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苏联的对外贸易状况与特点
20世纪50年代是中苏两国关系友好的年代,也是两国间的贸易大发展时期。50年代后期,中苏双边贸易仍延续了前期的高速增长。1958年4月23日,中苏两国政府签订了中苏通商航海条约,进一步为两国开展贸易活动奠定了法律基础。至1959年,两国间贸易额达到18.9亿卢布(折合20.98亿美元)(见表2-7),占当时中国对外贸易总额的48%,比1950年增长5.2倍。随着中苏两国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在两国领土接壤地区还开展了边境贸易。根据1958年5月中苏两国外贸部门的换文,中国的黑龙江省同苏联的哈巴罗夫斯克(伯力)边区、沿海边区和阿木尔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同苏联哈萨克、吉尔吉斯、塔吉克3个加盟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同苏联的赤塔州,自1958—1960年先后开展了边境贸易,本着互通有无的原则,进行满足边民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商品交换,成为双边贸易的有益补充。同时,两国商业部门之间还于1958年和1959年进行了日用消费品交换。50年代中苏两国贸易的蓬勃发展,对新中国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和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和积极作用。这一时期,在中国对苏联出口的商品中,工矿产品占32.7%,农副产品占48.4%,轻纺产品占18.9%。中国自苏联进口的商品中,成套设备和军品订货约占进口总额的60%、一般商品约占40%。
20世纪60年代,中苏两国关系恶化,双边经济贸易关系受到严重影响,中苏双边贸易急剧萎缩。1960年,苏联政府单方面撕毁合同,撤退全部在华专家,致使原计划援建项目未能全部完成,给中国经济建设造成严重困难和巨大损失,也直接影响到中苏两国贸易关系的发展。两国商业部门之间的消费品互换自1960年便告终止,两国毗邻地区的边境贸易自1962—1967年也先后中断。
1960年7月25日,苏联政府通知中国政府,在华工作的全部苏联专家,将于7月28日至9月1日离境,同时并终止派遣按照两国协议应该派遣的900多名专家。7月31日,中国政府复照苏联,希望苏联政府重新考虑并且改变召回专家的决定,表示愿意挽留在华工作尚未期满的专家,继续按照原定聘期工作。但苏联对中国的照会不予理会,在短短一个月内,撤走了在华的1 390名专家,撕毁了中苏两国政府签订的12个协定、两国科学院签订的1个议定书以及343个专家合同和合同补充书,废止了257个科学技术合作项目,停止了许多重要设备和物资的供应。
1961年2月27日,赫鲁晓夫致函毛泽东,表示愿意在1961年8月底以前,以借用的方式,向中国提供100万吨谷物和50万吨古巴糖,缓解中国的经济困难。3月8日,周恩来代表中共中央以口头方式答复说:对苏共中央的友好表示非常感谢。但苏联现在也有灾情,我们不愿加重苏联负担,中国争取以延期付款方式从国际市场再进口一些粮食,中国愿把苏联建议提供的粮食留作后备。只有在国际市场上进口粮食发生困难当年情况下,再向苏联提出借用粮食的要求。中国同意接受50万吨糖的援助。
表2-7 1957—1965年对苏联贸易的变化
资料来源:对外贸易部外贸业务统计(1957—1965)
1961年上半年,中苏双方进行谈判,全面清理中国自苏联进口的成套设备项目和苏联撤走专家的人数。经过谈判,双方于6月19日签订了协定。1962年5月13日,中苏双方又议定所保留的66个项目推迟到1964年再议。1965年2月11日,周恩来总理与苏联部长会议主席柯西金在北京会晤,双方同意把过去的建设项目取消,以后在新的基础上重新开始。据此,4月21日,双方主管部门在北京交换了《中苏一九六五年关于成套设备项目问题的备忘录》,撤销了全部项目。
从1950年2月14日中苏之间签订第一批技术转让合同开始,到1959年2月7日止,我国与苏联共签订了304项成套设备合同截至1961年上半年。上述合同全部执行完毕者为120项,基本完成者29项,解除义务者89项,其余66项在不同程度上履行了合同。后两类合同基本上是在1958年8月8日和1959年2月7日签订的两批合同,也有少数属于早期签订的合同。66项部分履行的合同工程,有2/3依靠国内制造部分设备加以建成或压缩生产规模后建成,有1/3被迫停止建设。如包头钢铁厂原设计能力为年产钢300万吨,钢材240万吨以及相应的铁矿开采、炼铁、炼焦等,在1953年5月15日和1959年2月7日分别签订了一期、二期工程的合同,其中第一期工程的设计建设规模为:年产铁156.5万吨、钢156.5万吨、钢材122万吨以及相应的铁矿开采与炼焦等能力。至1960年年底止,苏方已交付100万吨炼钢能力和70万吨轧钢能力的设备。因此,该厂在1960年年底投产时炼钢能力只能达到95万吨。另外,64个单项设备等引进合同,已执行的仅29项。上述解除义务的89项成套设备合同和35个单项设备等合同,实际用汇金额仅折合1.245亿美元,占50年代全部从苏联引进技术总用汇金额的6.4%。[4]
