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贸管理机构的成立
(一)中央贸易部的成立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成立了中央贸易部,负责统一领导全国的国内贸易和对外贸易工作。在贸易部设有对外贸易司主管对外贸易。同时,在中央人民政府下还设有海关总署,负责配合贸易部通过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进出口关税计征等工作,执行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政策。对外贸易司下设若干处分别负责主管有关具体业务。
(二)组建地方外贸管理机构[11]
自1950年中央贸易部成立后,逐步组建了地方外贸管理机构。除各大行政区设贸易部、在内地省、市由商业厅(局)兼管对外贸易工作外,将口岸省、市已设立的对外贸易管理局划归中央贸易部直接领导,不久又改为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1950年5月,中央贸易部发出的《各地对外贸易管理局与各进出口国营公司工作关系的决定》中规定:“外管局有关进出口的各种规定各公司必须服从,但在公司的业务经营上外管局不得加以干涉”,明确了政企职责分工。中央对外贸易部成立后,在各大行政区和主要口岸设立了对外贸易部特派员,受对外贸易部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1954年各大行政区撤销后,在一些省、市建立了对外贸易局。在此后各地外贸行政管理机构继续有所调整和变动,主要发展趋势是在全国建立起“条块结合,条条为主”的集中统一的外贸行政管理机构体系。
(三)中央贸易部撤销,成立中央对外贸易部
1952年9月,中央贸易部撤销,成立中央对外贸易部,作为中国政府统一领导和管理对外贸易的行政机构。中央对外贸易部下设办公厅、综合计划局、进口局、出口局、地区第一局(苏联东欧)、第二局(西方国家)、第三局(其他国家)、对外贸易管理总局、全国商品检验总局、财务会计局、人事局以及其他专业职能部门,分别负责管理有关的对外贸易业务和行政工作。
1955年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组织简则》,明确规定对外贸易部是国务院管理对外贸易的行政机构,它的基本任务是:领导并监督执行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和保护贸易政策;贯彻执行国家进出口政策,保证国家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在平等和互助合作的基础上恢复和发展同外国政府和人民的贸易关系和国际经济合作;领导国营对外贸易企业,巩固其在对外贸易中的领导力量,领导并完成对私营进出口商的社会主义改造。
对外贸易部的主要职责是:①编制国家进出口贸易计划和对外贸易外汇收支计划,组织和检查计划的执行;②起草中国同有关国家发展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的联系方案,负责同有关国家进行谈判,签订协定和议定书等,并监督执行;③起草对外贸易管理的基本法规和海关法,并贯彻执行;④领导海关工作,不断加强货物监管和政治经济保卫工作;⑤制定国营对外贸易企业进口、出口、再出口和运输业务程序,并监督执行;⑥签发进口、出口和过境贸易的许可证;⑦研究拟订商品检验制度。对外贸易部自1952年9月成立以后,一直作为中国政府主管对外贸易的行政机构行使管理职能。
(四)成立海关总署(海关管理局)
1949年9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成立,海关总署为其下设机构,主管全国海关事务。1949年10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在北京成立,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直接领导,实行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
1950年12月14日,政务院发布《关于设立海关原则和调整全国海关机构的指示》指出,设关原则是:必须一反过去反动统治为服从帝国主义大量倾销外货并廉价吸取原料的经营侵略措施,滥行开放对外贸易,到处设立海关机构的方针,而要严格以独立自主精神,根据国家经济情况需要,在应开放对外贸易的地方设立海关机构:①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开放对外贸易的港口;②国界火车站和国际联运车站;③陆路边境及国界江河上准许货物旅客出入国境的地点;④国际航空站;⑤国际邮件、邮包交换地点;⑥经中央人民政府特许货物出口的地方。根据指示,海关总署将原有的173处海关调整为70处,其中国内设立海关26处,分关9处,支关35处[12]。
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将海关总署与对外贸易部的对外贸易管理总局合并,称海关总署(后改称“海关管理局”),归对外贸易部领导。
(五)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的建立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接管了国民党政府的商品检验局。1949年10月,中央贸易部对外贸易司设立了商品检验处,统一领导全国商检机构和业务,并在天津、上海、广州、青岛、汉口、重庆等地先后设立了商品检验局和4个商检处,建立了独立自主的国家商检机构。为尽快打开商检工作局面,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中央贸易部会同各地方人民政府任命了各地商检机构的领导干部,整顿和完善各地商检局(处)的组织机构。
