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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海外贸易政策

时间:2023-06-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明前期的海禁政策明朝是中国对外贸易史上的重要时期,也是中国对外贸易由盛而衰的转折点,这与其实行的对外贸易政策息息相关。同时,明政府将“朝贡贸易”作为唯一合法的对外贸易形式,规定“非入贡即不许其互市”,将海外贸易置于官方的直接控制之中。鉴于朝贡贸易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明朝政府对朝贡贸易做了一些限制。明成祖即位后,在维持海禁政策的同时,努力恢复发展

一、明前期的海禁政策

明朝是中国对外贸易史上的重要时期,也是中国对外贸易由盛而衰的转折点,这与其实行的对外贸易政策息息相关。明朝统治者掌权后,一改以往宋元鼓励对外贸易的做法,在明朝建立之初即厉行“海禁”,即一方面禁止私人到海外经商,另一方面则禁止外商以私人身份来华贸易,并作为明朝的“祖宗定制”和基本国策要后世传承。究其原因,海禁是极端专制封建主义在对外经济活动中的表现。为巩固大明政权,朱元璋在洪武四年(公元1371年)颁布一系列诏令实行海禁政策,下令“禁濒海民不得私自出海”。海禁政策随着政治、经济和对外关系的形势而时紧时松,严厉时甚至规定“片板不许下海”[8]。为有效实施海禁,明朝统治者一而再、再而三地重申禁令,如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重申“禁濒海民私通海外诸国”,洪武二十三年(公元1390年)再次下令“禁通外番”,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颁诏“申禁海外互市”。朱元璋看到这种禁令难以完全禁止私人出海贸易,便想从源头取缔出海贸易。洪武二十七年,朱元璋发布诏令“禁民间用番香番货”,希望用这种办法打击私人从事海外贸易。政府把沿海地区一些有势力的海商不加区别地扣上海寇、走私等罪名进行剿灭。同时,明政府将“朝贡贸易”作为唯一合法的对外贸易形式,规定“非入贡即不许其互市”,将海外贸易置于官方的直接控制之中。

海禁政策在明朝之所以得以实行,首先,从政治角度看,朱元璋采取了一系列强化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的措施,除了体现在对内事务中为皇权集中、对地方的控制力不断增强外,还体现在对外事务中则为朝贡贸易和海禁的实施。其次,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消除边患、维持国内秩序,这也是实行海禁政策的最直接原因。再次,从经济层面考虑,就是在于自给自足的封建自然经济体系和商品经济水平的低下,这也是实施海禁政策的根本原因。但是,长达200多年的海禁所带来的副作用也很明显,海禁既干扰了沿海居民的正常生活,制约了沿海地区经济的发展,又抑制了私人资本的积累和财富的创造,使中国丧失了大量开拓国际市场的机会。不过,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海禁政策越严厉,海上走私贸易的利润就越丰厚,私人违禁出海的热情也越来越高涨。因此,在对外贸易实现合法化之前,海外私人贸易仍暗中时有进行且屡禁不止,有些海商亦商亦盗,造成了海禁越严、倭寇越盛的局面。

二、朝贡贸易与郑和下西洋

朝贡贸易是指外国官方使节向中国“朝贡”,中国政府以礼物回赠进行交换的贸易方式,同时中国政府允许外国“贡舶”附带一定数量的私人货物在政府指定地点进行交易;或者中国派使臣主动出访“颁赐”,外国进行回赠的交往方式。朝贡贸易历史悠久,最早源于商、周时代,是维系中国与周边国家友好关系的重要渠道,到了明朝发展到鼎盛时期。根据《明史》中的记载,与明朝开展朝贡贸易的国家和地区多达148个。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朝贡贸易的盛行源于明朝建立之后,一方面厉行海禁,但另一方面也需要维持“万邦来廷”的盛况,宣扬“天朝上国”思想,满足统治阶层对海外奇珍异宝、香料等奢侈品的需求。为了显示出明朝雄厚的经济实力和雍容气度,“厚往薄来”成为明朝针对朝贡贸易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朱元璋曾说过:“其朝贡无论疏数,厚往而薄来可也。”[9]朝廷对外国贡使极尽优厚之能事,对前来朝贡国家的回赠品价值大大超过贡品的价值,对使节还经常有特恩加赐;对贡使来华的接待、宴请、住宿和交通均免费提供;对贡使来华附带的大量私物与中国互市,在正德以前概不征税;甚至,对贡使犯罪也可从轻发落或免于处罚。这种优厚的待遇给周边国家带来了巨大的吸引力,诸国纷纷来华朝贡,“诸番贪中国财帛,且利市易,络绎道途”。

