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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理论创新和统计分析

时间:2023-06-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党的十五大首提“混合所有制经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创新发展了混合所有制经济理论。统计分析表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等已经成为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一种观点认为股份合作制是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另一种主要实现形式。

傅尔基

(上海市发展改革研究院)

我国改革开放35年以来,通过引进外资,与国有企业等发展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国有企业之间、集体企业之间、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之间、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与私营企业之间发展联营企业,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革,股份制企业的职工持股,公有制企业改制股份有限公司,公募成为上市股份公司等,混合所有制经济成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党的十五大首提“混合所有制经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创新发展了混合所有制经济理论。根据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践发展和党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理论指导,我国统计做出了相应调整,在原有中外合资企业等外,增设了有关反映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国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等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和统计指标。统计分析表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等已经成为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一、关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若干主要理论观点辨析

(一)关于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辨析

1.关于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的宏观与微观区分

关于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国内一些学者作了宏观与微观区分。[1]

从宏观层面上看,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制结构的非单一性,有国有、集体等公有制经济,有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还包括拥有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合资、合作经济,而在中国就是发展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从微观层次上看,混合所有制是指在一个企业中,产权主体多元化,由不同所有制性质的投资主体共同出资组建。

由此可见,关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宏观概念实际上是多元所有制结构概念,并且等同于基本经济制度;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微观概念实际上是混合所有制企业概念,国内理论界许多学者更多倾向于混合所有制企业概念。

2.关于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的广义与狭义区分

关于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国内一些学者还有广义与狭义区分(曹立,2004)。广义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既可以指相同性质的所有制资本之间如公有制资本之间或非所有制资本之间交叉持股、相互融合,又可以指不同性质的所有制资本之间如公有制资本与非公有制资本之间交叉持股、相互融合。形象地说是相同性质所有制资本“同类项合并”,如国有资本与集体资本之间交叉持股、相互融合,或者国内私人资本之间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狭义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只是限定于公有制资本与非公有制资本之间交叉持股、相互融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积极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严格限定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不同性质所有制资本——公有制资本与非公有制资本之间交叉持股、相互融合,形象地说是不同性质所有制资本“异类项合并”,如国有资本、集体资本与非公有资本(包括国内私人资本和外商资本)之间交叉持股、相互融合。

(二)关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辨析

1.关于公司制是否是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一种主要实现形式

自党的十五大以来,积极推行股份制已经明确成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不仅仅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国有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优势企业,宜于实行股份制的,要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企业相互参股等形式,改为股份制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那么,公司制是否是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一种主要实现形式?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在现代经济制度中,多元产权的股份制是通过股份公司制来实现的。在《公司法》中,股份制公司称作股份有限公司。因而,股份有限公司是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主要企业产权组织形式,而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又是其目标企业产权组织形式,有利于国有企业引进非公有资本战略投资者,广泛吸收社会基金和个人投资,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股东“用手投票”和股民“用脚投票”下,创新发展,跨国经营,提高公司经营绩效,履行公司社会责任。因此,在加快不同性质所有制经济混合发展的股份制改革中,从中央国有企业到地方国有企业纷纷努力进行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争取实现整体上市或核心业务资产上市,成为符合市场化、国际化企业发展趋势的上市公众公司。

2.关于股份合作制是否是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另一种主要实现形式

自改革开放以来,股份合作制是我国城乡集体经济改革的主要实现形式。那么,股份合作制是不是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另一种主要实现形式?理论界存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股份合作制是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另一种主要实现形式。因为。股份合作制实行“共同所有”与“按份共有”结合,既有集体经济公有资本,又有集体企业员工个人股份,体现了不同所有制资本之间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特征。另一种观点认为股份合作制不是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另一种主要实现形式,股份合作制实行“共同所有”与“按份共有”结合,仅仅是集体资本与职工个人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没有私人资本参与,本质上还是集体经济性质。

笔者认为,股份合作制是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另一种主要实现形式。这里,关键之一是要把公有制企业——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里员工个人参与持股同样看成不同所有制资本之间交叉持股、相互融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三个允许”之一“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事实上,我国学者们认同美国公司中“职工持股计划”——曾被称为“人民资本主义”就是混合所有制经济一种资产组织形式。关键之二是看股份合作制企业中是否在集体资本与个人资本外还有社会资本——私人资本参与。我国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明确指出: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从这一规定可以认定,我国股份合作企业是集体(合作)资本与企业职工资本加上社会资本“三合一”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另一种主要实现形式。

二、关于党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理论创新和发展

(一)自党的十五大以来关于混合所有制经济理论发展

1.党的十五大开创了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理论

2002年11月,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提“混合所有制经济”,拓展了公有制经济范围,明确社会主义可以用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实际上提出了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

(1)第一次提出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其中包括公有制经济成分。党的十五大《报告》在论述“要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时第一次提出了“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指出“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2)明确社会主义可以用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党的十五大《报告》将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定性为“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一种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尤其要提倡和鼓励”。

