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国待遇是国际贸易条约中一个常用的互惠条款,旨在推动双边贸易的发展。其基本含义是:缔约国一方已经给予或将来可能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待遇,也应同样给予缔约国的对方。它是在平等互惠基础上相互给予的优惠待遇,其适用范围主要限于贸易中的关税减让。
近代中国与列强订立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则完全是中国对外国列强单方面的优惠,是外国列强在中国的一项特权。其意味着中国已经给予或将来可能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待遇,也应同样给予缔约的列强,而列强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任何优惠性待遇并不给予中国。它既不平等也不互惠,且适用范围无限扩大。
(一)“一体均沾”原则的确立
片面最惠国待遇条款发端于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该约第八条规定:“如蒙大皇帝恩准西洋各国商人一体赴福州、厦门、宁波、上海四港口贸易。英国毫无靳惜,但各国既与英人无异,设将来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国,亦应准英人一体均沾。”即中国将来给予其他国家任何商业权利,英国人可以一并享受,“一体均沾”原则由此确立。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也有同样的规定:“倘中国日后……如另有利益及于各国,合众国民人应一体均沾。”
由于片面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实施,任何一个列强都可以凭此享受到任何一个条约规定的所有贸易特权。
(二)片面最惠国待遇无限扩大
第二次鸦片战争后,片面最惠国待遇被无限扩大。1858年美国迫使中国签订的《天津条约》第三十条规定:“嗣后大清朝有何惠政、恩典、利益施及他国或其商民,无论关涉船只海面、通商贸易、政事交往等事情,为该国并其商民从来未沾,抑为此条约所无者,亦当立准大合众国官民一体均沾。”如此,片面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便由通商扩大到中国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各个方面。因而西方学者称:“中美《天津条约》的显著特点是一项无所不包的最惠国条款,这一条款使美国公民成为联合武力、外交和对局势最审慎的研究所赢得的一切事物的承受人。”[32]
到19世纪60年代,片面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甚至扩大到包括中国公民在中国享受的权利,即中国政府若给本国人民何种优惠政策,外国人也“一体均沾”。[33]到甲午战前,根据不平等条约在中国获得片面最惠国待遇特权的国家有:英国、美国、法国、俄国、德国、瑞典、挪威、丹麦、比利时、荷兰、意大利、奥地利、秘鲁、葡萄牙、西班牙、巴西等16国。
片面最惠国待遇适用范围的无限扩大,使之成为外国列强肆意扩大其在华政治、经济权益的重要工具,只要其中一个列强在中国攫取到任何一项特权,其他列强均可援引最惠国待遇条款一并享受,故一国向中国勒索一项特权,其他国家必群起相助,中国成了资本主义各国共同宰割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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