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威廉姆森的定义,机会主义倾向指人们借助于不正当手段谋取自身利益的行为倾向。这个假设强调了人追求自身利益的动机是强烈而复杂的,他会随机应变,投机取巧,包括(1)有目的、有策略地利用信息,按个人目标对信息加以筛选和扭曲,如说谎、欺骗等;(2)违背对未来行动的承诺。因此,机会主义倾向假设实际上是对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假设的补充。
机会主义倾向假设不同于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中人以简单方式追求自身利益的假设。后者既认为人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因而动机是强烈的,又认为这种追求是明确的、直截了当的。他不说谎,不欺骗,并信守自己的承诺。这与完全理性假设是相一致的。由于人具有完全理性,能够洞察现在和未来,说谎、欺骗以及毁约谋取私利行为都无从得逞。
机会主义倾向假设则以有限理性假设为前提。由于人的理性有限,他不可能对复杂和不确定的环境一览无余,不可能获得关于环境现在和将来变化的所有信息。在这种情况下,有的交易者就可能利用某种有利信息条件,如信息不对称环境,向对方说谎和欺骗,或者利用某种有利的讨价还价地位背信弃义,要挟对方。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人在所有时间都以机会主义方式行事。但总有那么一些人在有些时候采取这种行为方式。问题在于,事先我们很难知道什么人,在什么时候,以什么具体形式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在交易者以前没有交往、或交往很少的情况下尤其如此。这里便遇到了理性边界的限制。由此而引出的一个观点是,不确定性不仅来自交易活动参与者的外部,而且发生在他们之间。
机会主义倾向可分为事先的机会主义和事后的机会主义。在一项保险交易中,如果投保人比承保人更清楚地了解所投保财产的风险大小,他就可能通过不向承保人反映真实风险状况而得到好处,如有意低估风险以少交保险金。这种行为可被称为事先的机会主义。而事后的机会主义则可能以如下方式表现:承保人不兑现事先的承诺,把本应由他承担的风险推给投保人。这些机会主义行为有时也在“规避选择”(adverse selection)和“道德风险”(moral hazard)的题目下予以讨论[11]。由威廉姆森发展的交易费用经济学强调“小数目”(small number)交易与机会主义行为的联系,并且特别关注与事后的“小数目”交易相关的机会主义行为。所谓“小数目”交易是指为数很少的买者和卖者之间的交易,其极端方式是“一对一”的双边垄断交易。在这种类型的交易中,无法展开有效竞争,交易者之间的依赖性显著加强,一方可能利用其占据的某种有利地位敲诈对方。“小数目”交易中的机会主义既可能是事先的,也可能是事后的。例如某项交易事先有着“大数目”的买者与卖者,但当交易开始后,如果提供产品的一方进行了专门的、难以挪作他用的投资,它就对另一方形成了很强的依赖。这时便转入了“小数目”的交易环境。不过,假如事先能够建立适当的保障机制,事后的机会主义行为是可以避免的[12]。
经济体制效率分析理论接受机会主义的行为假设,并把它与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假设结合起来理解,就是说,人谋求自身利益的动机是强烈的,同时行为是复杂的,既可以采取正当手段,也可以采取不正当手段,而且究竟哪些人在哪些时候采取哪种手段是不很确定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