1952年,中央对外贸易部成立后,设立了商品检验总局,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各地商检局的领导关系,也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东北、华北、中南、西南等各大行政区分别管理,改为由中央对外贸易部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到1953年年底,全国商检机构及派出的非常设机构已达51个,商检工作人员也由1950年的559人发展到3708人[13]。
(六)成立中国对外贸易促进会[14]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简称“贸促会”)成立于1952年5月,第一任主席为南汉宸,秘书长为冀朝鼎。20世纪50年代,正值西方国家对新中国实行经济封锁和禁运,中国贸促会同世界各国的民间贸易团体积极开展双边和多边交往,为发展国际间的正常经济贸易关系而努力。贸促会的成员包括国营对外企业家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和私营进出口商的代表、经济专家、法律专家和对外贸易工作者。它的任务主要是密切与外国厂商及贸易团体的关系,加强相互了解,促进双边贸易发展。“一五”时期,贸促会先后邀请并接待了英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等十多个国家的工商界人士或团体来华洽谈贸易或访问,签订了许多贸易协议。其中有代表性的是与日本贸易促进委员会签订了四次贸易协议。
1954年5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过了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决定。规定了该仲裁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确定了关于审理争议程序的基本原则,也规定了执行在华仲裁裁决的办法。贸促会根据这个决定,选定了仲裁委员会的委员,制定了仲裁程序暂行规则,并于1956年4月正式成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一个常设的仲裁机构,属于社会团体性质,受理对外贸易契约和交易中所发生的争议,特别是外国商号、公司或其他组织间有关对外贸易契约和交易中所发生的争议。[15]
(七)对外贸易科研教育机构的建立
1.国际贸易研究所的成立及主要大事件
1948年8月,由卢绪章同志创办并领导的中国共产党第三线秘密工作机构广大华行创办的中国国际经济研究所(Sino-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search Center,Inc.以下简称研究所)在香港成立,高平叔负责筹备,所址在香港铜锣湾舒潦涛街5号4楼。任务是研究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贸易情况,为新中国成立后发展对外贸易做准备。12月,研究所向香港政府华民司登记立案。舒自清兼任中国国际经济研究所所长,高平叔任顾问。
1949年4月,研究所向香港政府警务处登记备案,以合法身份在中国香港、欧美日等地为我地下党组织公开搜集有关内部或公开的经济贸易资料,积极开展调研工作。8月,杨西孟由美国回国经过香港,留所工作。
1950年迁至香港干德道11号2楼。抗美援朝战争爆发后,研究所迁至广州,仍为地下研究机构,由香港业务管理委员会委托中南区财经委员会华南分会代管。高平叔任所长,杨西孟任副所长。
1951年12月,中央决定将研究所迁至北京,移交给中央贸易部领导,全体人员调至北京。中国进出口公司总经理卢绪章代为接管,研究所作为公司直属的一个处。当时的重要任务是为我国参加莫斯科国际经济会议做准备。留在香港的研究所档案资料和各种国际贸易书籍大部分搬到中国进出口公司商情物价处和外贸部成立后的国际贸易研究所。
1952年4月,杨西孟副所长参加以南汉宸为团长的中国政府代表团出席在苏联莫斯科举行的莫斯科国际经济会议。9月 中央贸易部分为对外贸易部和商业部。研究所归属对外贸易部,定名为国际经济研究所,舒自清任副所长,高平叔、杨西孟任室主任,主管日常业务工作。
1954年1月,根据精简机构精神,部党组决定研究所与原部直属的物价处和海关总署的审价处合并,成立商情物价局,主管物价和行情研究工作。国际市场研究和信息工作缩小为一个研究室,高自新、傅大陵负责。
1955年外贸部卢绪章部长助理分管研究所工作,要求研究所每周向他汇报动态,共同研究分析美国爆发经济危机的可能性和英镑贬值前景等热点问题。
1956年,外贸部决定将物价工作分别划归部进口局和出口局,恢复研究所,按苏联模式定名为“行情研究所”,并聘请苏联的普契克(女)担任顾问。张先成来所主持工作,高自新、傅大陵继续担任副所长。全力以赴为万隆会议研究并提供大量材料。
2.北京对外贸易学院的成立及主要大事件
1951年7月,中央贸易部设立的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高级商业干部学校成立。
1953年1月,根据全国高等学校院系调整计划,高级商业干部学校更名为北京对外贸易专科学校。10月,学校成为中央高等教育部委托对外贸易部领导管理的高校。