这一时期,在中国对苏联出口的商品总额中,工矿产品占20.7%,农副产品占18.3%,轻纺产品等占60%以上。在苏联供应中国的商品中,军用物资和成套设备占中国自苏联进口商品中的比重在60年代上半期已经降到26%,到60年代后半期这两项供应基本中断。整个60年代,中国自苏联进口总额中,一般商品占60%以上,其中工业原料占38.5%,一般机械占21.8%。
20世纪50年代,中国共与苏联签订了11笔贷款协定,总计金额为12.74亿新卢布(折合人民币53.68亿元),本息合计中国将归还苏联14.06亿新卢布(折合人民币57.42亿元)。在上述贷款中,用于购买军事装备物资和支付苏联移交旅大军事基地、合营公司等设施、物资的费用占76.1%;用于购买经济建设设备物资的费用占23。9%。[5]在上述11笔贷款中,比较大的有两笔,一是1950年的3亿美元长期贷款,一是1954年的5.2亿卢布长期贷款。1960年以后,我国需要偿还的苏联债务,主要是以下三笔:一是1950年苏联长期贷款3亿美元,当时规定从1954年开始每年偿还3 000万美元,到1963年年底以前还清;二是1954年苏联长期贷款5.2亿新卢布(约合5.3亿美元),当时规定从1955年开始偿还,到1964年年底还清。三是1960年中国对苏联的贸易欠账2.88亿新卢布,根据1961年双方的协定,不计利息,从1961—1965年内分期偿还,即1964年偿还1.7亿新卢布,1965年偿还1.18亿新卢布。另外,还有1961年苏联借给中国50万吨糖,当时规定在1964—1967年期间归还,不计利息。
到1964年,中国已经按期偿还了13.89亿新卢布贷款,剩下的1 700万新卢布,中国又用1964年对苏贸易顺差的一部分提前还清。另外,中国还提前一年还清了1960年的贸易欠账;1965年又提前两年还清了1961年借的50万吨糖。(见表2-8)
表2-8 1958—1965年国家债务支出情况
资料来源:财政部综合计划司,中国财政统计(1950—1985)
20世纪50年代,中国与苏联及东欧国家签订了一系列重点项目援建合同。其中与苏联共签订了引进304个项目的成套设备和64个单项车间设备装置的合同。304个成套设备项目包括:冶金工业46项、电站52项、石油工业11项、化学工业19项、民用机械工业47项、国防工业87项、煤炭工业30项,还有12项为建工、林业、轻工、纺织、商业、广播等项目。64个单项车间、研究所及装置包括:列车电站33个,锅炉电机电站4个,柴油机电站2个,无线电研究所4个,短波无线电发射台4个,船用电机车间1个。实际执行的总金额为17亿多新卢布,其中用苏联政府贷款支付的货款约3亿新卢布,占18%,其余82%通过两国贸易账户结算。至1961年6月19日,上述项目中完成设计、设备交付的有122个,基本完成设计、设备交付的有27个,陆续开始交付设计、设备的有89项、尚未开始进行工作的有66项;在64个单项车间和研究所中,已交付完设备的项目有29个。[6]在这些项目中,“156项”重点工程项目成为新中国工业化的奠基石。所谓“156项工程”,其实只是一个标志性的用语,这些项目具体内容也不是一次确定下来的,而是经过了一个逐步形成的过程。加上“二五”期间新签订的中苏协议项目,苏联援华建设项目协议超过了300项,[7]1960年苏联撤援时建成133项,其他在建项目继续建设,到1969年“156项”最终实际完成。[8]
“156项”工程实际施工的150项分布在煤炭、电力、石油、钢铁、有色金属、化工、机械、医药、轻工、电子、兵器、航天、船舶14个行业,这些行业或属于国民经济基础的能源原材料产业,或代表当时国家科技发展水平的高科技产业,或为加强国防实力的行业以及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其中军事工业企业44个和民用工业企业106个。军事工业包括航空工业12个、电子工业10个、兵器工业16个、航天工业2个及船舶工业4个;民用工业包括钢铁工业7个、有色金属工业13个、化学工业企业7个、机械加工企业24个、能源工业企业52个。其中煤炭工业和电力工业各25个,石油工业3个;轻工业和医药工业3个。由援建项目的构成可以看出,除了3个轻工业和医药项目之外,这些重点项目的分布行业几乎全部是重工业。[9]
