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商品生产的特殊性在于,在任何时间范围内,除了谋取劳动收入的动机外,任何其他的权利或动机,不构成支配或阻碍价值形成和生产结构调整的因素。
劳动虽然是价值的唯一物质要素,却从来不构成使用价值生产的唯一生产要素。“种种商品体,是自然物质和劳动这两种要素的结合。”(马克思,1975:《资本论》,第1卷,第56页)任何最原始的生产活动,也是人作用于自然的过程,从而对自然的占有,即所有权,构成劳动生产的前提;既是物质的前提,也是社会的前提。因此,从最初的生产开始,就存在一个所有权的问题。但是,只要一切不同种类的劳动,都是直接作用于土地(经济学中代表自然的名词是“土地”)的劳动,土地所有权就最多仅构成对本部门劳动产值的一部分的索取权或分配权(这是下一节所要考察的对象),而不会影响、干扰价值运动,不会形成阻碍价格趋向于符合价值,制约不同部门的商品生产者分配关系的特殊因素。用经济学家已经熟悉的语言简单地说就是,这时只能存在级差地租以及某些归因于土地特殊性质的自然垄断地租,而不会出现绝对地租;因为绝对地租的存在是以另一个或一些劳动不直接作用于土地的生产部门的存在为前提的,只有这个前提存在,才可能因土地产品的使用价值相对提高(需求相对增加),但同时因土地稀缺性垄断而使生产无法调整,从而使土地产品的价格(交换价值)高于价值,形成绝对地租的来源。在仅以土地为生产资料的情况下,土地稀缺性对每一个部门来说是无差别的,需求的相对变动不过最终导致土地用于不同生产的比例的变化,而不会使某一特殊产品的价格因土地稀缺性本身而维持在高于价值的水平上。总之,在生产资料仅由自然物质构成的条件下,所有权对商品生产(如果存在的话)中不同商品生产者之间的分配关系不发生实质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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