2.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十六大、十七大相继提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1)大中型国有企业要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国有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优势企业,宜于实行股份制的,要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企业相互参股等形式,改为股份制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这些论断都指明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和途径——股份制改制。

(2)阐明了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内涵,确定了股份制是公有制主要实现形式。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从公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相互投资参股角度揭示了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内涵;并且明确了股份制是公有制主要实现形式,比起党的十五大《报告》关于社会主义可以用股份制的论断有向前推进一大步,更加具体和明确可用的对象和程度。

(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混合所有制经济理论贡献

1.把混合所有制经济确立为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

有些学者认为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新的提法,其实是坚持党的十五大以来有关论述,并在内涵表述上是前后一贯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混合所有制经济理论发展和贡献主要在于把混合所有制经济确立为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意义非常重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起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如何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党提出了“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和“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两个毫不动摇”方针、政策和改革措施,一直探索基本经济制度有效实现形式。在这过程中,各界关于“国退民进”与“国进民退”争论不断。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把混合所有制经济确立为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找到了、指明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国民共进”的有效实现形式,从所有制结构中外在并存发展转向所有制实现形式中内在融合发展,实现各种所有制经济联合发展,优势互补,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所以,把混合所有制经济确立为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理论、进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创新贡献。

2.提出了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有利作用和深化改革重点

一些人提出疑问: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公有制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要重组,引入更多非公有制企业资本,原来公有制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垄断行业要开放,让给非公有制企业资本来经营等等,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还能保持,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还能发挥吗?对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两个有利于”,即“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也就是说,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同时,又拓展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空间,激发非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从而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积极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重点是让更多国有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交叉持股、股份制企业员工持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三个允许”:“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

三、关于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统计变化

(一)国家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类型的暂行规定》及其修订、补充

1.1980年国家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类型的暂行规定》

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随着国民经济调整和经济体制改革以及对外开放起步,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我国国民经济出现了一些新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类型(当时未有这样概念,这里是笔者分析提法)。就国内来看,随着城乡横向经济发展,出现了全民与集体合营、全民与私人合营、集体与私人合营等相同性质或不同同性质企业之间的联营企业。就开放来看,出现了中外合营——主要是国内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境外华侨或港澳工商业者、外商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等。为反映这些混合所有制经济类型的发展变化情况,国家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从统计上作了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按期进行统计观察。

2.1992年国家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类型的暂行规定》修订、补充

到1992年,《暂行规定》实施了12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国民经济结构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一些新的经济成分如股份制经济等,12年前制定和实施的《暂行规定》已不能反映我国所有制结构、经济体制格局发展变化的新情况。为正确反映我国所有制结构变化,适应宏观决策、管理和业务管理的需要,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1980年版《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补充。从混合所有制经济类型角度看,主要有两个修订、补充。

(1)修订了联营经济统计口径。1992年国家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类型的暂行规定》强调了联营经济是指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共同投资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的一种经济类型,具体包括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私人联营企业、集体与私人联营企业和国有、集体与私人联营企业。联营经济只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紧密型联营企业,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半紧密型联营企业和松散型联营企业,仍按其各自的所有制性质划归经济类型。相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共同投资组成的紧密型联营企业,不列此类,按其所有制性质划归相应的经济类型。所以,1992年经过修订的《暂行规定》关于联营经济定性已经归属于较为严格意义上的混合所有制经济范畴。

(2)补充了股份制经济统计指标。1992年国家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类型的暂行规定》增加股份制经济统计指标。股份制经济是指全部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投资举办企业而形成的一种经济类型。股份制经济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全民、集体、联营、私营企业等经济组织虽以股份制形式经营,但不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的,仍按原有所有制性质划归经济类型。虽以有限责任公司名义登记注册,但由一个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股东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暂按其股东的所有制性质划归经济类型。可见,1992年经过修订的《暂行规定》增设股份制经济统计指标属于严格意义上、也是典型的混合所有制经济范畴。

(二)1998年国家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及其2011年调整

1.1998年国家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1998年,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准确反映和研究我国所有制结构以及国有经济的控股情况,为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进行宏观决策服务,国家统计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1992年《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重新制定了《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关于统计上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和《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发了《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同时废止了1992年《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

(1)新增了关于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统计分类办法。根据党的十五大报告关于“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的理论,主要根据国家统计制度中“法人单位调查表”所设置的有关国有经济控股的指标,并结合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类型,对除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外的各类企业进行分组,以反映国有经济控制企业的情况。国有经济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占较高比例,并且由国家实际控制的企业。“国有控股”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国有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另一类是“国有相对控股(含协议控制)”,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2)单独列出股份合作企业登记注册类型。股份合作企业的建立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农村,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股份合作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到了1998年,股份合作企业在城市也得到了不断推广,并已成为集体企业改制的一种重要形式。《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中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鉴于股份合作企业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实行资本与劳动相结合,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已将其定性为一种新型的集体经济组织形式。为了区别于集体企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对企业登记注册时,将其单独列出,与集体企业并列。在《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中“集体企业”下面,增加了一项“股份合作企业”。根据股份合作企业的资本金构成比较复杂的特点,《关于统计上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中特别规定,凡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中填报为股份合作企业的,不论其资本金的构成如何,全部列入集体经济。