1954年1月,中央高等教育部决定,中国人民大学贸易系对外贸易专业与北京对外贸易专科学校合并,以北京对外贸易专科学校为基础,成立北京对外贸易学院。同年8月25日,北京对外贸易学院正式成立。
二、对外贸易制度的建立
1949年3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七届二中全会,确定了中国革命迫近全国胜利下的方针和步骤,确定了全国胜利后逐步实现由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转变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总任务,确定了新中国“对内的节制资本和对外的统制贸易”这两个在经济斗争中的基本政策,为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对外贸易制度指明了方向。
(一)制定和实施全国统一的外贸管理规章制度
1950年12月8日,政务院第62次政务会议通过了《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它根据《共同纲领》第37条实行对外贸易管制并采用保护贸易政策的规定而制定。贸易部颁布了《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后来又陆续颁布了其他有关外贸管理法令,对于审批登记各类外贸企业和外商机构、实行进出口商品分类管理、推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审核进出口价格等作了统一规定,统一了全国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基本克服了以前外贸工作“分区立法、分散管理”的状态,以具体立法保证了中国对外贸易管理集中于中央外贸部门的统一领导之下。[16]
1950年12月15日,贸易部发布《进出口厂商申请营业登记办法》。12月24日发布《私营工厂及进出口商申请外汇暂行办法》。1951年1月15日,贸易部召开全国对外贸易管理会议。为反对美帝国主义对我国封锁与冻结资金的斗争,1949年12月9日曾决定停止对美、日、加、菲等国结汇输出,对资本主义国家的贸易改用“先进后出”为主的易货方式。此次会议除进一步肯定这一政策外,还规定要扩大和苏联与东欧国家的贸易,按照彼此需要,酌量改组生产,以适应整个和平民主阵营的需求。会议起划并修订了《易货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指出“易货贸易”以“先进后出”为原则,应以直接易货、记账易货、联销易货、对开信用状等四种方式进行。这两个文件于3月6日发布。3月27日中国银行发出《中国银行办理易货贸易清算规则》。[17]
(二)实行对外贸易计划管理体制[18]
1.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50—1952年)的外贸计划管理体制
在1950—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经济计划司负责主管全国国内贸易和对外贸易计划的综合编制工作。1950年7月,中央贸易部颁发了《国营贸易计划暂行办法(草案)》,其中对对外贸易计划工作做出了初步规定。根据当时贸易机构初创的实际情况,中央贸易部编制了纲要性的1950年、1951年和1952年对外贸易计划概要。由于当时还没有全面、准确的统计数字作为编制计划的依据,在计划工作中估算的成分很大,只能通过工作实践,逐步积累经验。
1952年9月,中央对外贸易部成立后,设立了综合计划局,负责主管全国各项对外贸易计划工作。1952年12月,对外贸易部在北京召开了第一届全国对外贸易计划会议,制订了完整的1953年对外贸易计划,讨论了《全国对外贸易计划工作程序办法(草案)》。后来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发的《编制国民经济年度计划暂行办法(草案)》精神,学习苏联的经验,结合当时中国对外贸易的具体情况,由对外贸易部重新制定了《编制对外贸易计划暂行办法(草案)》,并于1953年6月颁布试行。
在这一时期,对外贸易计划管理体制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中央贸易部经济计划司在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计划局的领导下,汇兑编制全国外贸计划,并包括各种不同的经济成分。但限于当时条件,计划带有很大的估算性。二是中央贸易部通过各个外贸专业总公司,对各项主要外贸经营活动采取集中的计划管理。各地国营外贸公司的业务计划、商品调度,统一由中央贸易部掌握,地方不能干预。三是外贸进出口计划安排的重点是苏联和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
2.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年)
根据当时条件,并借鉴苏联经验,对原来的外贸计划管理体制做了调整和充实,奠定了中国外贸计划的基础。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只单独编制出口计划、进口计划和对外贸易运输计划,其他业务计划都是将国内贸易和对外贸易合在一起编制的。在“一五”计划时期,编制的对外贸易计划有:商品流转计划(包括收购、内销、出口、调拨、加工、储存和国家统一分配物资计划,进口订货、到货、交货计划),外汇收支计划,财务计划,运输计划,商品流通费用计划,基本建设计划,生产企业计划,劳动工资计划,贸易网计划,干部培养计划。
