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贸易政策的特点是鼓励与管制相结合,目的在于政府能够最大限度地获取贸易利益。政府获利的方式并不是单一的进口管制,而是通过扩大贸易规模和控制进口与国内销售渠道两个途径。
一、政府鼓励贸易的政策
宋朝中原朝廷与北方、西北的少数民族统治呈长期对立之势,但辽、宋、西夏、金政权各自在接界地点设置被称为边地榷场的互市市场,但仅以进行粮食、茶、马等日用品相互交易为主,因此海外贸易地位凸显。特别是南宋以东南沿海立国,发展海外贸易的基础条件更好,因此朝廷大力鼓励贸易,贸易收入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
宋朝海外贸易包括朝贡贸易和市舶贸易,朝贡贸易即对前来朝贡的蕃国回赐价值相当或更多的礼品,以彰显宋王朝的声威。市舶贸易才是真正的商业贸易行为,是海上贸易的主体。
(一)招揽和奖励中外商人
宋朝政权为获得更多财政收益,竭力延揽外商。北宋初年,宋太宗曾遣内侍八人携敕书金帛,分四路往南海诸国招徕蕃商,对于来华进行大宗贸易者予以奖赐。宋代来华的海外商人不仅从事海上贩运活动,而且继续将触角延伸到内地,从事舶货的收购批发甚至舶货零售。
在对外招揽蕃商的同时,宋朝政权也积极鼓励中国商人出海贸易。北宋开始,中国海商异军突起,打破了几乎由外国商人一统天下的局面。东南沿海商人竞相造船,延请水手,“出海外蕃国贩易”,航海贸易规模愈来愈大。政府对贩易外国货卓有成就者大加奖赏,甚至授予官职。诏令:“诸市舶纲首能招诱舶舟、抽解物货、累价及五万贯十万贯者,补官有差。大食蕃客啰辛贩乳香直三十万缗,纲首蔡景芳招诱舶货,收息钱九十八万缗,各补承信郎。闽、广舶务监官抽买乳香每及一百万两,转一官;又招商入蕃兴贩,舟还在罢任后,亦依此推赏。”[22]政府甚至在财政窘迫时采取强制行为,使用政权力量迫使富商出海贸易。南宋时,泉州市舶司“拘于岁课,每冬律遣富商请验以往。其有不愿者,照籍点发”。[23]
(二)关税不断调整但总体呈降低趋势
宋朝的财政收入来源包括田赋、徭役、商税和征榷,在沿海港口城镇设置市舶司、征收进口关税(抽解和博买)也是收入来源之一。宋朝政权规定,进口商品到达港口后,必须先由政府对物品进行抽解和博买,然后才允许进入市场交易。宋朝市舶收入迅速增长,在财政收入中的作用不断增大。北宋初,市舶收入占全国岁入的2%~3%,到南宋初,市舶收入可占到当时朝廷财政收入的1/5。但市舶收入的增加并非依靠提高关税,而是由于海外贸易规模扩大。从两宋的各个时期看,朝廷虽不断调整抽解和博买的比例,但总体上是降低的。北宋时一般货物抽解1/10或2/10,南宋初年货物抽解比例多次调整,曾提高到4/10,不久恢复至2/10,后又提高,有些商品最高曾达到7/10,但很快又下降,普遍恢复到2/10。而在执行过程中实际抽解比例不超过1/10,往往只抽解1/15甚至1/25。[24]
(三)放松贸易管制
宋朝对禁榷物品的限制逐渐减少。太平兴国七年(公元982年),太宗下诏解除了对一些物品的专卖,诏书中详细罗列了8种禁上文提及之榷物品和解禁的37种药物,规定除广南、漳州、泉州等地区仍施行专卖外,其他地区允许私人贩卖所解禁的37种物品。“太宗时,置榷署于京师,诏诸蕃香药宝货至广州、交阯、两浙、泉州,非出官库者,无得私相贸易。其后乃诏:‘自今惟珠贝、玳瑁、犀象、镔铁、鼊皮、珊瑚、玛瑙、乳香禁榷外,他药官市之余,听市于民。’”[25]此后政府对于禁榷物品的限制越来越少,禁榷物品的概念也逐渐模糊。
(四)重视出海贸易行为
宋朝对海上贸易非常重视,不仅对商人从事海外贸易加以鼓励,而且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以表现政府对出海贸易行为的重视。政府每年在十月间的发舶月份都举行盛大的祈风典礼,迎送海商出洋从商,把民间祭祀仪式上升为国家制度,一方面以民间航海贸易组织者的身份自居,更好地控制海外贸易,另一方面通过祈风仪式支持和鼓励海商从事航海贸易活动。市舶司还出资摆宴犒请在华海商大贾。《宋会要》记载,广南市舶司“每年于十月内,依例支破官钱三百贯文,排办筵宴,系本司提举官同守臣犒设诸国蕃商等”。[26]
