本,但在没有约束和监督的情况下,企业是不会将这种外部成本纳入自己的成本体系的。
市场机制要公平合理地发挥作用,还需要在市场中参加交易的经济主体之间具有相对平等的经济能力,从而能够按照自身的意志进行自由交涉。如果交易各主体中仅有部分具有较强的交涉能力,就有可能出现一部分主体得益,而其他主体的利益受到损害的结果。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即使对于一些环境资源设定了明确的产权,往往也会因为交易主体之间的交涉能力的差异,使用环境资源的经济主体和受到环境污染影响的经济主体之间不可能按照自发的交易确定某种环境资源的使用标准和承担的费用。更具体地说,河流、湖泊和其他一些环境资源的利用者(或者说是环境污染者)都是大企业,企业与周围居民之间的交涉能力有很大的差异,企业总是拥有较大的交涉能力。而且企业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程度具有很难计测的不确定因素,没有专业知识的普通居民也不易掌握足够的关于环境污染的信息,并且有些污染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具有时滞性,就像核污染对人体的影响那样,是在多少年以后才显露出来的。环境污染的这些特点,对于造成环境污染的大企业来说,在其与周围居民的讨价还价的交涉中是有利的。
以上都是对于成熟的市场经济而言的市场失灵的原因,然而我们必须指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社会是多样性的,有些国家已经建立了成熟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而有些国家还仍然处在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之中(或者计划的命令式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市场和价格尚未支配一切经济活动。对于后者而言,市场失灵往往表现为市场发育不健全,许多环境资源尚无市场可言,即使有着某种初级市场存在,也会由于传统习惯、信息不通畅以及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强制性干预等原因,资源的价格不能正常地反映生产成本。在这种情况下,价格不仅不能接近包括外部成本在内的社会边际成本,而且经常低于私人边际成本。
过低的价格必然会引起资源的滥用和环境破坏。比如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农药的价格只占成本的20%~80%,由低价格引起的过度使用农药又导致大量人畜农药中毒和水资源污染等环境问题。灌溉水资源也同农药一样存在价格偏低的现象,因价格低廉而产生的过度灌溉导致了水灾、土壤盐碱化这样的环境退化问题。
(二)环境治理的对策
越来越多的事实表明,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恶化严重地影响了经济发展的水平,如果不给予环境问题以足够的认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的话,经济发展的目标是不可能实现的。正因为如此,许多发展中国家开始积极探索各种治理环境的对策。下面介绍的各种环境治理的方法和政策思路,对于发展中国家今后的环境政策的制定是有意义的。
1.政府干预下的环境政策
市场失灵是政府对环境资源进行管理的主要理由。政府对环境资源进行管理的政策手段主要有直接管制、征税、补贴和发放排污权四种。直接管制作为政策手段之一,是指由政府环境部门制定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最高限度的排污标准,并由政府强制实施。排污标准和惩罚是连在一起的,超过排污标准的企业和个人将受到政府环境部门的罚款。在目前,直接管制是世界上较为广泛使用的政策手段。但是需要明确的是,直接管制经常导致效率缺乏。因为:第一,为了确定最优的排污标准,政府必须花费很大代价来搜集各种信息,同样为了实施这些标准,政府还必须制定大量的规章制度;第二,政府只能制定统一的排污标准,而不能考虑每个企业在减少污染上的成本差异,这就导致了企业只想如何达到排污标准,妨碍了污染成本低的企业进一步降低排污量和寻找进一步减少污染的方法。