这一时期外贸计划的主要特点是:一是自1954年起,各大区对外贸易局陆续撤销,各省、市、自治区对外贸易局陆续成立。对外贸易部直接指导各省、市、自治区的外贸计划工作,各外贸专业总公司直接指导各省、市、自治区外贸分公司的计划工作。二是适应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状况,实行直接计划与间接计划相结合的计划管理形式。国营外贸计划实行直接计划;地方国营外贸计划只要求几项主要指标,编制简要计划;私营外贸是间接计划,经过推算,做出比较可靠的估算性计划。1956年以后,对外贸易全部由国营外贸公司集中经营,在全国实行了单一的直接计划管理形式。三是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制度,即全国的外贸计划是统一的,但编制、执行和检查计划是分级管理的。计划程序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办法。四是实行“双轨制”计划,即按各外贸专业总公司和各省、市、自治区对外贸易局两个系统进行,以外贸专业总公司为主,由对外贸易部汇总综合,制订全国的外贸计划。五是国营外贸公司的进出口业务完全按照国家批准的计划进行。国家对外贸易计划是指令性的,不能随意变动,如需修改要逐级上报,由国务院核批。
(三)外贸货物统购统销制度[19]
1950年2月21日,中央贸易部发布《关于出口货物统购统销的决定》。鉴于各地区对出口货物统购统销办法及执行情况多不一致,易为投机商人钻营牟利。为加强有计划的经营出口,在全国统一税利则尚未制定前,暂定:(1)油类油料不统销,允许私人购运出口(东北除外)。(2)猪鬃在全国实行出口统销,但除东北外不统购。(3)大豆全国统销出口。(4)钨锑锡金属矿砂在全国实行统购统销。相应地,外贸财务收支一直隶属中央财政,财政管理完全服从国家财政预算管理。
(四)许可证管理制度[20]
根据《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在具体管理上主要是对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厂商和外商进行登记管理,明确规定了对所有进出口商品全面实行许可证制度。对进出口商品分为四类实行管理:第一类是准许进出口类,各类对外贸易企业可以经营,但必须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第二类是统购统销进出口类,这类为国家专营商品,私营企业不得经营;第三类是禁止进出口类,这类商品的进出口必须经过中央财经委员会的批准才能进行;第四类是特许进出口类,这类商品进出口要经过中央贸易部的特别许可。
1953年11月16日,在海关和对外贸易管理机关合并十个月之后,对外贸易部调整了对外贸易管理工作,制定并公布了《进出口贸易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并在部内设立了进口局和出口局,负责执行进出口贸易许可制度和签发进出口许可证,加强对进出口贸易业务的指导和管理。这两个局具体任务是根据政府既定的进出口计划和决定,签发各专业公司进出口物资的进出口许可证,并根据各主管单位提出的申请,审查和签发非贸易物资的进出口许可证。
(五)外汇管理制度[21]
早在新中国成立前的1949年4月,华北人民政府就颁布了《华北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此后不久,华东、华中、华南也相继颁布了内容基本一致的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及施行细则。195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曾发布《修改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希遵照办理并转所属的通知》,承认各大行政区过去颁布的外汇管理办法,并对其中的不妥之处作了纠正,统一了部分规定。后来政务院又颁布了《外汇分配使用暂行办法》,中央贸易部也相应制定了具体的《国营对外贸易公司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和《私营工厂及进口商申请外汇暂行办法》。
(六)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制度的建立[22]
新中国的外贸业务统计是随着外贸计划管理工作的建立和加强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50年代初,全国性外贸业务统计由中央贸易部经济计划司负责,定期提供综合统计报告。
1952年9月,中央对外贸易部成立后,对外贸易部颁布的《国营对外贸易统计暂行办法》中规定:各报表的报告程序采用双轨制,分别由国营外贸系统和财经统计系统逐级上报。私营的外贸统计资料,从海关统计中取得。
1953年4月,中央对外贸易部召开了第一届全国国营对外贸易统计工作会议,制定了《外贸易机构统计制度》。当时的外贸统计制度和表格,基本上学习并采用苏联的做法。
1954年12月,中央对外贸易部制定的《国家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制度》,对进出口业务统计的一般原则做了规定,明确出口商品按离岸价格统计,进口商品按到岸价格统计。自1957年举办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后,对外贸易部建立了交易会签订合同统计制度。
三、对外贸易企业的建立[23]
(一)建立国家统一管理的国营外贸企业
