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托方
在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委托方
(1)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用于销售的,按规定不再征收消费税。由受托方代收的消费税随同应支付的加工费,一并计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成本。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应付账款(应付内部单位款、银行存款等)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委托方应按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款,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应付账款(应付内部单位款、银行存款等)
【案例3-14】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应税消费品,该应税消费品无同类销售价格,甲公司提供原材料,其成本为40000元,加工费用为4000元(不合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5%。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乙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1)受托方:
在移送货物时确认收入和代扣税金。
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40000+4000)÷(1-5%)
=46315.79(元)
代扣代缴消费税=46315.79×5%=2315.79(元)
应交增值税=4000×3%=120(元)
借:应收账款 6435.79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315.79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0
(2)委托方:
①收回货物时,如果直接用于销售,将代扣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则:
借:委托加工物资 6435.79
贷:应付账款 6435.79
②甲公司收回货物,如果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代缴的消费税按规定准予抵扣,不计入委托加工材料成本,则:
借:委托加工物资 412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315.79
贷:应付账款 643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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