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土地高效利用结构优化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谈。第一,城市土地高效利用结构优化调节。城市土地利用结构和功能的协调有着内在的联系,它们之间存在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的关系。一方面,功能上的变化往往导致结构上的变化;另一方面,土地利用结构一旦发生变化,又要求有新的功能迅速与之配合,否则,城市土地高效利用就难以实现。这一过程主要受两种调节的影响。第一种,自发调节。城市原有的土地利用结构具有内在的和潜在的多种功能,有着充分的弹性。当外部因素变化引起城市内部功能发生变化时,城市土地利用结构可自发调整空间组织内容,并发挥多种潜在功能与新功能相适应。这种调节比较自然,但调节过程较为缓慢。第二种,人为调节。城市土地利用结构的自然调节是受社会、经济、技术等因素制约的。在更多情况下,自然调节无法实现城市土地利用结构的合理性转变,只能人为地通过结构和功能的重新组合来进行调节。因此,各个城市需要根据一定的目的,将本城市土地利用结构内部各组成要素按新的功能要求重新排列组合,以优化城市土地的利用结构。本书所论述的城市土地高效利用结构优化调节,主要指的是第二种调节。城市土地高效利用结构优化调节是一个动态过程,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城市的具体情况,对城市土地高效利用结构进行优化调节,才能保证城市土地得到高效利用。第二,城市土地高效利用结构优化调节的效益、效率。效益、效率与公平是现代市场经济中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就城市土地高效利用而言,效益、效率是主要目标,公平则是我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必要前提。因此,要在效益、效率与公平之间寻找一种动态平衡。由于我国旧的土地利用和规划体制本身的缺陷,长期以来,在土地利用规划中,关注的是城市土地的功能划分和容量指标,而忽视了对各功能区土地利用的综合效益、效率,使城市土地利用一直处于低效利用之中。因此,需要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角度,重新审视城市土地规划的用地控制理念,并建立起与土地市场相吻合的土地规划和管理机制。城市土地利用的目标必须从简单地满足基本的城市功能需求,转向对城市土地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并举上来,并以综合性的城市土地利用效益、效率指标来评价和调整城市的土地利用情况。而城市土地利用的结构效率,就是用来衡量城市土地高效利用结构优化调节的效益、效率的。城市土地利用结构效益、效率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城市土地配置的合理化程度等一系列影响城市土地高效利用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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