1949年10月,在中央人民政府下成立了贸易部,部内设国外贸易司;1952年9月,中央贸易部分为商业部和对外贸易部。同时,在中央贸易部和对外贸易部统一领导下,先后组建了地方对外贸易管理机构。1950年,中央贸易部在该部国外贸易司下设立了经营对社会主义国家贸易的中国进口公司,经营对资本主义国家贸易的中国进出口公司以及中国畜产、油脂、茶叶、蚕丝、矿产等国营外贸公司。1953年,对外贸易部对原有国营外贸公司进行调整,组成14个专业进出口公司和2个专业运输公司[24],以后又多次进行调整改组,以改善经营分工。同时,逐步建立和完善在各地的分支公司。这些国营外贸公司,统一经营全部对社会主义国家的贸易,逐步统一经营对资本主义市场重要物资的进出口业务。
(二)对私营进出口商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新中国成立之初,全国各口岸共有私营进出口商4 600家,从业人员3.5万人,资本1.3亿元(按1955年3月1日起发行的新人民币折算),经营额约占全国外贸总额的1/3,其中出口约占全国出口总额的一半。新成立的人民政府把“对外的统制贸易”和“对内的节制资本”紧密结合起来,对私营进出口商在国家统制的基础上,实行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即利用私营进出口商的特殊条件和发展对外贸易的积极作用,经营一部分对资本主义市场的进出口贸易;限制他们的剥削和盲目经营,制止其投机违法活动;并通过走国家资本主义道路,逐步对他们进行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
在利用、限制和改造过程中,始终贯穿着限制和反限制斗争。1952年,在全国开展的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盗骗国家财产、反对偷工减料、反对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中,也揭露和打击了私营进出口商的种种违法活动,严肃查处了多起私商进行投机倒把,诈骗国家资财,使国家遭受严重损失的重大案件。
1953年,在中国共产党提出的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指引下,对外贸易部从外贸领域“五反”运动所揭露的事实中吸取教训,检查了对外贸易管理工作中一度存在的片面强调“一视同仁”,对私商限制不严,体现改造政策不够的缺点,及时改进这方面工作。同年10月,中共中央指示:“全国私营进出口商虽为数不多,但其与国外贸易关系较多,对他们处理的正确与否,对国内和国外都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对私营进出口商,必须进一步加强国营贸易经济对他们的领导,严格实行对外贸易管制,并采取逐渐地稳步地代替的方针。”
遵照中央指示,对外贸易部门在继续发挥私营进出口商积极作用的同时,逐步加强了对他们的限制和改造。一是各国营外贸公司实行“按行归口,统一安排”,加强对私营进出口商的领导,把他们的业务经营基本上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二是严格对私营进出口商的管理,并从货源渠道、经营范围、外汇审批、国家税收、银行信贷等方面加强限制。国家对主要农副产品和重要工业原料逐步实行统购统销和对外统一出口,规定私商不得自营一般商品的进口业务,并相应停止了批汇。三是采取联购联销、代进代出、私私联营、公私联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引导私商逐步走社会主义道路。四是区别不同情况贯彻“逐渐地稳步地代替”的方针。对有经营能力,亦有货源,或在国内外较有影响者,予以维持利用,使其有生意可做,有合理利润可得。对没有经营能力,名存实亡,或处于半停业状态者,予以代替,妥善安置。五是对同外贸有关的内地私商,也相应进行改造代替,由国营外贸掌握茶叶、蚕茧、皮毛等收购阵地和批发业务。
1956年对私营进出口企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我国的进出口业务全部由国营外贸专业公司垄断经营,结束了不同所有制企业并存经营的对外贸易格局,建立起高度集中统一、政企合一的外贸体制。进出口严格按照国家计划进行,出口实行收购制,进口实行拨交制,盈亏由国家统负。
四、驻外商务机构的建立[25]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同年10月3日,苏联政府第一个宣布同中国政府建立外交关系。1950年4月,中国在驻苏联大使馆内成立商务参赞处,这是新中国在国外成立的第一个商务机构。随后,东欧的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波兰、民主德国、阿尔巴尼亚、南斯拉夫;亚洲的朝鲜、蒙古、越南等社会主义国家也相继同中国建交,中国陆续在驻这些国家的使馆设立了商务处(室)。
自新中国成立至1955年年初,中国还先后与欧洲的瑞典、丹麦、瑞士、芬兰、英国、挪威、荷兰;亚洲的印度、印度尼西亚、缅甸、巴基斯坦、阿富汗等国家建交,并在驻这些国家使馆设立了商务处(室)。同时,中国还在黎巴嫩、叙利亚等尚未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设立了商务代表处。
1955年4月,在万隆举行的亚非会议上,周恩来总理阐明了中国的和平外交政策,增进了亚非国家对中国的了解。在此后的几年,中国陆续同尼泊尔、埃及、叙利亚、也门、锡兰(斯里兰卡)、柬埔寨、伊拉克、摩洛哥、阿尔及利亚、苏丹、几内亚等11个亚非国家建交,并在驻这些国家的使馆设立了商务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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