征税和补贴都是一种基于市场刺激的手段,目的是弥补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征税是一种惩罚,而补贴是一种鼓励,从结果上看,前者具有逐步促使企业退出环境污染型产业的效果,而后者则有利于企业进入环境污染型产业。与前述的政府直接管制手段相比,税收是一种动态的政策手段。直接管制只针对超过排污标准的企业,对于排污标准以下的企业则没有任何惩罚,而征收污染税是按照污染减少越多则所支付的税越少的方式,这就有利于激励治污成本低的企业更加积极地治理污染。但是征税也有一些局限性,因为确定最优征税标准需要较为详细的企业成本信息,而做到这一点很不容易,企业也不愿主动配合。排污权制度是指政府环境部门制定总的排污量上限,按照该上限对各种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允许其污染到标准所规定的水平。
排污许可证可以在企业之间交换和买卖,这就促使减少污染成本高的企业去市场购买排污许可证,同时给予减少污染成本低的企业排污许可证。由于环境部门发放的许可证是在环境质量标准许可范围内,因此企业之间的许可证买卖不会影响到环境质量总体标准。而污染企业之间的许可证互相调配则可以使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费用最小化。排污许可证的这一优点使得许多经济学家对它大加推崇,但是它也有一些难以克服的困难,比如排污权的总量应设定在什么样的水平,排污许可证如何在企业之间公平合理地分配等。
2.产权界定对环境保护的作用
关于如何消除像环境污染这样的外部不经济性问题的对策,目前有一种较为盛行的观点,就是通过明确的产权界定方式来达到消除外部不经济性的目的,同时它还能使资源利用的经济效率最大化。这一观点是现代产权理论的代表人物科斯(Ronald Coase)提出来的,得到了理论界的广泛关注和重视,无论对于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政策的制定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产权解决方式的重要特点就是强调设定明确的产权,通过产权拥有方与另一方的协商或者讨价还价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其中,政府不需要对经济活动进行直接干预,政府所应做的仅仅是重新确定各种资源的产权所属,有了明确的产权关系之后,市场机制就会发挥作用,从而消除各种外部影响,使资源利用达到效益最大化。为了正确认识产权界定方式对解决环境问题的作用,下面以一个化工厂向河水中排放污水的具体事例来进行说明。在这个事例中,假设在河中游泳具有一年2万美元的经济价值,使用河流的产权分配给周围的居民们,那么周围的居民们在得到工厂的2万美元的补偿的条件下可以放弃河流的使用权,化工厂也就可以污染河流。又假如防止有害物质污染河水的设备费用是1.5万美元,那么化工厂会选择引进该设备,这对化工厂来说是有效的。如果该设备费用是2.5万美元的话,那么工厂会选择支付给居民们2万美元的赔偿而继续污染河流。无论哪一种选择,工厂和周围居民都会满足,在不损害对方利益的同时又可以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相反,如果将使用河流的产权分配给化工厂,效果同前面是一样的。假如防止河流污染的设备费用是1.5万美元,拥有河流产权的工厂会声称,如果周围居民支付1.5万美元的设备费用的话,工厂可以停止污染。居民们考虑到在河中游泳的经济价值是2万美元,会选择支付1.5万美元而让工厂停止污染。如果设备费用是2.5万美元的话,那么居民就会放弃在此游泳,而工厂会继续污染该河流。
上面的事例表明,无论如何进行产权分配,通过工厂和周围居民之间的协商和交涉,最终结果都是资源配置的效率达到最大化。明确的产权关系不会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而只会影响收入分配关系,如果产权被分配给居民,则是工厂向居民支付费用,而如果产权分配给了工厂,那么就是居民向工厂支付费用。然而必须指出的是,通过产权界定方式解决环境污染这样的外部不经济性问题,在实际运用中存在一些局限性。
第一,部分产权难以明确界定。许多自然资源如山林、农地、牲畜等产权容易界定,而还有一些资源的产权则不易界定,比如生物多样性、臭氧层、大气、公海等,是属于人类的共有资源,不可能将这些资源分配给某一些人。
第二,由于双方协商和讨价还价中交易成本太高,即使能做到产权明晰,也难以达成共同满意的结果。例如,在火力发电厂产生空气污染的情况下,即使明确产权关系,规定发电厂必须出钱购买空气资源的使用权,但是发电厂周围受影响的个人和企业成千上万,各人受害程度不一,要求各异,加上受害程度很难计量等因素,也会使得发电厂与各受害者之间的交易所花费的成本非常高,以至于整个交易可能无利可图。
综上所述,产权界定方式,对于解决环境问题提供了一个有意义的思路,明晰的产权确实能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但是由于存在种种局限性,它难以成为一种广泛的政策手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