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未能提出一个完整的交换价值或价格理论,在理论分析上的一个直接原因,是在于他当时缺少一个完整的关于使用价值的理论,关键是缺乏对使用价值量的分析。
马克思并不是没有研究使用价值理论,他关于使用价值的分析所包括的内容有:(1)使用价值具有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属性。(2)它首先取决于物本身的客观属性,但只是“在使用或消费中得到实现”。(3)一物可以有多种使用价值,并且既可以满足“胃的需要”,也可以满足“幻想的需要”。(4)一种物品对不同的人来说具有不同的使用价值,比如烟草,对有的人有很大的使用价值,对有的人则完全没有使用价值。(5)使用价值在商品关系中是价值的承担者,“没有一个物可以是价值而不是使用物品”,只有生产使用价值的劳动才创造价值,但“一个物可以是使用价值而不是价值。在这个物并不是由于劳动而是对人有用的情况下就是这样”。(6)商品经济的特点,是生产者为他人生产使用价值,“即生产社会的使用价值”,作为商品的使用价值的历史特殊性就在于它最终具有“社会的使用价值”的性质。[5](7)在交换过程中,“就使用价值来看,交换双方都能得到利益”,也就是能使交换者获得更多的使用价值。(8)一物的使用价值本身也是可以发生变化的,如磁石原来的使用价值和其他石头是一样的,但是后来使用价值提高了,因为“磁石吸铁的属性只是在通过它发现了磁极性以后才成为有用的。”(以上引文均散见于马克思,1975:《资本论》,第1卷,第47—98页)(9)最后,就使用价值与生产发展的关系而言,“需要是同满足需要的手段一同发展的,并且是依靠这些手段发展的”(同上书,第559页);就使用价值与社会经济关系的关系而言,“‘社会需要’,也就是说,调节需求原则的东西,本质上是由不同阶级的相互关系和他们各自的经济地位决定的”(马克思,1975:《资本论》,第3卷,第203页)。这些都是正确的内容。
但是在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关于使用价值的量的规定上,马克思没有能够提出相应的理论。他认为作为使用价值,商品首先有质的差别,商品相互交换,就在于它们是不同质的;而质上不同的东西之间,在量上是不能相互通约的。因此,商品之间的量的比较,只根源于同质的劳动即价值的比较,而不同物品的使用价值在量上是无法比较的,不存在一个建立在同质性基础上的统一的量的尺度对它们进行通约、度量和比较。
这里,马克思未能提出一个关于使用价值量的理论,有两个方面相互关联的原因。一是他错误地认为对使用价值来说,衡量尺度,只是物品的长度、重量等自然尺度,而没有充分认识到在经济学中,物品的意义不在于物本身,而在于使用价值;而作为使用价值,还有一个经济尺度的问题。[6]另一方面,最重要的是,他没有能够为不同的使用价值在理论上确认出共同的质。马克思正确地运用了理论分析的抽象力,在价值问题上,为不同种的劳动找到了它们的同质性,即抽象劳动。但对于商品两因素的另一因素使用价值,他的困难则发生在没有能够充分运用抽象力,为不同的使用价值找到一个共同的从而也是抽象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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