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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高度集中的对外贸易体制

时间:2023-06-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979—1986年,我国对外贸体制进行了初步改革。通过调整国家外贸管理机构,改革单一的指令性计划管理,下放外贸经营权等,我国外贸体制打破了高度集中、国家统制的局面,培养了新的外贸经营主体,增强了外贸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推动了对外贸易的发展。随着对外贸易体制的改革,中国贸促会的职能也面临着新的转变。

1979—1986年,我国对外贸体制进行了初步改革。通过调整国家外贸管理机构,改革单一的指令性计划管理,下放外贸经营权等,我国外贸体制打破了高度集中、国家统制的局面,培养了新的外贸经营主体,增强了外贸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推动了对外贸易的发展。

一、打破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

(一)改革由农村扩展到城市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对外开放、对内改革的方针,拉开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序幕。农村改革率先取得了突破,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重经营体制取代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制度。此后,围绕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问题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开始逐步推进。1979年4月,中央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城市改革的重点是扩大企业自主,缩小指令性计划的范围,并充分重视市场调节的作用。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财政税收等其他方面的改革也开始起步,特别是试点举办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经济特区,在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中迈出了最具突破性的一步。

(二)确定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

1982年9月召开的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经济体制改革原则。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确定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提出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1984年10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提出对各类计划工作进行重大改革,要求缩小国家对重要工农业生产品产量的指令性计划范围,扩大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的范围,扩大地区、部门、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权限,简化审批手续。1985年,改革农产品购销价格体制,同时取消粮油统购价格,分批放开工业消费品价格,实行工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双轨制。

二、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和方向

高度集中、国家统制的外贸体制是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有利于集中调度资源,保证重点,应对国际竞争中的重大挑战。但是,这种外贸体制严重限制了各地方、各生产部门和各企业对外贸易发展的空间和积极性。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为适应对外贸易和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对原有的外贸体制进行改革。

1979—1986年是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初步探索阶段。这一时期,改革的主要目标和方向是:一是政企分开,权力下放;二是削弱计划管理,增加市场调节。在下放外贸经营权的基础上,除各专业外贸总公司承担进出口计划外,还将进出口任务分解到各省、市、自治区和外贸口岸城市,扩大指导性计划比重,缩小指令性计划比重,调动各地方、部门外贸经营的积极性。

1984年,国务院批转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贸体制改革意见的报告》,明确提出了“政企分开,外贸经营实行代理制,工贸结合、技贸结合、进出结合”的外贸体制改革基本原则,并系统设计了相应改革方案。

三、对外贸易体制的初步改革

(一)调整国家对外贸易管理机构

为了加强进出口、外汇平衡、引进技术和利用外资的管理,1979年3月国务院决定成立进出口领导小组,余秋里任组长,谷牧全权负责日常领导工作。1979年8月23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的任务和机构的通知》。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和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任务是:

(1)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展进出口贸易、技术引进、利用外资以及对外经济合作的方针、政策、条例、规章,研究总结经验,改革有关管理体制。

(2)会同国家计委,审议和制订我国进出口、技术引进、经济合作、外汇收支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检查督促计划的落实。

(3)组织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采取有力措施,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4)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组织制定实施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组织有关部门审批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

(5)统筹各管理部门、各地方引进先进技术,以提高国内的制造能力。

(6)审议我国与外国政府间的长期经济合作或长期贸易协定、协议,报请国务院批准。[50]

为了适应外贸体制改革的要求,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将对外贸易部直属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局,将对外贸易部直属的海关管理局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1982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决议,由原对外贸易部、对外经济联络部、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合并成立对外经济贸易部,统一领导管理全国的对外贸易工作。经过此次调整,基本理顺了政府部门对外贸的管理关系,构建了对外贸易的行政管理体制。

改革开放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承担的工作范围不断扩展,转移到促进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和各种形式的中外经济技术合作的轨道上来。随着对外贸易体制的改革,中国贸促会的职能也面临着新的转变。1986年5月,中国贸促会经过长期筹备,在吸收一大批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基础上,召开了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新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选举了新的委员会。根据贸促会章程,中国贸促会是由中国经济贸易界有代表性的人士、企业和团体组成的全国民间对外经济贸易组织。

(二)下放对外贸易经营权,改革高度集中的经营管理体制

改革开放前,对外贸易口岸主要是广州、大连、上海、青岛、天津等几个港口城市,有对外贸易成交权的主要是原对外贸易部直属的几个进出口总公司及沿海主要口岸的一些分公司,其他地区的外贸分公司主要承担国家收购和向口岸调拨货源的任务,没有对外成交权。对此,国家主要采取了如下措施:

(1)逐步下放外贸进出口总公司的经营权,扩大地方的外贸经营权,有利于调动地方和生产企业发展外贸的积极性。

(2)对广东、福建两省的对外经济活动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并相应扩大其外贸经营权,两省的产品除个别商品外,全部由省外贸公司自主经营出口。同时,还扩大了两省外贸审批权限,规定两省可以自主安排经营本省外贸,经过批准可以成立地方外贸公司,经营本地区的进出口业务。

(3)决定各地方经过批准可以成立地方外贸公司,经营本地区的进出口业务。北京、天津、上海、辽宁、福建等省市分别成立了自己的外贸总公司,在不同程度上增加了外贸自营业务。

(4)批准19个中央有关部委成立进出口公司,如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船舶进出口公司等,将原来由对外贸易部所属进出口公司经营的一些进出口商品,分散到有关部门所属的进出口公司经营,扩大了贸易渠道,增强了产销之间的联系。

