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地源矿产土地勘测有限公司 白青林
一、基本农田保护的现状
基本农田关系国家粮食安全、人民生活和农民切身利益,特别是在当前我国人口持续增加、经济建设不可避免要占用部分耕地、粮食生产不容乐观的形势下,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基本农田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以下五类用地被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1)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3)蔬菜生产基地;(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5)国务院规定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土地非农化是指土地由农业向非农建设用途转变的过程。经济的增长离不开生产要素的投入,土地作为主要的生产要素之一,在经济增长过程中的利用结构和时空的配置上,与经济增长的过程紧密相关。土地非农化为工业化、城市化和经济增长提供了重要的支撑作用,然而,伴随着大量的土地非农化,使得土地数量、质量等方面面临着威胁。第一,快速的土地非农化危机耕地保护这一基本国策,与之紧密相关的就是国家的粮食安全问题;第二,农业的过度损失造成经济的低速增长,即现阶段的经济增长是粗放型的、以牺牲大量农地资源为代价的;第三,土地非农化导致了城乡结合部环境污染和优质耕地减少等生态环境问题。
二、基本农田面临的问题
1.数量问题
近年来,土地非农化使得我国的有效耕地数量极度减少,使耕地的数量面临着严重的威胁。这其中很大一部分土地的非农化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博弈有关。
由于政府垄断农地征用市场和城市土地一级市场,政府能够从土地非农化中获得直接的收益。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土地非农化中获得的利益、付出的成本不同,从而导致两者在土地非农化规模方面存在矛盾。一般来讲,地方政府从中获得的收益高于中央政府获得的收益。以为中央政府从梯度非农化中获得的收益主要体现在对经济增长、中央财政收入的贡献上,而地方政府获得的收益除了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当地财政收入,还有获得土地出让,成为地方政府主要收入,实现政绩最大化。但与之相反,地方政府在土地非农化中付出的成本远远低于中央政府付出的成本。因为地方政府在土地非农化中只考虑土地非农化的经济成本,而中央政府不仅需要考虑土地非农化的经济成本,还要考虑土地非农化的社会成本、生态成本,而且土地非农化的社会成本、生态成本远高于其经济成本。因此,地方政府所希望的土地非农化规模远远大于中央政府所希望的土地非农化规模。
出现和政府有关的土地非农化主要原因有:第一,传统发展观念的影响。传统发展观念强调经济快速增长,注重的是经济的增长速度,而对经济长期发展、经济与社会协调重视不够。在此观念指导下,对于地方政府违规扩大土地非农化规模的行为,人们注重的是其是否加快了经济增长速度,是否影响了经济的短期波动,而对其给经济长期平稳运行带来了负面的影响则关注不够。第二,建设占地耕地指标分配不科学。目前年度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分配没有体现效率原则,存在平均化倾向,结果造成区域之间苦乐不均,经济发达地区指标不够用。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对症下药。第一,针对我国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引进有偿的保护机制迫在眉睫,提高土地非农化的监察力度。第二,政府对基本农田保护者提供补贴。第三,筹建基本农田保护基金,使基本农田保护者收益提高,体现保护基本农田的发展。
2.基本农田布局
进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区定界,一般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将高产、稳产农田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原则。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和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允许预留的耕地以外,位于平原地区、交通主干道两侧及城镇村周边的、集中成片的高产、稳产农田必须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避免出现该保不保、不该保的保了,使基本农田质量下降等现象。第二,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有利于发展的原则。
三、结语
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是确保粮食安全的物质基础。正确处理解决基本农田保护,不仅要重视数量保护,更要重视质量保护。我国人口多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保持社会稳定,始终是我国的一个重大问题。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以满足我国未来人口和国民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为农业生产乃至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起到保障作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