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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时期的陆路贸易

时间:2023-06-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自汉代张骞开拓通往西域的丝绸之路以后,中国的丝绸以及其他产品通过这条陆路大量输往西域。到了隋唐时代,丝绸之路对于中国古代对外贸易发展所起到的作用进一步显现,这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陆路发展对外贸易的基础。因此,鸿胪寺在隋唐的朝贡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自汉代张骞开拓通往西域的丝绸之路以后,中国的丝绸以及其他产品通过这条陆路大量输往西域。到了隋唐时代,丝绸之路对于中国古代对外贸易发展所起到的作用进一步显现,这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陆路发展对外贸易的基础。

一、路线概述

尽管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中国历史上的丝绸之路时断时续,但自从唐朝平定西突厥之后,丝绸之路在相当长时间内处于畅通无阻的状态,唐朝与西域各国文化交流及贸易往来因而更加繁荣。正是由于受到唐朝与西域各国在丝绸之路上相互交往频繁的影响,在唐朝的前期,天山以北出现许多新兴的商业城市,如庭州、弓月、轮台、热海、碎叶等[44]。张掖则作为主要的内陆通商口岸,成为东西方贸易中心。最为兴旺之时,一度有40多个国家的商旅集中在张掖经商。隋派遣民部侍郎裴矩驻在张掖,主持通商事务。

在唐朝与西域各国交往日益密切的基础上,粟特[45]、拂菻(东罗马)都与唐朝有极为密切的贸易往来。大食(阿拉伯帝国)灭波斯后,取代波斯的地位,与唐朝交往也比较密切。大食、波斯来中国经商的,常不下10万人[46]。唐朝都城长安的西市则成为大食和波斯商旅的在异域他乡的聚集之地。由此不难看出,在爆发安史之乱以前,唐朝与西域各国之间的陆上丝绸之路就已经发展到鼎盛时期。

总括而论,唐朝开展对外贸易的通道分布较为广泛。贾耽在《皇华四达记》中曾经记载唐代有七条可用于开展对外贸易的国际通道:“入四夷之路与关戍走集最要者七:一曰营州(今河北昌黎)入安东道(通往朝鲜);二曰登州(山东蓬莱)海行入高丽渤海道;三曰夏州(今陕西横山)塞外通大同云中道(通往蒙古);四曰中受降城入回鹘道;五曰安西入西域道(通往中亚);六曰安南通天竺道(入印度);七曰广州通海夷道。”其中,一、三、四、五、六均为陆路通道,二、七为海路通道。

更进一步来看丝绸之路的历史踪迹变迁,在唐朝时期,通往中亚、西南亚及欧洲的陆路一共有三条:“北道”指的是循天山北路,从敦煌出发,经伊吾(哈密),蒲类海(巴里坤湖)、突厥可汗庭(巴勒喀什湖南部)到欧洲的东罗马。“中道”指的是走天山南路的北道,从敦煌出发,经高昌(吐鲁番)、焉耆、龟兹(库车)、疏勒、越葱岭而达波斯。“南道”指的是走天山南路之南道,从敦煌出发,经鄯善国、于阗,过葱岭及吐火罗至北婆罗国(今北印度)[47]

二、贸易政策

由于对外贸易带有跨境商品流通性质,涉及管辖区域的主权归属不同,因而对外贸易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都离不开相关国家的官方认可。在中国历史上的隋唐时期,统治者采取了积极增进与西域和南海诸国友好往来以及互通贸易的政策和措施,对于当时的对外贸易发展起到了支撑作用。

(一)由限制市场到兴建市场

在唐朝初期,对“市”的设置有着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唐中宗景龙元年(公元707年)发布的敕令强调“诸非州县之所,不得置市。其市当以午时击鼓二百下而众大会,日入前七刻击钲三百下散。其州县领务少处,不欲设钲鼓,听之”。[48]不难看出,唐朝的统治者对于商品流通场所的发展与规范管理要求十分明确。