通过“156”项工程的建设,形成了以鞍山、武汉、包头三个大型钢铁综合企业为核心的多项重要工程,如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武汉重型机床厂、哈尔滨汽轮机厂、兰州炼油化工设备厂、洛阳第一拖拉机制造厂等大型工业企业及武汉长江大桥等重点交通工程。围绕这些重点企业,我国兴建了一系列配套工程,形成规模巨大的工业基地,如鞍山钢都、长春汽车城、沈阳飞机城、富拉尔基重型机械加工城等,这些项目的绝大部分是中国新兴工业部门的企业。因此,“156项”工程的建设极大地填补了中国产业的空白,改善了工业的部门结构,提高了工业建设的自力更生能力,使中国初步建立起布局相对合理、技术比较先进、门类基本齐全的基础工业体系和国防工业体系的骨架,为中国工业化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10]
二、与东欧国家的对外贸易状况与特点
这一时期,中国同东欧国家的贸易也由于国家关系变化的影响,经历了从迅速发展到经历低潮的过程。50年代后期,中国同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匈牙利、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阿尔巴尼亚等国陆续签订了为期3年、4年或5年的长期贸易协定。1959年,中国同东欧8国的贸易总额达7.24亿美元,占当年中国对外贸易总额的16.5%。(见表2-9、表2-10、表2-11)
1960年以后,中国同东欧一些国家关系因中苏关系恶化也发生了变化,双方间贸易发展受到影响。1964年,中国同东欧8国贸易额只有2.4亿美元,比1959年下降了67%。中国除同阿尔巴尼亚保持友好的贸易往来外,与南斯拉夫贸易仅维持每年履行一次签字手续的协定关系;对其他东欧6国出口的农副产品大幅减少,并停止从这6国进口成套设备。
表2-9 1957—1965年中国—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双边贸易统计
资料来源:对外贸易部外贸业务统计(1957—1965)
表2-10 1957—1965年中国—波兰贸易统计
资料来源:对外贸易部外贸业务统计(1957—1965)
表2-11 1957—1965年中国—捷克斯洛伐克双边贸易统计
资料来源:对外贸易部外贸业务统计(1957—1965)
20世纪50年代,中国和东欧各国签订协定引进成套设备建设项目116项,如“一五”期间从东欧引进年产5 000吨化纤(黏胶)的成套设备,建设了保定化纤厂。完成和基本完成108项,解除合同8项;单项设备88项,完成和基本完成81项,解除合同7项。这一时期我国自东欧各国引进技术设备总额达30.8亿旧卢布(折合人民币29.3亿元)。
三、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对外贸易状况与特点
中国和朝鲜两国政府一直保持友好的合作贸易关系。1957年开始,朝鲜开始执行第一个发展国民经济的五年计划,为满足朝鲜经济建设需要,中朝两国共同采取了扩大贸易的积极措施。1959年两国政府间签订为期四年的第一个长期贸易协定,双边贸易有了显著增长,1959年达1.15亿美元。遭受三年自然灾害的1960年,中国仍克服困难向朝鲜供应23万吨粮食,维持与上一年同样的贸易额。1963年,中朝两国政府签订了为期5年的第二个长期贸易协定,双边贸易不断增长,1966年达2亿多美元。从1957年到1966年的10年间,中方年年出超,由朝方用中国提供的贷款予以补偿。中方主要出口商品是粮食、棉花、食用油等生活必需品,焦炭、炼焦煤等工业用燃料,以及矿产品、化工产品等,并自1962年开始出口原油、成品油。朝方出口商品主要是各种钢材、机床、电动机等机电产品、无烟煤、镁砂、铁砂等矿产品以及水产品和有色金属等。(见表2-12)
表2-12 1957—1965年中国—朝鲜贸易统计
资料来源:对外贸易部外贸业务统计(1957—1965)
新中国与越南于1951年建立了政府间贸易关系。越南取得抗法战争胜利后,中越贸易迅速扩大,1960年两国双边贸易额达4 415万新卢布,约合5 916万美元,比1954年增长4倍多。中越间贸易采用记账结算方式,贸易中产生的差额主要是以货物清偿,但也有经双方协商后用其他款项来平衡的。贸易中,一般是越南需要中国的物品多,对中国出口的物品少;中方按时履约交货,越方往往大量欠交。中越两国政府还签订了关于两国边境地方国营贸易公司进行货物交换的议定书,开展了边境地方贸易,由越南方面指定的海宁、谅山、高平、老街、莱州等边境省国营贸易公司同中国方面指定的广东、广西、云南等边境省(区)国营贸易公司负责经营。(见表2-13)
表2-13 1957—1965年中国—越南贸易统计
续表
资料来源:对外贸易部外贸业务统计(1957—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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