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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创新模式

时间:2023-06-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浦东新区成为自贸区制度重构与法制推进的一级政府,在政府性项目审批与监管上成为决策推进主体。自贸区如何在制度创新上推进科技创新要素的融通无疑成为下一阶段自贸区制度变革的重点。

目前,浦东新区成为自贸区制度重构与法制推进的一级政府,在政府性项目审批与监管上成为决策推进主体。自贸区如何在制度创新上推进科技创新要素的融通无疑成为下一阶段自贸区制度变革的重点。因此,自贸区应在科技支持基金领域的制度改革和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建设上发挥“先行先试”的作用,构建有利于外资研发中心创新“落地”的制度体系,以推动科技创新资源的跨国流动融通与跨国公司国际化要求的彼此契合。主要举措如下:

1.构建以”国民待遇”为原则的”待遇均等化”创新服务管理体系

自贸区在制度创新的导向上,需要紧密结合全球科创中心建设的要求,将创新资源集聚纳入制度创新的视野。主要围绕如何打破“国内”与“国外”创新资源的割裂,推进跨国公司研发中心获得充分“国民待遇”的科研资助和资金扶助平台,充分激发跨国公司作为境内与境外创新资源平台性角色在“嫁接”海外创新要素中的作用,在自贸区内建设一套“常设性”的遵循“待遇均等化”的创新促进、服务平台与管理系统。

2.建立聚焦创新项目的综合性服务平台

在自贸区内,依托浦东新区一级政府,建立一个兼顾公益性与市场化运作的服务平台。该平台的建设思路需要借鉴欧盟等发达国家推动科技资源跨国合作的经验,设立一个以促进多主体创新资源自由流动,服务创新项目投融资,以及提供信息服务的综合性平台。建议以“国有民办”模式作为该平台运作的模式,形成一个提供从创新扶持项目信息服务、资金管理和研发成果保障的非政府机构的服务载体。而在创新资金管理方面,则以“去行政化”为准则,为本土企业、外资企业与专业机构等各类主体服务。

3.建构与国际规则对接的”知识产权保护高地”

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外资研发机构“在地化”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在知识产权保护原则上,应将高标准知识产权建设与自贸区下一阶段一级管理机构体系的重组紧密结合起来。将浦东知识产权局和自贸区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建设进行统筹考虑,率先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形成一个高水平制度标杆,构成可推广的模式。通过知识产权体系的建设,在该领域构成自贸区与科创中心联动的突破,在建设与国际通行规则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上形成领先优势。在知识产权的制度体系建设方面,从立法机构到执法监督,需要与浦东知识产权局和自贸区法的建设进行充分的统筹,避免园区规则、新区法规和国家法规多重主体知识产权制度的“碎片化”政策堆叠。应以覆盖创新全过程、彼此间有机联系的创新推进政策体系,使自贸区建设成为有完整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和实施细则的“特区”。在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领域方面,应着重关注IT和互联网等高技术产业领域,聚焦海外企业“技术诀窍”类专有技术保护的“敏感”地带,切实推进自贸区制度创新对接中国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建设。

4.优化竞争性创新项目信息管理服务

应充分发挥各级竞争性创新专项对外资研发机构创新外溢的引导作用,特别加强相关项目申请在信息提供和流程管理方面的针对性服务。在符合信息技术安全规定的前提下,提高创新专项对国际创新主体的信息服务水平。特别在市各层级竞争性创新促进专项申请中,提高申请的信息透明度,加强针对外资研发机构的项目申报等信息的及时推送,并在外资参与创新项目申请的过程中,加强对相关外资机构的研发方向和技术水平的了解和跟踪。在项目申报过程中,需要在程序上简化流程,适当下降知识产权的特定要求,促进引导跨国公司研发中心积极参与本土创新项目建设,进而融入本地创新价值链,打破外资研发机构“透明天花板”的技术外溢阻碍。

5.提高创新孵化融资”中介平台”发展水平

应充分重视外资对本土创新企业的投资关切,以孵化融资平台提高外部资本对本地创新小微企业的辅助作用。在孵化器和加速器的创新项目扶持下,构建一个“政府有限参与、企业化模式管理”的创新中介平台,在该平台下实现孵化投融资的综合服务管理。浦东新区作为一级管理机构仅提供办公用地等固定投入,可以依托一家非政府机构进行创新基金申请的招投、资金管理和成果认定。同时,充分利用跨国公司对本土创新型小微企业的投资意向,因势利导,创设境外股权投资资金对本土创新型企业的投资通道,利用外部资金扶持本土创新企业的发展。在资金运行和监督方式上,可在自贸区内率先构建一个市场化运作的“内外部融合性”孵化资金管理平台,统筹分配、监管小微型创新企业的服务资金,切实解决创新型小微企业的资金获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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