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政府和经济界就认识到,美国国际贸易的比较优势已经从货物贸易领域转向服务贸易领域,扩展服务贸易出口对美国实现经济增长和增加就业的宏观经济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时,全球范围内货物贸易的自由化已经得到基本认同,各国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逐步消除,但是服务贸易壁垒还是十分严重。
美国政府针对这一现象,为促使各国打开服务市场作了一系列的努力。
在尚未建立起服务贸易国际规则框架的情况下,美国力图通过双边谈判解决服务市场准入和不公平竞争的问题。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的《1974年贸易法》首次提出,国际贸易既包括货物贸易,也包括服务贸易。该法案第301条款授权总统对阻碍美国服务贸易出口的外国进行报复。
美国在1975年—1988年间,曾11次援引贸易法301条款处理双边服务贸易争端,涉及航空运输、海上运输、广告、广播、电影发行、建筑与工程、保险等部门。如:
●迫使日本、韩国等国开放保险、建筑市场;
●迫使东南亚国家开放航空市场,迫使发展中国家开放潜力巨大的保险、电信、金融、专业服务等市场。
●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过程中,美国也通过双边谈判,迫使中国开放教育、金融、电信、保险等市场。
1994年,“乌拉圭回合”结束不久,美国政府就制定了新的对外贸易法案——《乌拉圭回合协定法》,不仅重申了以前法案的规定,而且对外国政府的“不公平”“不合理”贸易措施作了扩大解释,将外国政府对美国产品和服务进入其市场的机会产生“限制性影响”的措施包括在内。该法案还规定美国贸易代表在鉴别外国政府措施的限制性影响时,应考虑美国产品和服务的国际竞争地位和出口潜力,并在有关调查及制裁情况的半年报告中说明这一程序使美国产品和服务出口机会增加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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