朝贡贸易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不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虽然在当时是外交的必要手段,但也给国家带来了巨大的财政负担。值得注意的是,外国贡品大多是为了供玩赏的奇珍异宝和珍禽异兽等,对经济发展所起到的促进作用不大,而中国的赏赐品主要是绢、帛等丝织品和瓷器、钱纱等有用之物。这种巨大的不等价交换造成了国家经济的巨大损失。同时,贡品由中央负责,地方政府则负责贡使沿途的食宿、交通以及货物的转运,一些贡使还肆意勒索,因此不少地方政府不堪其扰,许多官员上书要求限制朝贡贸易。

鉴于朝贡贸易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明朝政府对朝贡贸易做了一些限制。首先,自洪武五年(公元1372年)起,明王朝宣布对各国朝贡次数、贡品种类和数量进行限制。大部分国家为“三年一贡”。洪武九年(公元1376年),朱元璋对中书省官员说:“番夷外国当守常制,三年一贡,无吏烦数。来朝使臣亦惟三五人而止。奉贡之物,不必过厚,存其诚敬可也。”[10]。有所不同的是,因朝鲜与明廷关系特别密切,特许其一年一贡;有些国家则为五年一贡。洪武十三年以后,日本停止了朝贡贸易,永乐年间也仅许其十年一贡。朝廷对贡道也做了明确限制,规定日本自浙江宁波,琉球(今日本冲绳)自福建闽县,真腊(今柬埔寨)、占城(今越南中南部)、满剌加(今马六甲海峡)和爪哇(今印度尼西亚爪哇岛)自广东,安南(今越南)自广西凭祥,吕宋(今菲律宾吕宋岛)自福建等。第二,为了防止海商假冒贡使从中牟利,同时也对朝贡国频繁来贡实现严格限制,洪武十六年(公元1383年)起开始实行勘合制度。所谓勘合,就是由政府制定的朝贡贸易的凭证,一份为勘合,发给前来朝贡的国家,一份留作底簿。各国入贡时,入港后要由中国政府检验两相符合后才允许登岸入贡,否则便被拒绝入贡。第三,对私物贸易进行严格限制,即使获准,手续也很烦琐。贡使来华,除带贡品外,还携带有大量私物。私物有两种处置方法,一种由朝廷“给价”购买,一种可进行交易。交易活动的场所仅限定在两个地方,一是京师的会同馆,二是沿海的市舶司。在会同馆交易有严格的时间限制,“许于会同馆开市三日或五日”。因朝鲜、琉球与中国关系特别密切,故“不拘期限,来即开市”。开市前,馆外张贴告示,交易时贡使“禁戢收买史书及玄黄,紫皂,大花,西番莲段匹,并一应违禁器物”,不允许进行私下交易,“私相交易者,问罪”。

明成祖即位后,在维持海禁政策的同时,努力恢复发展朝贡贸易,遣使各方,增发“勘和”,广泛招徕各国来中国进行贸易,保持官方形式的贸易开放状态。朱棣于永乐元年(公元1403年)在浙江、福建和广东重新设立三大市舶司以方便朝贡贸易,并且还组织了规模空前的郑和下西洋壮举,因此永乐年间朝贡贸易的兴盛达到极点。

