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承包制突出经营者个人作用相联系的另一个问题是,如何对经营者实行有效监督。
虽然大多数经营者在大多数时候能够努力工作,但并非所有的经营者在所有的时候都是如此。承包制推行以来,大量非规范的经济条件,如“一对一”的谈判承包合同、双轨制价格、多样化的收入来源,都给某些经营者提供了以权谋私的机会。经营者专断独行,损害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与职工关系紧张等问题,也在许多企业程度不同地出现。于是,对经营者的监督引起了人们日益增多的关注。
承包企业内对经营者实行监督的主体有党委、职代会和职工。
党委和经营者的关系,是多年来企业领导体制中的棘手问题。这里我们只分析党委对经营者行使监督职能的情况。虽然党委的政工工作系统与厂长生产经营指挥系统有别,由于党委成员与厂长同处企业上层,信息搜集的成本要低于其他监督主体。监督主体的反应可分为批评性反应和组织处理性反应。当信息搜集主体与反应主体不一致时,前者需把信息传递给后者进行判断后再作出反应。党委对经营者的反应限于批评教育和党内组织处理。行政组织处理由作为发包方的政府部门作出。因此,必要时党委要把有关信息传递给政府部门。图12.1中反应Ⅰ指批评教育和党内组织处理,反应Ⅱ指行政组织处理。
图12.1 党委监督过程
在现有企业体制下,党委监督经营者的内容、规则不清。在党委和经营者的双边关系中,既可能由于私人关系融洽,或经营者施惠而结成“合谋同盟”,从而使党委缺少监督动力;又可能因为经营者利用职权报复党委成员,或有意相互损害,如曾经发生过的党委开除厂长党籍、厂长停发党委书记工资的事例,使党委监督成本过高。党委向政府部门反映问题,由于政府部门在企业之外,要付出较高的信息传递成本(不仅是空间距离问题,还有渠道、保密等问题),同时也有政府判断尺度不一,从而作出不同反应的可能性。
职代会是企业全体职工的代表机构。职代会获取有关经营者的信息,可以有两个来源:一是自身搜集,二是职工群众的信息传递。职代会主要作出批评性反应,至多有时向政府部门和党委提出组织处理的建议,当然首先需要传递有关信息。图12.2中反应Ⅲ指批评教育。
图12.2 职代会监督过程
职代会发挥监督职能有着与党委相似的问题。一方面,职代会成员容易受到经营者的报复,他们向政府部门传递信息也会遇到更多的困难。另一方面,与党委不同,职代会定期召开,不能长期、稳定地发挥作用。职代会的常设机构工会组织,由于某些原因,也难以确立强有力的监督地位。
职工群众从理论上说是监督工作最广泛的基础。与党委和职代会不同的是,职工具有搜集和传递信息的功能,但不具有反应功能,他们必须把有关信息传递给各反应主体,即党委、职代会和政府部门,由它们作出判断和反应,见图12.3。
图12.3 职工监督过程
大多数职工通常与经营者不在同一层次工作,因而搜集信息的成本相对要高。职工向党委、职代会反映问题,并由它们作出反应,可能会有较多的渠道不畅、信息失真等问题。特别是职工向政府部门传递信息,如果通过党委和职代会传递,首先要由它们按不尽相同的尺度对信息进行判断、筛选和截留;如果职工直接向政府传递,会遇到比党委、职代会更多的困难,而且难以引起重视。此外,如果缺少切实保障职工监督权力的机制,尤其是对打击报复行为的有效制裁,职工进行监督活动就要承担比其他监督主体更大的风险,这种风险往往使许多人望而却步。
从体制效率分析角度看,加强监督就是要提高对经营者的约束效率。上述几种监督主体虽然在承包制中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总体上所产生的约束效率是较低的。首先,监督范围和内容、判断的尺度、反应程序、不同意见的裁决、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等,都缺少明确规定,因而监督过程的不确定性较大。其次,实施行政性组织处理的政府部门处在企业外部,不论搜集信息,还是作出判断和反应,成本都较高,而准确性较低。再次,企业内外的监督主体,即党委、职代会、职工和政府部门,都代表着某种特殊利益,在搜集、传递信息、作出判断和反应时,难免带有倾向性,影响监督工作的客观与公正。企业内部缺少一个在平衡各种利益关系基础上,能以较低成本实行全面、有效、公正监督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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