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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分别适用于哪些类型的企业

时间:2023-06-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的建设与发展主要依靠政府部门和行业监管等制定法规来推动。财政部希望通过这些控制规范的实施逐步构建起以控制标准为基础、以评价标准为配套的全面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同时鼓励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提前执行。

我国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的建设与发展主要依靠政府部门和行业监管等制定法规来推动。2001年起,财政部致力于同风险管理直接相关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设指导和规划工作,先后颁布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担保》以及《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7项具体控制规范,并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固定资产》、《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筹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成本费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存货》、《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预算》等5项控制规范的征求意见稿。这些控制规范全面适用于我国国内的公司、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单位。财政部希望通过这些控制规范的实施逐步构建起以控制标准为基础、以评价标准为配套的全面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标准体系。

2006年7月,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全面风险管理指引》,这一《全面风险管理指引》除了借鉴发达国家有关企业风险管理的标准法规外,还吸取了国外大公司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并且结合了我国现有法规和企业的现实情况。这份指导性文件将风险管理纳入企业战略执行层面之上,将企业成长与风险相关联,同时细化了公司治理结构,将风险责任落实在企业的各个层面。虽然《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仅针对中央企业,要求中央企业展开全面风险管理,但其对风险管理整体框架的描述,对国内其他企业具有较高的借鉴和参考意义。

2008年6月,国家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确立了我国企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框架,并自2009年7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行,同时鼓励非上市的其他大中型企业参照执行。2010年5月,财政部再次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等18项应用指引以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施行,并在此基础上,择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施行。同时鼓励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提前执行。

除上述法规、规章及指导性文件以外,国家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行业监管机构也分别针对上市公司、金融企业及保险公司制定了相应的风险管理标准,例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商业企业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商业企业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等。这些制度的出台对于企业合规合法运营、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等目标的实现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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