郑和下西洋是中国航海史上的创举。自永乐三年(公元1405年)六月至宣德八年(公元1433年),郑和团队先后7次下西洋,前后历时28年,每次大小船只约200余艘,人员2万多,前往东南亚、南亚、西亚和东非,共造访30余个国家和地区,行程10万余里,远达阿拉伯海岸和非洲东海岸,使中国的对外贸易发展日益兴旺,对于加强中国与亚非各国的政治沟通和经济交往有着重大的意义。郑和下西洋第一次直接性地连续贯通了中国经南海、印度洋、红海直接到达非洲东岸的航线,为世界航海事业和海洋文化也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郑和下西洋的目的众说纷纭,主流说法有以下四点:第一,明成祖朱棣通过靖难之役取得皇位后,急于收复民心。在国内,许多人对其篡位夺取皇位不满,而在国外,由于洪武时期对朝贡贸易的限制,因此明朝在国际的声望不断下降。明成祖依靠郑和下西洋,广施恩泽,宣威异域,可以创造“万国来朝”、“万邦臣服”的太平盛世的景象,提高自身在国内和国外的天子形象和声威。第二,加强与各国的友好交往。在明代,经济为政治服务,与朝贡贸易相似,贸易活动成为加强中外双边外交关系的重要载体。在郑和下西洋过程中,朝廷并不太计较经济的得失,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同相关国家的友好外交活动。第三,加强明王朝的海防。明代一直有北边蒙元残余势力和南方倭寇的侵犯,在郑和下西洋期间,北边进行大规模远征,南方则可直接由郑和船队的军士对海寇进行剿灭,保证了南方海防的安定局面。第四,追寻建文帝踪迹。有研究表明,在“靖难之役”中,建文帝并未死去,而是从城中逃出,成为明成祖的隐患,因此郑和下西洋意在隐匿地探寻其踪迹。但这一说法只是推测,并未确认。

“朝贡贸易”仍是郑和下西洋贸易活动的基本形式,只不过以往的朝贡贸易是贡使前来,而此次为郑和使团出访。郑和下西洋期间,在海外进行了大规模的贸易活动,不仅与其他国家进行官方贸易,同时也深入到民间进行大量交易。郑和船队搭载各式货物和金银,用于海外贸易和赏赐,最受海外欢迎的物品有瓷器、丝绸、漆器、麝香、樟脑、干鲜果品等各类中国特产,用以交换象牙、香料、胡椒、硫黄等西洋特产。瓷器经郑和船队的传播遍布航海沿线和亚非各国,甚至有些学者提出,郑和开辟了一条“海上丝瓷之路”。这些极大加强了中国同亚非各国的经济联系。明朝通过朝贡贸易,首先互通有无,获得的物品,除了少数珍宝之外,其余均为有用之物,如其中的香料、药品、五金等。同时获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为国家增加了财政收入。不过,“厚往薄来”是朝贡贸易的基本交换原则,因此,受益最多的仍属各纳贡国。

后来,随着明成祖的去世和郑和下西洋的终结,朝贡贸易逐渐衰落,到14世纪末,与中国保持朝贡贸易关系的国家已经所剩无几,仅有朝鲜、琉球、安南等少数国家。

三、明后期有限制的开海贸易政策

隆庆元年(公元1567年),明朝统治者宣布部分开放海禁,允许民间商人从福建漳州的月港出海进行贸易。在此之前,政府已允许外国商人以私人身份来广东进行贸易。自此,私人海外贸易结束了违禁阶段和走私名声,取得了合法身份,促进了中国海外贸易的迅速发展。

福建漳州的月港是明朝中期以后走私贸易出现较为集中的地区,因此也成为政府开海的地点。明政府开海之后,允许商人领取引票[11],“准贩东西二洋”[12]。隆庆年间,由漳州海防馆全面负责对外贸易,万历年间,该馆改名为督饷馆,负责向当地海商发放引票、征收饷税[13]、对进出口商船进行监督检验等方面的事务。

隆庆时期的开海意义重大,打破了明朝以来延续200年的海禁祖制。究其原因,这在很大程度上与当时社会经济环境上出现的某些情况不无关系。

首先,嘉靖年间海禁的全面加强使倭患愈演愈烈。嘉靖年间,日益壮大的海商集团对海禁进行了激烈反抗。所谓倭寇,很多本来都是从事走私贸易的日本商人。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认识到,海禁政策与倭患之间存在着密切关联,因而有“市通则寇转而为商,市禁则商转而为寇”的看法。1567年,隆庆登基后,开海贸易的呼声四起,官员纷纷请求开放私人海外贸易。