(五)为舶商提供便利,保护舶商利益
宋朝在各方面给海外舶商提供方便。一是提供住宿、饮食便利。来华舶商多在农历四月末至六月西南风起之际,离华则多在十月末至十二月东北风起之时。因此外国舶商一般需在中国居住半年。无论与当地华人杂居还是单独聚居,市舶司都提供住房和饮食。“广州蕃坊海外诸国人聚居,置蕃长一人,管勾蕃坊公事,专切招邀蕃商入贡。用蕃官为之,中袍履笏如华人。”[27]二是开办学校,为舶商子弟上学、考官提供便利。由于许多舶商在华长期居住,为解决其子弟就学问题,宋政府开办学校,招收舶商子弟入学。“程师孟熙宁间知广州,大修学挍,日引诸生讲解,负笈而来者相踵。诸蕃子弟皆愿入学。”[28]有些蕃商子弟还考中做官。三是保护舶商利益,对侵夺舶商利益者治罪。“照条抽解和买入官外,其余货物,不得毫发拘留,巧作名色、违法抑买,如违,许蕃商越诉。犯者计赃坐罪。”[29]四是对舶商在法律上予以一定照顾。舶商只要不犯重法,一般都交送“蕃长”按本国法律处分。“(张昷之)徙广南东路转动使。夷人有犯,其酋长得自治而多惨酷,请一以汉法从事。”[30]
二、市舶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鼓励和管理对外贸易的制度体系“市舶制”更趋完善,私商贸易蓬勃发展,贸易范围不断扩大,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这一时期,贸易商品逐渐由奢侈品过渡到大众消费品,对外贸易成为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海上贸易在世界居于主导地位。
(一)设立市舶机构,明确职能
宋朝海上贸易的繁荣、贸易范围的扩大,使得从贸易活动中抽取商税在经济活动和财政收入中的重要性不断增加,政府对贸易及港口的管理也随之更加严密和制度化。唐创立的市舶制度在宋朝得到了系统发展,更加体系化和条理化。宋朝制定的市舶条例可以说是世界上最早的进出口贸易管理法规,成为后朝市舶管理条例的蓝本。
宋朝从建立之初就十分重视海外贸易,为此而设立了市舶司、市舶务、市舶场等多层次管理机构,管理海上贸易活动,征收税费,管理侨居中国的外商。开宝四年(公元971年),宋政权仿效唐制在广州设立市舶司[31],此后又陆续于咸平二年(公元999年)在杭州、明州(今宁波)设市舶司,元佑二年(公元1087年)在泉州设市舶司等,其间有些市舶司还经历了停罢、复置,如明州在宋太宗淳化年间(公元990—994年)就已设立市舶司,后经两次停罢,于崇宁时期(公元1102年)依旧复置。南宋时还一度在两浙路的临安府、明州、温州、秀州华亭县、秀州华亭县青龙镇设置了五处市舶务,管理这些港口的贸易。市舶官多由地方官兼任,有时也派内官参与。
宋朝的市舶机构除了接待朝贡、为皇家提供特殊用品等传统职责外,更主要的目的是管理和控制海上中外私商贸易,行使征收商税、货物专营、发放出海公凭等职能,以及组织利于海上贸易的祭祀活动、招揽和管理番商。也就是说,市舶司的任务并非直接组织货物的进出口运输,而是通过口岸管理,掌控市舶收入,“市舶司掌市易南蕃诸国物货航舶而至者”。[32]
1.对市舶的管理
宋朝市舶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能是“颁发公凭引目,查处漏舶”,[33]这是中国古代历史上对进出境货物进行海关查验监管的最完备制度。宋朝政权通过公凭(即官券)制对海上贸易实行许可制管理,由舶商向市舶司陈状,申请公凭,担任贸易船队的纲首,出海贸易回来后向市舶司交纳一定比例的舶货,余者可归为己有。
2.对舶货的管理
抽解和博买是市舶司最主要的职能。抽解,即市舶司对进口商品征收实物税,按贩到舶货的一定比例抽取,相当于征收关税。博买,即政府对于征税后的舶货按时价进行收买,然后由榷易院加价出售以获利,通常是香料等获利较多、国内需求量大的商品,相当于专卖。
3.对舶商的管理
