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税务系统组织设置不合理目前,我国税务系统除一部分基层税务分局(所)以外,都是按行政区划来设置税务机构,且每级税务机构在功能上都是全能型的。
(一)税务系统组织设置不合理
目前,我国税务系统除一部分基层税务分局(所)以外,都是按行政区划来设置税务机构,且每级税务机构在功能上都是全能型的。应该说,这种设置方式更多的是考虑政治管理体制上的因素,而忽略了经济上以及税务工作现实需求上的因素,其中的弊端体现在如下几点:
一是不利于税务部门摆脱不必要的政府行政权力的干预,税务机关独立性的发挥受到制约。
二是不利于一些征税资源包括硬件设备、人力、信息等突破行政区划实现有效共享。
三是不考虑税源的大小、人口的分布而趋同的设置全能型税务机构,不利于机构的精简和征税成本的降低等。
(二)行政权力对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不正当干预和渗透
行政权力的不正当干预和渗透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税收优惠,诸如“外聘工程技术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等土政策为所谓的“外来投资者”和“聘请的专家学者”偷逃个人所得税;二是个人所得税的监管无法涉及政府部门的内部,政府官员的制度外收入,各种政府部门的派生机构和与政府有关的社会中介机构人员的收入,一般都不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三是税务机关的管理体制和经费供给渠道不利于个人所得税的监管,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职能主要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履行,而地方政府有对各地方税务机关的人事任免权,为保住官职和经费,地方税务官员不得不听从地方政府的安排;四是税务机关领导以权谋私,有的税务机关为了牟取私利,违反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任意作为,使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更加混乱[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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