也要看到,随着唐朝农业和工商业的迅速发展,商品交换活动也日益频繁,如前文所述,各种市场,包括大规模的市场以及小规模的草市、墟市,甚至夜市都逐渐繁荣起来。长安城的西市之所以被誉为“金市”,不仅因为这个市场是唐朝的商业中心,而且也是因为这个市场是当时世界上最大的商贸中心,吸引着来自中亚、南亚、东南亚及高丽、百济、新罗、日本等各国各地区的商人,其中尤以中亚与波斯(今伊朗)、大食(今阿拉伯)的“胡商”居多。在公元779年前后,长期居住在长安的胡商已达数千人。随着来到长安的各国商人特别是“胡商”的不断增多,西市中的蕃商设立有衣肆、帛肆、食店、饭铺、鱼肆、酒肆、凶肆、波斯邸。

除了都城长安之外,唐朝在西域州县也设有“市”。吐鲁番出土的唐开元二十一年(公元733年)正月西州百姓石染典买马契中说:“匹,今于西州市,买康思礼边上件马。”据日本学者统计,西州市有果子行、彩帛行、铛釜行、米面行、菜子行等。[49]在河西走廊一带,还出现了凉(武威)、甘(张掖)、肃(酒泉)、沙(敦煌)等一批古代的国际性市场。

除了对“市”严格加以设置外,唐代对市上的经营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管理。据《州县职员令》:“大都督府市令一人,掌市内交易,禁察非为;通判市事丞一人,掌判市事;佐一人,史一人,师三人(掌分行检察,州县市各令准此)。”此外,市上的商业贸易活动,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设立监管机构,保障贸易顺利进行

为了确保相关贸易的顺利进行,隋朝官府在京都设立了“四方馆”。所谓四方馆就是指将外交、外贸结合在一起的中央外事机构,其任务是“以待四方使客,各掌其方国及互市事”。根据《隋书·百官志下》的记载:在四方馆内“东方曰东夷使者,南方曰南蛮使者,西方曰西戎使者,北方曰北狄使者,各一人,掌其方国及互市事。每使者署,典护录事、叙职、叙仪、监府、监置、互市监及副、参军各一人。录事主纲纪,叙职掌其贵贱立功合叙者,叙仪掌大小次序,监府掌其贡献财货,监置掌安置其驮马船车、并纠察非违,互市监及副掌互市,参军掌出入交易”。[50]

到了唐朝,则在对外贸易管理方面水平进一步提升,分别设立了鸿胪寺、市舶司等机构对对外贸易以及与之相关的事务进行管理,而这些机构在分工明确的基础上各司其职。

首先是鸿胪寺。鸿胪寺是唐朝六部的辅助机关——九寺之一。鸿胪寺主要负责接待周边诸蕃入朝使者,为他们提供食宿、进行语言翻译以及赏赐钱物等,而朝贡以及贸易是这些使者来隋唐的主要使命。因此,鸿胪寺在隋唐的朝贡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此外,中书省中的四方馆,业务上也受鸿胪寺管辖。

其次是市舶司。地方上,鸿胪寺并无办事机构。蕃客贸易相关的事项,则由地方机关、尤其是市舶使(司)负责。关于市舶使的描述,详见下文有关“隋唐海外贸易政策及市舶制度的产生”方面的内容。

再次是互市监。为监管中原与周边少数民族以及外国进行的互市活动,唐朝在缘边州府设立互市监。互市监不仅要监管互市,还要负责记录相关的交易信息,并上报所隶州府,再经州府上报中央。如《大唐六典》卷22《少府监》规定:“诸互市监,各掌诸蕃交易之事,丞为之贰。凡互市所得马驼驴牛等,各别其色,具齿岁肤第,以言于所隶州府……”

(三)互相出访及互派使节

隋炀帝即位之后,将关注重心放在如何进一步利用“丝绸之路”方面,从而使府库中囤积的大量纺织物得以销往西域。为此,隋炀帝于公元609年亲自巡查河西地带,受到高昌王、伊吾(今新疆哈密县)城主以及西域各城的焚香奏乐欢迎。伊吾城主向隋炀帝提出,自愿将伊吾数千里之地纳入隋的版图,并建议隋在伊吾筑城,作为隋朝和西域中亚进行贸易的东面起点[51]。隋朝于公元610年置伊吾郡。公元608年,高昌派遣使节入朝。公元609年,高昌王亲自来访,隋炀帝予以盛情款待。并且,高昌王与隋炀帝还互赠礼物。

同时,隋炀帝还经常派遣使节前往西域。《隋书》记载:“炀帝时遣侍御史韦节、司隶从事杜行满使于西蕃诸国。至罽宾,得玛瑙杯;王舍城得佛经;史国得十舞女、狮子皮、火鼠毛而还。”不仅如此,还“遣司隶从事杜行满使于西域,至其国,得五色盐”。[52]