(5)陆续批准了一批大中型生产企业经营本企业产品的出口业务和生产所需的进口业务。据统计,从1979年下半年至1987年上半年,全国共批准设立了各类外贸企业2 200多家,其中包括广东省800多家、福建省200多家。1979年以来成立的“三资企业”,也拥有与本企业生产有关的原材料的进口、产品外销业务经营权。除一般贸易外,其他多种贸易方式也开始发展起来。

(三)改革单一的指令性计划管理

改革开放前,全国实行单一的直接计划管理体制,国营对外贸易专业总公司严格按照国家计划开展进出口业务。改革开放后,对外贸易的宏观管理体制改革逐步缩减计划管理的范围,并大幅度减少指令性计划,实施指导性计划。首先是改变外贸计划全部由外贸专业总公司承接的局面。随着外贸经营权的下放,规定凡经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单位和企业,都要承担国家出口计划任务。自1984年起,对部分中心城市的外贸计划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视同省一级计划单位,享有省级外贸管理权限。其次是简化外贸计划内容,取消了全国的收购计划和调拨计划。自1985年起,国家不再编制、下达外贸收购计划和调拨计划,并缩小了指令性计划的范围,扩大了指导性计划范围,注意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在出口计划方面,国家只下达出口总额指标和属于计划列明管理的主要商品出口数量指标,前者是指导性计划,后者是指令性计划。其余商品出口,除了履行政府间贸易协定必须保证交货之外,都由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根据国内市场情况自行确定。在进口计划方面,由中央外汇进口的少数几种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商品大型成套设备和技术引进项目以及与协定国家的贸易,国家按商品(项目)下达计划,并指定公司经营,这部分是指令性计划,其余进口均不再下达分商品的进口计划。

(四)探索建立对外贸易宏观管理体系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曾经对所有进出口商品全面实行许可证制度。1956年对私营进出口企业的社会主义的改造基本完成后,外贸管理体制转身保证国家进出口计划的完成,许可证制度失去管理进出口贸易的作用,逐渐被取消。改革开放后,我国重新调整和改进了外贸的行政管理,自1980年起恢复了对部分进出口商品的许可证制度,开始对部分出口商品进行配额管理,并重新设立了驻口岸的特派员办事处。1983年,对外经济贸易部先后在广州、上海、天津、大连4个主要口岸建立特区办事处,1987年又在深圳经济特区设立了特派员办事处,主要任务是负责审批和签发部分进出口商品的许可证。随着计划管理体制的不断弱化,许可证制度及配额管理逐步加强。

这一时期国家为探索建立外贸宏观管理体系而采取的主要措施还有:①逐步实行对设立外贸企业的管理。1982年,国家对外贸企业的设立实施归口集中管理,主要是审批管理各部委和地方设立的各类外贸企业。②对出口商品商标的协调管理。协调管理的范围和内容主要包括研究和制定有关出口商品商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全国各地区出口商品商标在国内外的使用和注册情况;协调各出口单位之间以及与生产企业之间使用出口商品商标的关系,处理商标争议等。③对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进行管理。

(五)探索促进工贸(技贸、农贸)结合的途径

长期以来,工贸分离、产销脱节造成了一系列问题,国家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工贸结合试点。开始阶段,提倡外贸公司和生产单位专业对口,实行“四联合、两公开”:即联合考察国际市场、联合对外谈判、联合安排出口生产、联合办公;外贸单位向生产单位公开换汇成本,生产单位向外贸单位公开生产成本。这种形式的特点是工贸双方的机构、人员、任务、供销等方面都不作变动,简单易行,是工贸结合的初级形式。但是,由于各单位之间没有用共同利益联系起来,甚至存在某些矛盾,外贸单位公开换汇成本怕生产单位提高收购价,生产单位公开生产成本担心外贸单位压低收购价,这种结合进展并不顺利。此后,在一些工业部门成立外贸公司,试图解决外贸同生产“两张皮”的问题。但这也只是外贸公司隶属关系的改变,并没有使外贸公司同生产企业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联系起来,工贸结合的问题仍未解决。

我国又探索成立全国性和地方性结合的工贸联合公司。1982年2月成立的中国丝绸公司,把工商贸、产供销紧密结合起来,原属纺织工业部、对外贸易部、商业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三部一社管理的全国的麻、生丝和纺织品的收购、生产、内外销业务都由该公司经营和管理,实行生产“一条龙”,工贸结合、进出口结合。国家还通过允许和鼓励外贸企业向生产企业投资参股,或实行其他形式的联营,来实现双方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或者批准一些有条件的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业务。实践证明,只有实现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在共同利益基础上的结合,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工贸(技贸、农贸)结合的问题。

(六)逐步建立国际通行的出口退税政策

改革开放以前,外贸企业和地方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承担出口创汇任务,而收汇全部上缴,由国家统负盈亏,责权利分离,不利于调动出口积极性和提高经济效益。改革开放后,我国开始实行外贸减亏增盈分成的制度,对企业扩大出口、提高效益起了积极作用。

外汇留成制度是批准允许出口企业将出口所得外汇按一定比例留作自有外汇,这是改革开放初期国家所采取的一项刺激出口的制度。自1979年起,按企业归属不同实行差别留成。1982年以后,又根据产品的不同、企业所属部门和省份的不同实行差别留成。1985年,我国外汇留成制度再度进行调整,主要按照地区的不同实行差别留成,其中沿海及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留成比例较高,内地留成比例较低。针对不同行业、出口商品来源的不同等,也规定了相应的留成比例。外汇留成制度在当时的条件下有效地调动了企业出口创汇的积极性。

随着国内外市场价格的变化,特别是逐步放开一些制成品价格后,我国先前实行的出口商品同内销商品一样层层征税留利的办法,明显削弱了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制约了出口商品结构的改善。1985年以后,我国采用各国通行的做法,对出口商品实行退税政策,商品出口后退还国内征收的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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