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分别从个人所得税的学术发展与历史发展来看其组织收入的功能。
自威廉·配第起,税收就被赋予组织收入、调节收入的功能。其后的经济学家们更多从公平角度来论述个人所得税,其作为组织收入的功能已经被学术界广泛认可。直到20世纪70年代,美国供给学派经济学家亚瑟·拉弗提出著名的拉弗曲线。该理论认为,当税率为100%时,货币经济(与主要是为了逃税而存在的物物交换不同)中的全部生产都停止了,如果人们的所有劳动成果都被政府所征收,他们就不愿意在货币经济中工作,因此由于生产中断,没有什么可供征收100%税额,政府的收益就等于零;当税率为0%时,政府的税收也自然是零。
“拉弗曲线”所论问题非常古老,而且前人多有类似阐述。我国古代经典《管子》就说“取民有度”,把制定适当的税收标准作为治国安邦的根本政策。历史巨著《史记》也是重要的经济著作,司马迁提出了“善因论”的经济思想,他说:对于普通百姓的经济活动,政府的政策“善者因之,其次利道(导)之,其次教诲之,其次整齐之,最下者与之争”,即是说,国家最好的经济政策是顺应和听任人们进行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不要横加干预,在某些方面进行诱导和教化,鼓励或告诫人们应该或不应该参与哪些经济活动,必要时进行一定的调节和限制,“与民争利”是最不好的经济政策。他认为,农工商等经济活动是“衣食之源”,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从事经济活动,就扩大了衣食之源,“上则富国,下则富家”;如果个人的经济活动受到了限制或阻碍,衣食之源就会萎缩,既不会利家也不会富国。这里所说的实际就是制定优惠的税收政策,改善投资环境,吸引社会力量和外资前来投资兴办实业,以扩大税基,增加税源,增强政府的财力,加快经济发展。
下面,我们再看个人所得税的历史发展。
自文明伊始,所得税就是国家机器组织收入,维持其正常运转的重要手段。文献显示,两河流域与尼罗河流域古文明时期,国王们为了维持自身开支、神职人员以及宫廷和军队的开支,便以实物形式向农民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古埃及,税率是1/5,在古巴比伦则是1/10。金字塔与空中花园都是在建立在这样的税收基础之上。这样的税收制度持续经过了雅典、罗马以及漫长的中世纪,期间税收逐步从实物过度为货币,税收的种类也逐渐繁多。拿破仑战争期间,英国和其他欧洲国家为了筹措战争经费,首次开征具有现代意义上的个人所得税。但在战后这种税收被马上废止。直到1842年,为了弥补因关税减少而带来的财政亏空,英国首相罗伯特·皮尔决定再次开征个人所得税,因为公民对社会福利的要求日益高涨,欧洲大陆其他国家相继步英国后尘。美国直到1913年才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个人所得税的历史发展中我们不难发现,作为一种组织收入的手段,个税的出现是因为战争军费的需求,而个人所得税成为西方国家一项重要的税种,则是因为不断完善的社会福利制度的客观要求。我国现代意义上的个人所得税,并非因以上两种原因开始征收,而是改革开放的特殊历史因素促成了个人所得税的启动。
我国自1981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最初面向的是在华外籍雇员,直到1995年才开始作为一项重要税种进行征收。但是,因为起征点一直到2006年才从800元提高到1 600元,加之中国经济三十年来的飞速发展,截至2008年,我国共收取个人所得税3 722.19亿元,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1.24%。可以说,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国家组织收入的一项重要税种,但还不是主要税种。表3-1给出了1994年至2008年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一些数据。
表3-1 中国近15年个人所得税总额、GDP与工资总额[8]
注:表格中2008年的工资总额还没有官方数据公布,此数据是通过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9229元和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中在岗职工11515万人相乘得到的。
表3-1显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税收总额、工资总额以及个人所得税总额都随之较大幅度增长。资料显示,1981年我国首次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年共征税款500万元左右,而这个数字在20年后已经达到了996亿元,并在2008年超过了3700亿元。可见个人所得税成为一项越来越重要的税种,是我国财政收入不可或缺的一环。但是,从个税占税收总额的比例来看,我国个税占比仍旧不高,如图3-9所示。
图3-9 我国近15年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和工资总额的比例
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的比例从1994年的不足2%持续上涨至2003年的7%左右之后,开始逐步稳定在6%—7%;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占工资总额的比重也在持续上涨近十年后稳定在17%左右。2006年以后两个数据下降是由于两次起征点的提高导致的。
就个税的组织收入功能而言,我国的个税对整体税收的贡献度并不大。发达国家个税占税收总额的比例在40%左右,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这一比例也达到10%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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