(四)通过“过所”制度对经商人员的流动进行监管

唐代官府对于经营对外贸易业务管理严格,“过所”便是基本措施之一。所谓“过所”制度,其渊源久远。“过所”旧称“传”,系古代度关津时所用文书。关于“传”的描述,最早可见之于《周礼·地官司货》:“凡所达货贿者,则以节传出之。”东汉末年的经学大师郑玄对此曾注有这样的解释:“传,如今移过所文书。”东汉经学家刘熙《释名》则认为:“过所,至关津以示之也。”

唐代也沿用了“过所”制度。对于在丝绸之路上从事货物贸易的商人,无论是唐朝的商人还是“胡商”,均不得随意往来,而必须持有政府统一颁发的“过所”。《大唐六典》卷六谓:“凡度关者,先经本部、本司请过所。在京者则省给之;在外州给之。虽非所部,有来文者,所在给之。”同书卷三十谓:“关令,掌禁末游,伺奸慝。凡行人车马出入往来,必据过所以勘之。”《中国印度见闻录》中称,到中国旅行要有证明(即“过所”),上面载有旅行者以及陪同人员的姓名、年龄、宗族,甚至随身携带的白银与货物。唐代立法对于过所的申请、发放、勘验都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无“过所”而私自越关者,称为“私度”,对此,唐代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按照《唐律疏议》卷三的规定:“诸私度关者,徒一年。越度者,加一等。”另外,还规定,“水陆等关,两处各有门禁,行人来往皆有公文,谓驿使验符,传送据递牒,军防、丁夫有总历,自余各请过所而度。若无公文,私从关门过,合徒一年。”唐朝中央政府由尚书省刑部司门主管过所,制定有指令全国州县关防的《过所式》,并对依式勘发过所有一套严密的办法。

此外,过所制度中也包括了严厉的违规处罚办法。例如,对于携带违禁物品私自入关者,按坐赃(贪赃)论;对于锦、绫等私家不应有的物品,查获后没收;如果发现主管官吏私自发证,将于私自越境者同样处以1年徒刑。

唐代政府采用“过所”制度,对中外客商的流动进行严格的监管,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丝绸之路贸易的正常秩序,防止因对外贸易活动出现失控现象而对于边境安全乃至整个政权的稳定带来威胁。

(五)举办贸易盛会,推动贸易

在中国古代的对外贸易发展过程中,除了官办贸易之外,官府所扮演的角色往往更多,特别是体现在搭建贸易平台方面。从中国历史上的隋唐时期来看,官府通过举办贸易盛会,进而推动对外贸易的发展。例如,为招徕西域商人前来贸易,隋大业五年(公元610年)从正月十五到月底,以洛阳东市(丰都)为贸易中心,举行集娱乐、贸易为一体的国际性盛会,邀集诸蕃酋长、各国使节和胡商前来参观和贸易互市。贸易市场上货物丰富,同时还有各种表演吸引四方商客。正如史料所记载的那样,“帝令都下大戏,征四方奇技异艺,陈于端门街。衣锦绣、珥金翠者,以十数万。又勒百官及民士女列坐棚阁而纵观焉,皆被服鲜丽,终月乃罢。又令三市店肆皆设帷帐,盛列酒食。遣掌蕃率蛮夷与民贸易。所至之处,悉令邀延就坐,醉饱而散。蛮夷嗟叹,谓中国为神仙。”[53]《资治通鉴》卷181中“炀帝大业六年”条则记载:“帝以诸蕃酋长毕集洛阳,丁丑,于端门街盛陈百戏,……诸蕃请入丰都市交易,帝许之。”

