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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时间:2023-06-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1.推广纳税人和雇主强制双向申报制度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的一大重要原因就是我国缺乏行之有效的税源监控方式,因此在近来一段时间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应该积极改进个人所得税管理模式,推广纳税人和雇主强制双向申报制度,严格监控税源。

(一)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

1.推广纳税人和雇主强制双向申报制度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的一大重要原因就是我国缺乏行之有效的税源监控方式,因此在近来一段时间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应该积极改进个人所得税管理模式,推广纳税人和雇主强制双向申报制度,严格监控税源。

目前,我国的“双向申报制度”的实施范围十分有限,主要限制在某些重点的行业和单位,比如电力、邮电、烟草、金融、证券等;其实施纳税对象主要集中在企业单位任职受雇的中上层和中高级技术人员群体;其实施办法主要是通过企业在支付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等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支付个人收入和代扣代缴情况,同时,纳税人也在次月申报期内自行或委托单位财务部门申报当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或者劳务报酬收入情况,并在申报时缴纳应扣未扣或少扣的税款。“双向申报制”实行的效果比较理想,应该在全社会推广,这是保证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改革顺利进行的一条必要措施。具体完善如下几点。

(1)推广并完善纳税人和雇主强制双向申报制度。应该在保持个人所得税现行的源泉控制法不变的情况下,先由作为支付方的组织(包括企业、行政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代扣代缴,再由纳税人综合申报,纳税时抵免代扣代缴税款。针对不同的纳税人应该采取不同的申报办法,如对收入稳定的工薪阶层纳税人应该采取按年申报纳税方式,凭借扣缴税款凭证对已经代扣代缴的税款予以抵扣,年终汇算清缴;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应该以上年收入为依据按月预缴个人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对自由职业者应该采用按月(或按次)申报纳税的方式。

(2)建立个人所得税退补税制度,以促进纳税人和雇主强制双向申报制度的推广和完善。税务机关应该根据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资料的掌握情况,直接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并依据相应的扣缴税款凭证实行主动退补。对纳税人多缴的税款,应该及时予以退还,对纳税人少纳的税款,应该及时通知其按期补缴,或者委托其雇佣单位代为扣缴。

(3)明确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主管税务机关与代扣代缴方共同签订“代扣代缴责任书”,内容包括个人所得税法的基本内容、操作程序、代扣代缴办法、违章处理、法律责任等,由此明确相关法律责任,落实到个人,并作为税务机关检查代扣代缴单位是否履行义务的依据,据此对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一定的奖罚,同时,还要重视加强检查、监督和管理工作。

2.强化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

针对目前全民纳税意识普遍淡薄,我国个人申报制度尚不完善的现状,强化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有利于培养公民自觉纳税习惯,树立公民依法纳税自觉纳税的良好社会风尚,改善税收环境,促进社会进步。

(1)税务机关需掌握纳税人涉税的准确资料。由于纳税人每笔税的收入资料都有具体的收入来源,税务机关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对纳税人多处收入进行汇算,并得出清缴的结果。但这需要扣缴义务人提供真实的代扣代缴信息和纳税人真实的身份凭证,否则很可能造成纳税人涉税资料的虚假。因此,可以通过将代扣代缴执行情况与企业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额度或者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人头经费拨付额度相挂钩的方式来保证支付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同时通过对纳税人身份证明的严格管理来保证纳税人收入信息的真实性。

(2)加强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的宣传。一方面,在宣传税法的同时应该注重解释自行申报纳税的重要意义和相应的违规惩罚,打消纳税人隐瞒或少报收入以逃避税收的侥幸心理,规范纳税人的申报纳税行为;另一方面,应该将部分纳税意识强、自行申报执行好的纳税人树立为社会自行申报榜样,动员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带头自觉申报纳税,以此来为广大群众起示范带头作用,扩大社会影响。

(3)建立自行申报奖优惩劣制度。我们认为可以考虑对提供真实涉税信息并及时申报的纳税人,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可对其实行一定的鼓励政策,而对不申报或申报不及时、不真实的纳税人,一经查出应对其从重处罚,从惩奖两方面保证申报制度的实施,从而改变目前纳税人自行申报不尽如人意的状况。例如,我们可以考虑对及时且诚信申报的纳税人实行一定比例的现金返还政策,并对连续几年都能及时诚信申报的纳税人给予银行信贷、消费、投资等方面获得一定优惠的权利;而对申报不及时、不真实的纳税人则按照现行征管法进行处罚。