一是招揽蕃商,解释市舶制度,晓谕外商侨居者必须守法经营,“招徕远人,阜通货贿”。二是对离境舶商犒宴送行,以示朝廷对市舶的重视和管理权,“每年发舶月分,支破官钱,管设津遣。其蕃汉纲首、作头、梢工等人,各令与坐,无不得其欢心。非特营办课利,盖欲招徕外夷,以致柔远之意”。[34]三是为在华蕃商提供食宿、教育、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便利。
(二)抽解、博买和专卖
海外贸易收入在宋朝财政收入中占有很重要地位,在朝廷与海商的利益博弈中,朝廷对舶货的抽解和博买比例不断变化,特别是南宋时期波动幅度更大,但总体呈下降趋势。朝廷既希望提高抽买比率,获得更高收入,但又忌惮于过高的税率打击海商积极性,反而削弱税基、降低收入,导致抽买比例频繁变化。此外,除朝廷规定的中央政府的抽买之外,市舶司所在地的地方官员、海商纲首往往也进行抽买,各方面的抽解可达货物的半数。
表4-1 宋朝对舶货的抽解和博买的货物种类与比例
资料来源:根据黄纯艳著作整理。黄纯艳,《宋代海外贸易》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通过市舶司的抽解和博买,朝廷掌握了大量进口商品,以专卖方式直接参与进口货物的营销,以此获利。宋朝初年,朝廷规定抽解下来的货物,均须押送京师榷易局,并规定了严格的纲运制度。抽解、博买后纲运进京的货物,都是高档进口货物,以香药、珠贝等奢侈品为主。这些货物部分供内廷使用,部分交由设在京城和各地的榷易院批发给商人或直接销售。
随着贸易规模的扩大,抽买货物不断增加,押送耗费甚大,一些商品逐渐改为当地发售,南宋基本上只将价值较大、纲运轻便的细色货物纲运上京,其余则就地发售,但发售所得仍交归中央。这种做法可以说是中国古代关税制度的雏形。
表4-2 宋朝市舶收入
资料来源:黄纯艳,《宋代海外贸易》,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
(三)加强对出海贸易和舶商的管理
宋朝规定,中外客商的海上贸易必须经市舶司发放公凭,“商贾许由海道往外蕃兴贩,并具入船物货名数、所诣去处,申所在州。”[35]其中对某些特定航线、去往特定国家的海外贸易活动还另有规定,包括对航行线路、资本金、担保等方面的规定。例如对去往高丽者,规定“商贾于海道兴贩,并具人船物货名数所诣处经州投状往高丽者,财本必及三千万(“万”为衍字)贯,船不许过两只,仍限次年回,召本土有物力户三人委保物货,内毋得夹带兵器”。[36]否则给予罚没、入刑。“不请公据而擅乘船自海道入界河及往高丽、新罗、登莱州界者,徒二年,五百里编管,往北界者,加二等,配一千里。并许人告捕,给船物半价充赏。”[37]
随着海外贸易的发展,外商开始将营销活动向内陆延伸。宋朝政权规定,蕃客去外地经商需有凭证。经由广州市舶司呈报,朝廷于崇宁三年(公元1104年)颁行了蕃客异地贩货的申请公凭办法。诏:“应蕃国及土生蕃客愿往他州或京东贩易物货者,仰经提举市舶司陈状,本司勘验诣实,给与公凭,前路照会。”[38]
海外贸易的兴盛刺激了各阶层民众的参与热情。按不同的参与方式,海商可分为绅商、舶商、散商、船户和水手。权贵官僚为逐利而出资“发舶舟”或“以钱附纲首商旅”[39]入伙,称为绅商。自造或租用他人船只出海贩运,称为舶商。搭乘大商船或临时凑集于一条海船上共同出海贩货的,称为散商。船户和水手则是以承接海上航运业务为生的海船户和劳动力,但大多并不直接领取佣金,而是“以舱代薪”,由雇主在船上划出一定的舱位,供船员和水手转载私人货物,用于买卖获利。
宋朝将世代以海商为业的舶商在户籍上专列一类,称为舶户,这是宋朝特有的特殊户籍。
(四)制定海外贸易管理法规
北宋前期,海外贸易管理无法可循,市舶管理较为混乱,政策随着朝廷与海商之间利益争夺的此消彼长而多变。及至宋神宗任用王安石等人进行了一场震动当世、影响深远的熙丰变法,外贸制度也开始改革。熙宁九年(公元1076年),朝廷开始着手制定海外贸易管理法规,历时4年,元丰三年(公元1080年)颁行,称《广州市舶条》,又称《元丰市舶条》,在全国所有海外贸易港口施行。