(六)设置驿所

保持物流通畅是开展对外贸易的先决条件之一,特别是在交通运输条件远不能够与当今时代相比的中国古代社会更是如此。为了确保开展对外贸易有一个相对良好的物流环境,唐朝官府对保持驿站通畅十分重视。唐朝设置驿站,有两方面目的,一是为了保证对辽阔疆域的统治,加强对地方的控制,二是为了便捷全国的交通。最初,唐朝官府规定“凡三十里置一驿”,“若地势险阻,及须依水草,不必三十里”。[54]驿站由兵部的驾部郎中掌管,驿站经费则由朝廷从所收的户税中拨付。驿站所备马匹,由8匹到75匹不等。[55]唐朝的驿站体系十分庞大。据相关记载,唐朝拥有驿站的数量为“天下凡一千六百三十有九所。二百六十所水驿,一千二百九十七所陆驿,八十六所水陆相兼”。[56]有学者认为,驿站完全是供传递文书人员和过境管理使用,与商业和贸易关系不大。但是,我们也要看到,驿站不仅有利于政治外交往来与军事调兵运输,也同样给过路官吏和商人提供了食宿和牲畜的草料。事实上,无论对于丝绸之路上从事民间贸易的商客还是进行朝贡贸易的官吏,通过驿站的设置都提供了相应的便利。

(七)鼓励外籍人入唐贸易

在中国历史上的隋唐时期,尽管官府在当时对于民间私自开展对外贸易有诸多限制,但对于外籍人士来华从事商业却提供了各种优惠政策。首先,在自然人流动方面,外籍的工商业者进入唐朝较为自由。其次,在经营方面,无论是经营方式、经营内容还是货币政策,对外籍人士都较为宽松。再次,外籍商人的习俗和信仰不仅能得到尊重,而且还允许外籍人士拥有固定的聚居区。除此之外,对于外籍商人还适用于减免税收的政策,因而在唐朝境内进行经营活动的外籍人,主要指商人和手工业者,所负担的税赋比唐朝百姓要轻。唐高祖武德七年(公元624年)规定,入唐经商者每年仅须向唐政府缴纳5~10文丁税,有些甚至能享受免交丁税的待遇。“蕃胡内附者,上户丁税钱十文,次户五文,下户免之。”[57]

(八)针对贸易的限制措施

在唐朝时期,为了保证国家在对外贸易中的经济利益和国家的安全,严格禁止走私。私人出入边境做生意,也需要事先经过官府的批准。否则将会被处以判刑、流放、劳作等各种类型的相应处罚。不仅对民间人员与货物往来限制严格,中外互派的公使也不得顺带从事贸易活动,否则就会被以“准盗罪”论处,并且会被处以流放等刑罚。按照《唐律疏议》的规定,“……若共化外蕃人私相交易,谓市买博易,或取蕃人之物及将物与蕃人,计赃一尺徒二年半,三匹加一等,十五匹加役流。”

与此同时,即使事先获得了开展对外贸易的许可,唐朝的封建政权统治者还对贸易的商品品种进行限制。例如,唐朝法律规定对某些兵器的交易绝对禁止。按照《唐律疏议》中的相关规定,“私与禁兵器者,绞。”再例如,唐朝的《关市令》中也规定“锦、绫、罗、縠、绸、绵、绢、丝、布、犛牛尾、真珠、金、银、铁,并不得度西边、北边诸关及至缘边诸州兴易”。其中,丝织品等属于只能由唐朝官府进行对外贸易的专营物品,以保护唐朝官府赚取超额利润,因此在这些类别商品上的私人贸易被绝对禁止。

三、贸易特点

(一)以“互市”为主要贸易形式

“互市”是指中国历史上对于中原地区与西南和西北少数民族和西域国家的贸易方式的通称。追本溯源,“互市”这种贸易方式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存在,[58]而到了隋唐时期其地位变得更为重要。日本学者桑原陟藏在《东洋史要》中有这样的记载:“东西陆路之互市,至唐极盛。先是隋炀帝时,武威、张掖、河西诸郡,为东西交易之中枢,西方贾人来集其地者,溢四十四国。唐兴,中央亚细亚天山南路之路开,西方诸国来通东方通商者益众。”实际上,在隋唐时代之前,中原王朝以及农耕民族已有用金银、绢帛及各种手工业品来交换周边少数民族的马匹及其他畜产品的传统,被称为“绢马贸易”。到了隋唐时期,尤其是到了唐代中期之后,“茶马互市”逐渐成为重要的贸易形式。据《封氏闻见记》记载:“(饮茶)……始自中地,流于塞外。往年回鹘入朝,大驱名马市茶而归,亦足怪焉。”[59]后来,“互市”发展成为中原地区与周边少数民族以及西域各国之间进行贸易的主要方式之一。