(4)相关配套措施的建立。如可以通过增设个人所得税代征点,尤其在一些税源分散或边远地区设立代征点,为纳税人申报纳税提供方便;可以借鉴驾驶证扣分制度,考虑将纳税人对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执行优劣情况量化,定期公示纳税人评分,并给予相应的惩奖等。

(二)建立和规范计算机管理信息网络系统

提高我国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必须借助于计算机网络系统,只有运用现代化的征管手段才能加强税务信息收集、分析和整理工作,使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向现代化、专业化、科学化方向发展,提高工作效率和效益,降低税收成本,并实现对纳税人所得收入的有效监控。

1.从个人所得税数据处理中心的建立架构来讲

应该在国家税务总局建立个人所得税数据处理中心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建立数据处理中心分部;省级以下的基层税务局建立数据处理中心支部。总部、分部以及支部之间应该实现联网。

2.从税收工作的信息化运用来讲

应该在将现代信息技术综合运用于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最大限度地掌握纳税人的纳税信息,提高工作效率。具体来讲,应该从税收预测、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报税审核、税务审计选案及操作过程控制、税源监控、个体税收管理、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等各个环节广泛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

3.从纳税人登记制度来讲

应该建立纳税人统一编码制度。可以考虑运用计算机系统对纳税人进行统一的纳税代码登记,并将纳税代码广泛运用于政府部门和社会活动中,如将纳税代码登记与银行开户、享受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以及所签订的交易合同的有效性等相挂钩,迫使纳税人积极自觉进行税务代码登记。同时,还要健全以纳税申报表为基础的信息采集制度,建立申报资料数据库,加强对一线征收录入人员的培训,加强软件开发,保证征管资料完整、真实、准确。我国目前还不能很快建立纳税人统一编码制度,可以利用第二代身份证作为信息储备的过渡方式。可喜的是,目前我国大多数正规单位在支付现金收入时已经做到实时申报收入获得者的身份证号码和单位信息等,这有助于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的多元化收入信息。

4.从收集税收信息的途径来讲

应该多渠道、有重点地获取税收信息。

(1)税务机关可以利用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申报表来了解纳税人的基本涉税信息,可以根据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评估结果对纳税人分类抽样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全部输入计算机,从而衡量今后纳税人申报是否正常,此外还可以从工商注册部门、土地或地产管理部门、海关、银行、邮政、电信、新闻等第三部门或举报人、会计师等多处获得税收信息。

(2)由于金融机构掌握的信息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纳税人收入的真实情况,应该成为税务机关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我们认为可以考虑建立金融机构与税务机关联网办税系统。所谓金融机构与税务机关联网办税系统,就是通过金融机构提供的各类纳税信息,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实施监控和管理,由金融机构与税务部门共同办理税款征收业务。金融机构可以从联网办税业务中获得服务费,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金融机构的共享信息掌握纳税人的涉税情况,纳税人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在其银行账户上完成税款的缴纳,既降低了税收成本,又保证了税款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但是,这要求各金融机构之间实现计算机联网,共享信息。

目前,我国全国范围内绝大多数金融机构都采用了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部联合开发的联网核查系统,该联网核查系统为银行机构识别客户身份、辨别身份证信息真伪提供了一种权威、有效的手段,客观上将对骗取开立假名账户的行为产生巨大的威慑和预防作用,从而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偷逃骗税等行为[32]。同时,该联网核查系统保证了我国储蓄实名制的顺利进行,从而以通过各金融机构联网来汇总纳税人来自不同金融机构的收入与财产,从而避免纳税人试图转移收入来减少纳税的现象,维护税源的充足稳定,减少税收流失。

但是,目前金融机构和税务机关却还没有开发出强大的联网系统,税务机关不能与金融机构共享储户的收入和转账等相关信息,这就有助于纳税人大胆偷税漏税。为此,我们应该努力在近几年内开发出税务机关和金融系统的联网资源共享系统,哪怕是要投入很大资金也要去做。

(3)从扩大税源监控范围来讲,应该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系统。由于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使得税务部门获取的资源十分有限,因此只有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构建全社会协税护税网络系统才能扩大税源监控范围,提高税收征管能力。税务机关应该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积极与银行、工商、海关、边防、公安、法院、房地产管理部门等部门密切联系,互通信息,通过对各有关方面提供的监控数据和统计资料的分析和对纳税申报表的处理,来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税源的全方面监控。对于无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该委托相关的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集中代收代缴,并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代收代缴部门和单位的法律责任,从而在全社会真正建立起协税护税网络系统,优化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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