宋朝长期没有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外贸管理制度,各地外贸制度往往是官员根据当地情况提出建议,经朝廷批准而实行于这一地区。广州是发达的外贸港口,也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因此肇始于广州市舶司的管理制度得以被朝廷认可和推行。
《元丰市舶条》是中国市舶贸易第一部成文法规,它标志着宋代海外贸易管理的制度化,同时也标志着中国对外贸易立法的开始。《元丰市舶条》规定:[40]
第一,只有广州、明州、杭州能放行外贸商船。非以上三州而放行外贸商船者,以违背皇帝命令论罪。
第二,所有前往东南亚及其以西地区(南蕃)的商船均由广州市舶司放行;一切到日本、高丽经商的船只皆由明州市舶司放行。非广州市舶司而放行前去南蕃的船舶,非明州市舶司而放行往日本、高丽的商船,以违背皇帝命令论罪,即使是大赦和官员离任也不得减罪。
第三,外贸商船返回时,必须先到原放行市舶司纳税。
第四,各市舶司负责管理各贸易区域内的外国朝贡船舶、贡使及其活动;贡船、贡使也应在主管市舶司的设置地点登岸和离港。
第五,各国的进贡物品不再运送京师,一律就地变卖。
第六,两广沿海前往海南岛的船只必须事先向广州市舶司申领出海凭证。
第七,违法撤职的官员,贬谪、管制和充军的犯人,不得随商船赴海外。
第八,市舶司最高长官改称“市舶提举”,由本路转运副使兼任。广南东路经略安抚使不再兼任市舶使。
第九,本条法由广南东路转运副使孙迥、两浙路转运副使周直孺提举推行。广南西路转运使陈倩、福建路转运判官王子京负责在所管路进行监督,并对违法人员进行惩处。
《元丰市舶条》的颁行尽管也在法律上承认了民间对外贸易的合法性,但更多的是确立了政府对海外贸易的直接管理,进一步加强了外贸管理的中央集权。其中一些规定对海商的贸易行为进行限制,给海商带来了很大不便,激起海商们的反抗,海外贸易一时发生混乱。到元祐二年(公元1087年)、三年(公元1088年),朝廷先后在泉州、密州复置市舶司,以广州为主的《元丰市舶条》失去效用。但条例所倡行的中央控制海外贸易的指导思想得以继续贯彻,市舶司作为外贸控制机构的作用得到实际加强,同时随着泉州、密州市舶司的恢复设立,朝廷对两地及其周围地区日趋发达的外贸的控制权大大增强。
三、各港口的贸易状况
宋朝之前,中国对外贸易港口局限于交州、广州、泉州等少数几个港口。到了宋朝,随着海外贸易的扩展,新兴的贸易港口有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这些港口的共同特点是:地处东部或东南沿海;有优越的供远洋航行的海峡资源、河口港湾资源、季风和海流资源;货源供给能力强,消费能力强;经济腹地广深;具有悠久的商业传统和较浓烈的重商意识。此外,除了自身条件之外,港口的兴衰,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朝政决策。
宋朝的出海港口可以分为广南、福建、两浙三路港口圈。广南路的著名港口有广州、合浦、琼州、钦州等,以广州为主;福建路包括泉州、漳州、福州等,以泉州为主;两浙路有杭州、明州、温州、江阴、镇江、扬州、华亭(今上海松江)、台州等港口,以杭州和明州为主。其他著名港口还有登州(今山东蓬莱)、密州(今山东诸城)等。其中,尤以南方港广州、东南港泉州、东方港明州为最盛,作为宋朝三大贸易港,见证了海上贸易的繁荣兴旺。
(一)最早设立市舶司的广州港
广州港是中国古代海上交通贸易的重要港口,是海上丝路的南方始发港。中国古代海运多为向西南亚、南亚和东南亚方向的航线,而广州港地理位置优越,每年南向季风有4~5个月的持续期,所以广州得以发展成为海上丝路的第一大港和世界东方大港。开宝四年(公元971年),宋朝收复南汉,即在广州设立市舶司。很长一段时间内,全国市舶收入的十之八九来自广州港。在公元1085年之前,广州一直是朝廷指定的广南路唯一可以办理出海公凭的港口。泉州设立市舶司之前,福建路的海舶贸易也需到广州办理公凭,接受抽解。至元丰五年(公元1082年),广西漕臣吴潜上书“乞令广西濒海郡县,土著商人载米谷、牛酒、黄鱼及非舶司赋取之物,免至广州请引”。[41]此后,广南路其他港口才逐渐分流了广州港一部分舶货。