(3)将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联营企业重新归类。1998年国家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重新合并和定义了“联营企业”。此次所谓联营企业,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广义上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联营企业,也就是相同所有制性质的联营企业主要是指公有制中国有企业之间联营、集体企业之间联营,以及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之间联营。狭义上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联营企业、也就是不相同所有制性质的联营企业主要是指公有制企业(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与私人企业的联营,这类联营企业也就是1992年《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中原“联营企业”下面的“国有与私人联营企业”、“集体与私人联营企业”和“国有、集体与私人联营企业”,在此次正式《规定》中已被取消,全部归类于新特设“其他联营企业”中。

(4)制订了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和推算办法。《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把我国经济成分规范为两个层次即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五种分类即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有经济、港澳台经济和外商经济。股份合作归类于集体经济。《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作为一个统计分类标准应相对稳定,并且仅限于综合部门在进行国民经济核算,以及对综合指标进行宏观经济成分分析时使用。《关于统计上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是以企业实收资本为基础,推算经营总成果的经济成分,即将实收资本中的国家资本作为国有经济成分,集体资本作为集体经济成分,个人资本作为私有经济成分,港澳台资本作为港澳台经济成分,外商资本作为外商经济成分。具体作法是:由综合部门首先将扣除股份合作企业后的企业实收资本金,以及要推算的经济总量指标(如产值、销售收入、国内生产总值等)重新汇总,然后,用不含法人资本金的其他五种资本金的构成比例,对经济总量指标进行经济成分的推算。最后,再将股份合作企业的相关经济总量指标数据全部列入“集体经济”。

2.2011年国家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

2011年,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1998年发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做出调整,主要是增加“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及其相关的解释。

从统计上看,属于狭义或说严格意义上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企业类型包括国有控股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国有和集体与私人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在综合统计时加工整理归入“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含港澳台商股份有限公司)是本次修订新增加的一项分类,它按《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分成了两类。一类是其全部股本中的外资(或港澳台资)股本超过25%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港澳台商股份有限公司)”,按外商投资企业对待;另一类是其全部股本中的外资(或港澳台资)股本小于25%的股份有限公司,则仍列在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四、关于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发展统计分析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等是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国家正式出版或发布统计数据,以及官方公开讲话和正规媒体报道,所以,本文对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状况分析,主要是对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等相关数据进行分析。

表1 2011年版《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

注:作者引自《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国统字〔2011〕86号),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11年11月17日。

(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已经成为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要实现形式

改革开放35年多来,我国大部分国有大型工业、商业和金融企业完成股份制改制和证券化上市(主要是境内,部分到境外),一批家族制民营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也进行股份制改制和证券化上市(主要是境内,部分到境外),城乡集体企业和国有中小企业进行了股份合作制改制。根据《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提供公开数据,2013年,我国股份有限公司有12.3万家,股份合作制企业有6.5万家。据报,沪、深交易所A股上市公司共有2 472家,其中,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共953家,占我国A股上市公司数量的38.5%;市值合计13.71万亿元,占A股上市公司总市值的51.4%。据清科研究中心发布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有66家企业实现海外上市,总融资额为194.14亿美元,占全球上市数量的15.1%和总融资额的18.9%。[2]

表2 2013年中国企业海外上市市场统计

注:作者根据中商情报网《2013年中国企业上市情况分析》(2014年1月3日)数据重新编制。

另据中国证监会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0月,我国境内上市公司(包括A、B股)数量为2 584家,股票发行总股本为43 197.27亿股,市价总值为30.05万亿元,其中,流通市值为24.92万亿元,占总市值的比重为82.92%。我国企业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共筹资1 168.72亿元。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据中国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研究中心统计,截至2013年12月31日,A股总市值收盘为23.76万亿元,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56.88万亿元的41.77%。国有上市公司的家数、市值分别占A股市场的41%和61%。[3]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2013年,仅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股份制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610 395.8亿元,在五种经济类型中排名第一,增长12.7%,排名第二;实现利润总额37 285.3亿元,排名第一,增长11%,排名第三。

表3 2013年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经济类型)主要财务指标

注:作者根据中新网2014年1月28日报道数据编制。

参考文献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3年 11月16日。

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人民日报》2013年11月16日。

《上海发布推进国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若干意见(试行)》,2014年7月8日。

张卓元:《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什么样的经济》,《求是》2014年第8期。

朱光华、段文斌:《过渡经济中的混合所有制》,天津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曹立:《混合所有制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万华炜:《中国混合所有制企业产权制度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年版。

张文魁:《中国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兴起及其公司治理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

【注释】

[1]参见《专家:混合所有制或成国企改革方向》,《京华时报》2013年11月13日。

[2]参见《2013年中国企业上市情况分析》,中商情报网,2014年1月3日。

[3]参见《2013年中国A股市值年度报告》,中国经济网,201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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