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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舶司制度的演变

时间:2023-06-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市舶司机构的设置明朝虽然继承了唐代以来的市舶制度,但与以往朝代相比,在机构设置和职能上均有较大不同。这一时期市舶司的主要职能是,对外商来华贸易的货物进行查验并进行征税,同时对外商返航时所载货物也进行查验。与之相应的是,市舶司只管征税,管理机制逐渐实现行政管理与经营管理的剥离,这是中国历史上外贸管理制度的一个重大进步。

一、市舶司机构的设置

明朝虽然继承了唐代以来的市舶制度,但与以往朝代相比,在机构设置和职能上均有较大不同。从总体来看,明朝的市舶司随着海禁的严弛与朝贡贸易的盛衰而几经变迁,置罢无常,地位逐渐弱化,到后期更是大为衰败,市舶制度的基础也因此而发生动摇。

明朝初期,朱元璋设置了太仓黄渡市舶司,但到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即被废除,原因是太仓与南京的距离过近,担心在太仓设置市舶司不利于国家安全。此后,为管理朝贡贸易,明朝政权在远离京师的浙江宁波、福建泉州和广东广州设立了三处市舶司,从而奠定了明朝市舶司的基本格局。洪武七年(公元1374年)九月,由于倭寇问题严重,明朝宣布停罢这三处市舶司。

明成祖朱棣即位后,一改朱元璋保守的对外政策,推行积极的朝贡贸易政策,除了在永乐元年(公元1403年)即下令恢复了浙江、福建和广东的市舶司,还在永乐三年(公元1405年)又分别在三市舶司基础上修建了安远、来远和怀远三处驿馆,用于接待贡使及随行人员。明成祖朱棣征服安南后,永乐六年(公元1408年)曾在交趾和云屯设立市舶司,但随着明朝军队在宣德初年撤出此地,市舶司也随之被撤废。事实上,自嘉靖以来,除广州市舶司处于常设状态外,福建和浙江的市舶司都处于时废时设状态。嘉靖二年(公元1523年),由于宁波发生了“争贡之役”,明世宗下令革除福建、浙江二市舶司,仅保留广东市舶司。嘉靖三十九年(公元1560年)恢复福建市舶司,万历八年(公元1580年)又遭裁革。直到万历二十七年(公元1599年),因明神宗“大榷天下关税”,浙江、福建两市舶司才得以恢复。

二、市舶司的职能

明朝以来特别是明朝后期,伴随着朝贡贸易在政策上向私人海外贸易方面变化,作为海外贸易的管理机构,市舶司的职能也有了相应的改变,从政治职能更多地向经济职能转变。

1.明朝前期市舶司的职能

明太祖设立市舶司的初衷主要在于:“通夷情,抑奸商,俾法禁有所施,因以消其衅隙也”,[15]按照今天的理解其基本意思就是为了了解国外情况,禁止私人贸易,使海禁贸易政策得以推行。可见,明初市舶司已经成为明王朝推行海禁政策的工具。根据《明史·职官志》中的相关记载,市舶司的职能是“掌海外诸番朝贡、市易之事。辨其使人、表文、勘合之真伪。禁通番,征私货,平交易”。由此看来,市舶司主要职责在于管理与朝贡贸易相关的事务。贡使来华后,市舶司会同地方官检验勘合真伪,查验贡使的贡道、贡期、船只和人数是否符合要求,实际上对贡期等方面的审查不甚严格。然后,市舶司将贡使所带货物登记造册,安排贡使食宿,奏报朝廷,随后将贡使和贡物解送至京。

与此同时,市舶司还负责抽分征税及管理互市。对于贡物,市舶司虽然不能征税,而对于随贡而来的私货,市舶司则要负责检验其中有无违禁之物,进行抽分征税。但随之政府“给价”,即出钱购买,而“给价”的价格通常远高于货物的正常价值。不过,这种情况逐渐发生改变,市舶司设立牙行对私货交易进行管理,负责对货物价格的进行评估,使“给价”和实际货值不会差别过于明显,同时促成中国商人与外商之间的交易活动。对于其余的货物,互市贸易的指定地点除了京师会同馆,还有市舶司,并负责平准物价。对此,有史料这样记载:“凡外夷贡者皆设市舶司领之,许带他物,官设牙行与民贸易,谓之互市。是有贡舶即有互市,非入贡即不许其互市矣。”[16]不难看出,当时的互市在很大程度上并不完全独立,只能够被认为是附属于朝贡贸易下的业务延伸。

2.明朝后期市舶司的功能

隆庆开海之后,明朝开放了部分私人对外贸易。在这个过程中,海外贸易管理机构分为两部分,一方面是市舶司管理外商来华贸易,另一方面是督饷馆管理国内私人对外贸易。这一时期市舶司的主要职能是,对外商来华贸易的货物进行查验并进行征税,同时对外商返航时所载货物也进行查验。明朝前期的高价收买制度,使得朝廷非但没有得到经济利益,反而造成了巨大的财政损失。因此,在正德年间(公元1506—1522年),广东市舶司开始改变政策,对前来贸易的船只实行抽分征税。抽分制本身在性质上带有某些实物税的特征,根据货物数量的多少征收一定比例的实物,一般情况下的抽税比例为“十分抽二”。凡是没有勘合或不到贡期的船只,只要愿意交税就被允许在当地贸易,从而打破了朝贡贸易的严格限制。此后数年,随着形势的变动,抽分制也不断相应变化,时而允许抽分,时而不许抽分。1554年,明政府在澳门设立市舶司,负责征收货物税和停泊税。货物税仍然实行抽分制,停泊税即船税,按照船舶的体积大小征收。隆庆五年(公元1571年),为防止外商少报货物,政府将抽分制改为丈抽制,即按船只体积来征收税额。税收也从抽分实物发展到征收货币。

正德以后,随着市舶司港口互市贸易的相对繁荣,牙人作为中介商人的作用日渐增强,牙行逐渐取代了市舶司的功能,承担起管理贸易职责。明朝后期,随着民间贸易迅猛发展,牙行机制逐渐被三十六行这个纯粹意义上的商业集团所代替。与之相应的是,市舶司只管征税,管理机制逐渐实现行政管理与经营管理的剥离,这是中国历史上外贸管理制度的一个重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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