有记载提及,在隋朝初年,突厥“遣使请缘边置市与中国贸易,诏许之”。[60]之后,双方便开展了以牲畜与丝织品为主要交换商品的互市。唐高祖武德八年(公元625年),突厥与吐谷浑等西北少数民族政权要求与唐“互市”。时值中原历经战乱,百废待兴,恢复和发展农业和畜牧业生产的要求极为迫切。因此,唐王朝批准了这一要求。唐朝的百姓正好可通过“互市”,用中原所产的丝织品和茶叶从突厥与吐谷浑等地换取马匹和其他牲畜。“互市”的范围不仅限于官方之间的“互市”,而且也包括官府监督下的民间“互市”。

隋朝统治建立以后,胡商仍照常赴河西交易,由于隋朝与西域各国的互市多在张掖进行,隋炀帝派遣时任吏部侍郎的裴矩前去张掖,担任交市监,负责“监诸商胡互市”,[61]充分说明了隋炀帝对互市的重视。《旧唐书·裴矩传》也有这样的记载:“大业初,西域诸蕃款张掖塞与中国互市,炀帝遣矩监其事。”[62]。裴矩到了西域之后,“矩知帝方勤远略,欲吞并夷狄,乃访西域风俗及山川险易、君长姓族、物产服章”[63],于是“寻讨书传,访采胡人”[64],因而对各国的地理、物产、风俗等等情况有了较为详尽的了解,并根据了解到的情况撰写成《西域图记》,为隋代以及后世政权与西域各国进行通商提供了重要的信息。与之相伴的是,张掖也成为中西贸易中心。

隋唐时期都设有专门的政府机构监管互市。隋代设有“交市监”,而唐代初期则沿用隋代的“交市监”作为互市管理机构。唐太宗贞观六年(公元632年)将交市监易名为“互市监”。武则天垂拱元年(公元685年),曾一度改称为“通市监”,但后又恢复为“互市监”。

正是在“互市”这种贸易形式的影响下,在隋唐时期的中西陆路贸易发展过程中,不仅交易效率得到提高,而且交易机会也相应增多,因而可以说进入到中西陆路贸易发展最为繁荣的时期。

(二)货币交易与易货贸易并举

无论是以钱币为媒介的买卖还是直接进行物物交换,在隋唐时期都不过是商品交换的形式,性质上并无太多区别。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货币不仅有价值尺度功能,而且也有商品交换手段的功能。由此角度入手观察不难发现,中国历史上唐代甚至用“钱帛兼行”这样一个成语来描述丝帛除了自身所具有商品属性之外,其金融属性与钱币也类同一面。同样,在隋唐的对外贸易中,易货贸易与采用货币支付手段进行商品交换是同时存在、互为补充的。

首先来看隋唐时期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易。与之前的封建王朝相比,隋唐时期的商品经济非常发达,以货币为媒介的买卖活动相当活跃。隋朝建立伊始,就进行了一系列币制改革,铸新钱以取代旧钱、统一货币。唐朝也多次铸造货币,如唐高祖武德时期铸造的“开元通宝”,唐高宗时期铸造的“乾封泉宝”等就比较有代表性。这些货币不仅在隋唐国内的商品交易中广为使用,而且也在其对外贸易中成为重要的流通工具。现代考古发现表明,在新疆等地发掘的许多遗址中就保存有大量唐代铸币,[65]说明作为交易媒介,唐朝边疆地区的货币买卖活动就比较活跃。在唐代来华的阿拉伯商人苏莱曼等人所撰的《中国印度见闻录》里也有这样的记载,这就是在波斯湾的尸罗夫发现有“铸着汉字的铜钱”。在托克玛克南的阿克希姆古城遗址中也出土了“开元通宝”、“乾元重宝”、“大历元宝”等唐朝货币。甚至在非洲坦桑尼亚桑给巴尔岛也曾经出土过4枚“开元通宝”铜钱。这些钱币应该是因为贸易流到海外的。

