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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及内河航行通商制度

时间:2023-06-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沿海及内河航运权属于一国主权范围,近代世界其通常是“保留给本国公民的”,至多是在严格限制下部分开放。列强由此获得在中国通商口岸之间的沿海航行贸易权。至此,条约明确赋予了外商在中国沿海贩运土货的权利。西方列强夺得中国内河航行及内地贸易权后,中国广袤的腹地全面对外开放,西方商品和资

沿海及内河航运权属于一国主权范围,近代世界其通常是“保留给本国公民的”,至多是在严格限制下部分开放。当年英国驻沪领事阿礼国曾说过:“一个国家向另一个国家要求内河航行权,在任何国际法体系中都是完全没有根据的。”“没有一个西方国家曾经把这个特权让予任何其他国家”。“也没有任何条约承认这样一个原则”。[25]即使在当代,沿海及内河航运属于服务贸易范畴,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对此也多是有限开放。然而经两次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在中国确立了洋商、洋船在中国沿海及内河航行通商的制度,中国沿海及内河航行通商便向列强全面开放了。

(一)沿海航运制度

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第三条规定:“嗣后合众国民人,俱准其携带家眷,赴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共五港口居住贸易,其五港口之船只,装卸货物,互相往来,俱听其便。”列强由此获得在中国通商口岸之间的沿海航行贸易权。而按《南京条约》规定:“英国货物自在某港按例纳税后,即准由中国商人遍运天下。”即凡已进入中国之货,只准中国商人贩运。故列强在沿海五口的航运权仅限于进口洋货。沿海各口岸的对外开放还是有一定限制的。但西方商人根本不顾条约规定,擅自大量经营中国沿海土货的贩运。以致1856年英国驻华公使包令不得不发表声明:“英国商船没有条约权利装运货物从一个港口到另一个港口去。”[26]由于外国轮船具有安全、快捷、免除苛税、运费低廉并且可以有保险条件的优势,不少华商也雇佣洋船贩运货物,因而到第二次鸦片战争时洋商经营中国沿海的洋货、土货航运已是既成事实。

第二次鸦片战争后中国更多的沿海口岸被迫开放,1858年中法《天津条约》将外商在中国沿海航行贸易权扩大到其他通商口岸。自此,外国商船可以遍驶中国沿海各通商口岸。

随后,中美《天津条约》第十四条规定:“在所有的通商口岸,任其(美国)船只装载货物于以上所立各港互相往来。”这里未提到只限洋货的贩运,亦即允许美商在通商口岸经营贩运土货。到1858年11月中英签订的《通商章程善后条约》中规定:除豆石、豆饼在登州及牛庄两口外,其余商货允许外商在中国沿海自由贩运。至此,条约明确赋予了外商在中国沿海贩运土货的权利。

1861年外籍总税务司颁布了一个关于土货沿岸转口贸易的纳税办法,规定外国商船在出口港纳出口正税,转至进口港纳半税。据此,1862年3月24日英国驻上海领事擅自宣布:自即日起,英国商船自牛庄和登州出口豆石至任何港口,与其他中国土货无异。[27]这种强盗行为到1863年又获得条约认可,该年丹麦在英国支持下与中国签订《天津条约》,其中第四十四条规定:“丹国商民(在)沿海议定通商各口载运土货,约准出口,先纳正税,复进他口再纳半税。”这样,列强获得了在中国沿海航行贸易的全部权利。

外国轮船进入中国沿海,迅速以其固有的优势排挤了中国帆船航运业,但列强并不以此为满足,还千方百计地强化其优势。例如在转口税上,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规定:“外国商船来华只纳一次子口税,至他子口,毫不另征”。再如在船舶税上,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第五条规定:“凡英国出口商船,应查照船牌开明可载若干吨,定输税之多寡,每吨输银五钱。”到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规定:“英国商船应纳钞课,一百五十吨以上,每吨纳钞银四钱,一百五十吨正及一百五十吨以下,每吨纳钞银一钱。”此外还规定:“以四个月为期,如系前赴通商各口,俱毋庸另纳船钞。”不但将船钞率大大降低,而且在四个月内,无论进出中国任何口岸、多少次,都只需纳一次船钞,中国沿海帆船航运业不可避免地受到致命的打击。1869年的海关报告称:“上海到宁波航线上轮船降低运费以排挤帆船,基本上已经使所有的帆船都停止了航运。”[28]1873年广州英国领事报告也称:“过去两年,广州、上海、天津间的直接运输建立起来了……迄今沿岸贸易正为后者(外商)所垄断。他们的轮船夺走了帆船的货运,以致该业全部消失。”[29]

(二)内河航行及内地贸易制度

西方列强在获得中国沿海航行权的同时,也获得了中国内河航行及内地贸易权。

第一次鸦片战争时期,英国人认为只要打破广州一口通商格局,在中国东南沿海再开四五个口岸准许英国通商,英国就能打开中国市场。[30]因此才有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第六条的规定:“广州等五港口英商或常川居住,或不时来往,均不可妄到乡间任意游行,更不可远入内地贸易。”然而,五口通商后,中英贸易并未如英商预想的那样顺利发展,英国商品在中国市场大量滞销。对此,英商诬称中国政府庇护中国人排外,阻碍英国商品销售,故他们强烈要求中国开放内地市场。1848年英国驻上海领事阿礼国向英国外交部建议:“为我国对华商务之大规模的、充分的发展,还要有别的根本条件,其中尤以进入初级市场,排除限制我国货物自然流通的障碍,以及取消一切阻碍内地旅行的限制,最为重要、最有效力。”[31]因而西方列强强烈要求中国开放最大的内河——长江。

1854年英、法、美三国联合要求中国修改条约,对外商开放长江,被中国婉辞拒绝。第二次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的愿望均得以实现。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第十条规定:“长江一带各国,英商船只俱可通商……准将自汉口溯流至海各地,选择不逾三口,准为英船出进货物通商之区。”这样,列强即获得中国最大内河——长江的航行贸易权。到1876年中英《烟台条约》迫使中国开放了长江上游重庆—宜昌段,同时中下游又有更多口岸向外商开放。

除长江外,中国其他主要内河也相继开放,如东北内河在1858年被沙俄通过《瑗珲条约》取得,该约第一条规定:“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此后只准中国、俄国行船。”

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还赋予外商内地通商权,该条约第九条规定:“英国民人准听持照前往内地游历、通商,执照由领事官发给,由地方官盖印……雇船、雇人,装运行李、货物,不得拦阻……如通商各口有出外游玩者,地在百里,期在三五日内,毋庸请照。”这样,西方列强获得全面的内地通商权。

西方列强夺得中国内河航行及内地贸易权后,中国广袤的腹地全面对外开放,西方商品和资本在华流动也由沿海迅速扩展至内地,内地市场逐渐被其控制,其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垄断随之大大加强了。

鸦片战争之前,外国来华船只主要是木帆船。战后,蒸汽轮船逐渐增多,先是木壳轮船,继有钢甲,到1875年轮船已经代替木帆船用于远洋航行。外国大的轮船公司陆续设立,逐渐控制了中国的远洋和内河航运。在1872年美国旗昌洋行将它的过时船只卖给中国的招商局以前,中国还没有近代的航运业。沿海和内河轮船航运几乎全被外国垄断,中国的轮船所占比重极少,远洋航运则全部为外国轮船公司经营。各口岸进出口的中外船只的比较见表1-3。

表1-3 各口岸往来中外轮船木船比较(1865—1895年)

续表

资料来源:聂宝璋编,《中国近代航运史资料》第1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24~3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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