第二,商品经济继续发展,客观上加大了针对开海贸易的需要。在明朝中后期,江南经济空前活跃,经济作物种植已经较为普遍,农产品商业化程度提高。手工业呈现飞跃式发展,物品十分丰富,为开海贸易提供了充足的货源。

第三,工匠应役制度的改革。在明朝前期,政府对于手工工匠实行“轮班制”,即工匠每年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起来为政府无偿生产。嘉靖八年(公元1529年),明朝下令废除“轮班制”,改为实行“班匠银”。这使得工匠与国家的人身隶属关系日益松弛,人身有了更多自由,使这些工匠有可能在更多业务上选择承接。

第四,海外形势的变化促进了开海贸易。嘉靖末年,在俞大猷、戚继光等著名爱国将领的领导下,中国基本平息了沿海地区的倭寇之患,解决了近200年之久的倭寇问题,为开海贸易创造了相对安定的海上环境。同时,随着西方殖民者陆续来到中国和东南亚一带,中国逐渐建立与欧洲的贸易关系和经济交往。中国可以在与欧洲的贸易中获利颇丰,这一原始动力也加快了开海贸易的实现。

不过,也必须认识到,开海贸易的实现,并不是因为明朝统治者意识到了海外贸易对国家经济发展的意义,而是将其作为缓解官商矛盾、增加税收和巩固专制统计的一种权宜之计。就连大学士徐光启也认为“惟市而后可以靖倭,惟市而后可以知倭,惟市而后可以制倭,惟市而后可以谋倭”,[14]即惟有开放贸易才可以治理倭患。同时,开海贸易在多方面都有着局限性,而这种局限性更加突出体现在以下“四限”之上。

首先,对于开放的港口有限制。开放的漳州月港在当时仅为一个很小的港口,大船无法出入,只有小船可以通行。这种在港口上的基础设施条件极大限制了对外贸易规模,使得许多内地生产的优质产品不能通过漳州的月港出口到其他国家。

其次,对通商地点有较为严格的限制。海商经商的地点在引文中有明确规定,不能随意到别的国家。尤其是出于对倭寇问题的余悸,去日本进行贸易也被严格禁止。

再次,对经营物品有诸多的限制。出于对维护国家安全的考虑,明朝官府规定海商只能经营一般物品,而铜、铁和硝黄等军民两用物品被禁止售卖。

此外,明朝官府还对出海次数有限制。政府发放引票作为出海依据,引票最初仅为50张,万历十七年(公元1589年)增加至88张,万历二十五年(公元1597年)又增至117张,但实际发放的引数要高于此数。从这种在引票上的“超发”不难看出,引票对出海次数的限制已经不适应当时明朝海外贸易发展的需要。

在万历之后,随着在海外受侵害的情况日渐增多,海疆存在着较多不稳定、不安定因素,朝廷对于外贸也是时开时禁,海外贸易因此而日渐萧条。据推算,始于明朝隆庆年间的开海贸易,实际上前后不到50年便寿终正寝,东南沿海民间海外贸易的兴盛可谓昙花一现。

纵观明朝的海外贸易政策,尽管也曾出现过郑和下西洋那样的大规模中外交流,而且郑和下西洋也的确促进了中外之间的互通有无,但总的来看,却只能够说是“禁”大于“放”。固然,明朝存在着朝贡贸易,但规模毕竟有限且损失巨大,总体造成了闭关锁国的态势,客观上强化了封闭的封建自然经济体系,不利于各种资源在更大范围内实现优化配置。明朝后期虽然部分开放海禁,但实质上仍然是对海外贸易的部分开放,仅限于漳州月港这一走私贸易最为集中的地区,真正适合开展海外贸易的地区并未开放,且开放时间有限。海禁政策不仅使中国经济处在相对与世隔绝状态,造成了中国经济的落后和停滞,而且使本来可以掌握在自己手中的贸易主导权旁落,初期让与往返于中国、日本、东南亚和南亚各国的海盗手中,后期则被荷兰、葡萄牙等欧洲殖民者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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