但是,由于铸币原料金属铜的缺乏,易货贸易也大量存在。甚至在出现钱荒的时候,隋唐中央政府还允许百姓进行物物交换。例如:唐玄宗在开元二十年(公元732年)曾经下诏:“绫罗绢布杂货等,交易皆合通用。如闻市肆必须见钱,深非通理。自今后,与钱货兼用,违者准法罪之。”[66]后又再度诏喻:“自今以后,所有庄宅口马交易,并先用绢布绫罗丝绵等,其余市买至一千以上,亦令钱物兼用,违者科罪”[67]。因此,绢帛等物既是主要的交易产品,也充当了重要的流通工具,因而带有一定的货币属性。在隋唐的对外贸易中也是如此。绢帛不仅在隋唐民间广受青睐,对于西域以及外国来说也是珍贵的物品,自古在印度、西亚,乃至于遥远的罗马帝国都具有广阔的市场。因此绢帛成为隋唐对外贸易中非常重要的流通手段,在当时的国际贸易领域也属于被广泛认可和接受的“硬通货”。从货币属性来看,绢帛的使用范围很广,不仅唐王朝与突厥、回鹘等国的交易以及对他们的赠与主要是用绢帛支付,民间对外贸易也是如此。因而,“使新罗者至海东多有所求。或携资帛而往,贸易货物,规以为利。”[68]而对于外国的商人来说,或者直接从事绢帛生意,或者可以将收受的绢帛转卖,因此在当时特定的历史环境下,绢帛的使用非常广泛。

(三)以官方垄断性质的朝贡贸易为主要形式

与直接进行商品流通与商品交换不同的是,带有官方垄断性质的朝贡贸易在隋唐时期虽然表面上看是君主国与附属国之间的贡品往来,但其本质上在对外贸易中的地位不可忽视。

在中国历史上的隋唐时期,中原政府同周边少数民族政权以及与海外诸国的关系主要是基于维护政治稳定与军事安全的考虑,其次才是为获得海外珍贵的奢侈品。一方面,隋唐王朝的历代统治者一直以来都认为自己是天朝上国,从而将朝贡视为显示天国威武、使四夷顺服,以及对其他民族及异域加恩体恤的方式。另一方面,隋唐王朝的统治阶层对海外奢侈品也有强烈的占有及消费欲望。隋炀帝派遣裴矩前往张掖监管互市,初衷也是为了获得奢侈品和宝物。对此,史书有这样的记载:“又以西域多诸宝物,令裴矩往张掖,监诸商胡互市。啖之以利,劝令入朝。”[69]

根据《隋书·西域传》的记载,西域诸国,其中包括铁勒、高昌、康国、安国、石国、焉耆、龟兹、于阗、吐火罗、米国、史国、曹国、何国、乌那曷、穆国、波斯、漕国等国,都曾“遣使贡方物”。唐代同样如此。唐太宗贞观年间(公元627—649年),西域诸国争先恐后遣使向唐朝进贡。史书对此记载为“四夷大小君长争遣使入献见,道路不绝,每元正朝贺,常数百千人”。[70]通过朝贡,王朝获得异域的珠宝、玉石、香料、珍奇动物、药材、马匹以及土特产品,回赠的物品为绢帛、绢帛制品、金银器等等,朝贡与回赠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互通有无关系,双方也因此而各得其所。

隋唐王朝为显示皇威,不惜厚往薄来,不计成本。隋唐王朝通常根据所接收贡品价值的高低及进贡国国力的强弱,来决定回赠物品的多少。根据《旧唐书·裴矩传》的记载:“及灭吐谷浑,蛮夷纳贡,诸蕃慑服,相继来庭。虽拓地数千里,而役戍委输之费,岁巨万计,中国骚动焉。”因此,隋唐王朝在朝贡贸易中耗资巨大。

除此之外,为显示中原王朝怀柔之大度,隋唐政府为朝贡使提供了丰厚的酬劳,并且制定了一套详细的酬劳制度。[71]前来朝贡的使节不仅能享受到在交通、住宿和安全等方面的免费优待,如报赠、册吊、程粮、传驿等费用,而且也可以入市交易,受邀参加皇帝举办的“宴集”,而等到朝贡使回国时,鸿胪寺、典客署还要主持欢送仪式,并赠与可观的礼物。据统计,南亚、中亚与西亚来唐使团共343次,每团少则数人,多者可达数百人。[72]

由于看到朝贡所能获得的巨大利益,除了周边少数民族政权以及与海外诸国的官方朝贡外,许多来自这些地区的外商也打着朝贡使的名义或者随同朝贡使一同前来从事交易,以获得更多的优惠。在朝贡贸易的影响下,在中国历史上的隋唐时期,源源不断的外国客商涌入中原地区进行贸易,有利于确保中外之间贸易关系的巩固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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