(二)后来居上的泉州港
泉州在行政上的地位不如广州,但因港口条件优良,一直是中国古代海外交通的重要港口。宋初,泉州已是重要的榷易港口,“太宗时,置榷署于京师,诏诸蕃香药宝货至广州、交阯、两浙、泉州,非出官库者,无得私相贸易。”[42]元祐二年(公元1087年),北宋在泉州设立了市舶司,更加巩固了其海上贸易的重要地位。到了南宋时期,福建的农业、手工业均得到很大发展,泉州港一度与广州港的重要地位不相上下,甚至替代了广州港在海上丝路的老大地位。
泉州市舶司不仅统一管理福建路海外贸易的抽买,而且对沿海地方官有监督权。到达福建的舶货征榷之后,“召保经舶司陈状,疏其名件,给据付之”,才可以在福建路出售。“建炎四年,泉州抽买乳香一十三等,八万六千七百八十斤有奇。”[43]
(三)主导东海贸易的杭州港和明州港
地处海路交通和运河航运枢纽的杭州港,运输条件十分便利,是两浙路最早的贸易中心,也是仅次于广州的第二个设立市舶司的港口。但到北宋后期,杭州的重要地位逐渐让位于明州,市舶司置司地点也多次在杭州、明州之间移换。
明州是宋朝与日本、高丽以及东南亚各国贸易的主要港口,特别是在设立市舶司后,其对外贸易地位迅速上升。神宗元丰三年(公元1080年)8月,中书省下令“凡中国之贾高丽与日本,诸藩之至中国者,惟庆元得受而遣焉”[44],否则以违制论。元丰八年(公元1085年)九月,又敕令非明州、杭州、广州三市舶司,不准签发去南海诸国出海证。这样,明州成为宋代与高丽和日本官方贸易的唯一通道,同时也是宋代与日本、高丽等国民间贸易的主要港口。熙宁九年(公元1076年)“杭、明、广三司市舶,收钱、粮、银、香、药等五十四万一百七十三缗、匹、斤、两、段、条、个、颗、脐、只、粒”[45],杭州与明州在宋代海外贸易中地位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四)分布合理的其他辅助港口
除了上述几个贸易中心港之外,沿海从北到南还分布着星罗棋布的大小港口,与中心港相互补充。
1.两浙路
江浙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远超其他地区,相应地,两浙路随海外贸易兴起的港口城市也最多,重要的有沿吴淞江的青龙镇、江湾镇、黄姚镇、上海镇,毗邻杭州的海盐县澉浦镇等。除杭州和明州外,朝廷先后在温州、江阴、澉浦镇、上海、秀州华亭县、秀州华亭县青龙镇设置过市舶机构。其中尤以青龙镇地位突出,朝廷曾将两浙路提举市舶司移至华亭县,但由于吴淞江阻塞,大型海船难以驶达,地位逐渐下降。“政和中,置务设官于华亭县,后江浦湮塞,蕃舶鲜至,止令县官兼掌。”[46]加上明州港地位的复兴,青龙镇、华亭县逐渐失去了往日重要地位,南宋时市舶司的撤走更加剧了此地的衰落。
2.福建路
福州、漳州是泉州港的有力补充,使福建路日益增多的市舶得到合理分流。另外还有一批更小的贸易港,如石井、后渚、钟门、海口等。北宋年间,因石井港有大量海舶抵达,“州遣吏榷税于此”,[47]皇祐五年(公元1053年)至嘉祐四年(公元1059年),朝廷还修建了跨海石桥“万安桥”,是中国现存年代最早的跨海梁式大石桥,其地位可见一斑。
3.广南路
两广沿海也有不少因贸易而兴的港口市镇。广南西路的钦州、海南岛的雷州、琼州等都是重要港口。
因与交趾近便的特殊地缘优势,钦州港的贸易有较大发展。如洪镇曾被定为与交趾贸易的法定港口,“濒海之民常惧交州侵扰,承前止令互市于广州及如洪镇”。[48]海南岛与海外诸国从唐朝就开始有少量贸易,到了宋朝进一步发展,出海贸易的中国人和来海南岛的蕃商都显著增加。元丰五年(公元1082年),广西漕臣上疏称,“雷、化州与琼岛对境,而发船请引于广州舶司,约五千里。乞令广西濒海郡县,土著商人载米谷、牛酒、黄鱼及非舶司赋取之物,免至广州请引。”[49]可见宋朝广南西路及海南岛的海外贸易相当繁荣,并带动发展了一批港口市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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